鲁政办字[2023]14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20
文号:鲁政办字[2023]1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03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3]142号          2023-9-20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加大力度提升通关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推动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建设“智慧口岸”,加快口岸数字转型

  1.优化完善智慧查验。升级“关港通”智慧查验平台功能,打造“关港双轮驱动”2.0版,优化完善系统功能,增加“关港通”冷链、危险品、集拼、熏蒸预约等板块,研发“识易通”智能识别等项目,在青岛港运用的基础上,向威海、日照、烟台等港口复制推广,支持潍坊港口岸“智慧口岸”建设,以“科技+信息化”手段推动提升海运口岸查验服务水平,完善查验流程线上办理、智能确认预约顺序、流程动态跟踪、免单申请及电子化提箱、异常状态预警等功能,实现查验流程可追溯、查验环节可跟踪、查验状态可查询,打造公开、公正、透明的阳光查验品牌。推广入境船舶无接触式卫生检疫模式,探索智慧电讯检疫模式转型升级,建立电讯检疫船队。(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2.提升数字监管协同能级。联合建设“智能转运监管平台”,创新“山港一港通模式”,利用数字化手段,实现山东港口各港区间物流信息互联互通,做到海关监管货物和非海关监管货物同步作业,打通周边港口与青岛港的互联互通,盘活港口间运输资源,保障内外贸货物同船运输发展。加快外海船舶动态感知能力建设,强化港口通航服务保障能力。巩固海船新建及转籍检验、登记“不停航办证”新机制成效,探索推行船舶登记业务“极简政务”服务新模式。研发海港出入境客轮旅客预报预检系统,纳入“单一窗口”服务。推广“E民宝”APP,集成港口通、船讯网等业务平台,融合引航计划、潮汐时刻等实用功能,以科技创新应用提高口岸智能化服务管理质效。拓展无人机表层检疫检查、卸货过程自动化制取样、粮食流向监管系统等智能化应用。深入应用智能鉴重,推进进口棉花智慧监管。(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山东边检总站、山东海事局、省口岸办、省交通运输厅)

  3.深化关港数字化协同。推动升级口岸监管作业场所、查验平台、卡口、视频监控等智能化设施设备,推进关港数据共享、智能互联,将海关通关、查验、物流监管无缝嵌入港口生产作业,支持推广抵港自动运抵、远程智能理货、智能无人闸口、舱单电子放行等自动作业模式。(责任单位:省口岸办、省交通运输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4.提高航空物流信息化水平。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展航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推动航空物流全链条信息互联互通,提高航空口岸物流作业效率。优化空港海关智慧监管模式,建设智慧数字货站。支持济南航空口岸“智慧口岸”建设。推进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空运试点。(责任单位:省口岸办、省交通运输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二、深化作业改革,大力提升通关效率

  5.简化监管检查流程。开展属地查检与其他执法作业的执法联动,基于风险评估,实现联合下厂、结果互信。推行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进出口岸手续“极简办理”、24小时通关手续一次办结、移泊免办手续、加注保税燃油船舶“直办手续、免收单证”等便利政策。(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山东边检总站、山东海事局)

  6.强化口岸物流业务创新。联动实施、线性推进“船舶抵港即作业、人员登轮预审批、车辆进出免排队”等措施,尊重企业意愿扩大口岸“船边直提”“抵港直装”试点范围,探索航空口岸“直装直提”试点,提升口岸集疏运功能。加大内陆港建设力度,扩大“陆海联动、海铁直运”模式实施范围,赋予内陆港码头前沿功能,依托“铁海E通”、陆海通多式联运平台等信息化系统,实现自动转关,加大向条件成熟内陆港的复制推广力度,做到水上运输和内陆货物在属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山东边检总站)

  7.加快大宗资源类货物口岸验放。深化“先放后检”“即卸即检”等便利措施,推进进口铜精矿“分步检测”等检验监管创新,探索保税进口棉花“集成查验”,实现一次检验、分次出区。对进口铁矿、棉花实施“依企业申请”品质检验,按照海关总署部署,对进口水泥等大宗资源商品实施检验结果采信。(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8.助推食品农产品快速通关。畅通鲜活易腐农食产品“绿色通道”。对国内需求较大的进口食品实施动植物检疫审批优先受理、优先出证。推进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初筛鉴定室建设,便利进口优质种质资源通关,提升农产品进口通关效率。推进输韩食品农产品“前置检测、结果互认”模式应用。探索开展市场采购预包装食品出口试点。(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三、聚焦企业需求,精准利企便企

  9.深化完善服务机制。各口岸监管单位和口岸运营主体全面施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和24小时预约查验及作业制度,快速回应、协同处置企业通关及作业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为企业提供全流程优质、高效服务,满足企业合理需求,打造“有温度的口岸”。持续用好国际物流纾困常态化解决机制,协调解决企业国际物流难题。(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山东边检总站、山东海事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

  10.充分发挥服务平台作用。建立跨境贸易便利化“直通车”服务机制,加强“单一窗口”95198、“山东省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以及青岛海关数据分中心、济南海关数据分中心服务热线之间协作协同,“一企一策”及时解决企业通关便利化问题,推动企业问题及时清零。(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口岸办、省商务厅)

  11.提升出口退税便利化水平。深化落实出口退税无纸化、容缺办,鼓励企业实行单证电子化备案。确保全省出口退税审批平均用时保持在4个工作日以内,一、二类企业平均3个工作日,对重点企业实行“随报随批、随批随退、即时到账”。落实好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等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2.加强惠企政策宣传贯彻。推动RCEP企业服务中心功能升级,开发智慧征管平台实现降税清单比对,精准定位享惠不足企业,应用“鲁贸通”平台指导企业准确选择协定税率。推动进企政策宣讲、业务培训等常态化,强化政策上门解读、口岸政策贯通解读,提升企业用惠享惠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13.加大对民营企业靶向支持力度。摸清制约民营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的堵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出台与民营企业诉求相匹配的支持措施。针对“专精特新”企业出台差异化支持措施,“一企一策”实施精准服务。(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四、清理规范收费,营造良好口岸秩序

  14.完善口岸服务收费公示制度。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积极引导口岸收费主体通过“单一窗口”公开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信息,强化动态更新,增强口岸收费的透明度、可比性。鼓励中介服务企业实行“一站式阳光价格”清单。(责任单位:省口岸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

  15.加强口岸收费常态化检查。畅通价格违法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未落实优惠减免政策、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秩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企业价格自律意识,积极引导降低合规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口岸办,各市政府)

  16.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货代、船代、报关、场站等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络,完善沟通协作机制,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建立行业竞争规则、自律公约,及时协调解决行业经营中的问题,规范口岸服务企业经营行为。(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

  五、加强区域合作,保障通关物流畅通

  17.深化黄河流域通关协同。依托国家黄河流域“11+1”通关协同机制,深化与口岸、商务、港口、铁路等部门单位沟通协作,增强山东港口对内陆省份的辐射能力,打造黄河流域最便捷出海通道。(责任单位:省口岸办、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18.推动“齐鲁号”中欧班列发展。加强与阿拉山口、霍尔果斯、凭祥、磨憨、喀什等过境货物转关节点海关监管合作,支持过境货物多式联运转关运输,提升过境货物跨境运输便利化水平。加大铁路快通业务推广力度,培育“中欧班列+”特色班列,推动用好“上合快线”“日韩陆海快线”等特色线路。(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六、强化工作创新,助力产业升级

  19.增强口岸产业服务功能。支持有条件的口岸建设进境粮食、原木、肉类、种苗、水果等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深化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通关服务机制创新,实行优先审单、优先查验、优先实验室检测,保障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畅通。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风险分类精准监管,提升检疫审批效能。(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20.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提升。推进真空包装的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改革。支持开展跨境科研用物资正面清单试点、生物医药企业进口研发用物品“白名单”制度试点。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本企业集团国内自产产品保税维修业务,以及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的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在境内区外按现行规定开展保税检测维修业务。(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21.推进企业集团监管核查模式改革。一体推进以合同、企业、企业集团为单元的多层次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优化提升,结合地区产业特色,促进加工贸易产业链稳链增链、提档升级。创新集团化企业核查模式,对同一集团内多个加工厂或种养殖场、加工贸易企业,根据风险水平实施“互联网+核查”、采信第三方报告等核查新模式。(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22.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优化跨境电商出口退货监管流程,支持出口商品与退货复出口商品“合包”运输到境外,落实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退运税收政策,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内建设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争取跨境电商网购保税零售进口跨关区退货模式试点。支持开展“网购保税+线下展示”等业务。(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商务厅)

  省口岸办公室负责牵头统筹推动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推荐阅读

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