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23]14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20
文号:鲁政办字[2023]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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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3]142号          2023-9-20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加大力度提升通关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推动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建设“智慧口岸”,加快口岸数字转型

  1.优化完善智慧查验。升级“关港通”智慧查验平台功能,打造“关港双轮驱动”2.0版,优化完善系统功能,增加“关港通”冷链、危险品、集拼、熏蒸预约等板块,研发“识易通”智能识别等项目,在青岛港运用的基础上,向威海、日照、烟台等港口复制推广,支持潍坊港口岸“智慧口岸”建设,以“科技+信息化”手段推动提升海运口岸查验服务水平,完善查验流程线上办理、智能确认预约顺序、流程动态跟踪、免单申请及电子化提箱、异常状态预警等功能,实现查验流程可追溯、查验环节可跟踪、查验状态可查询,打造公开、公正、透明的阳光查验品牌。推广入境船舶无接触式卫生检疫模式,探索智慧电讯检疫模式转型升级,建立电讯检疫船队。(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2.提升数字监管协同能级。联合建设“智能转运监管平台”,创新“山港一港通模式”,利用数字化手段,实现山东港口各港区间物流信息互联互通,做到海关监管货物和非海关监管货物同步作业,打通周边港口与青岛港的互联互通,盘活港口间运输资源,保障内外贸货物同船运输发展。加快外海船舶动态感知能力建设,强化港口通航服务保障能力。巩固海船新建及转籍检验、登记“不停航办证”新机制成效,探索推行船舶登记业务“极简政务”服务新模式。研发海港出入境客轮旅客预报预检系统,纳入“单一窗口”服务。推广“E民宝”APP,集成港口通、船讯网等业务平台,融合引航计划、潮汐时刻等实用功能,以科技创新应用提高口岸智能化服务管理质效。拓展无人机表层检疫检查、卸货过程自动化制取样、粮食流向监管系统等智能化应用。深入应用智能鉴重,推进进口棉花智慧监管。(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山东边检总站、山东海事局、省口岸办、省交通运输厅)

  3.深化关港数字化协同。推动升级口岸监管作业场所、查验平台、卡口、视频监控等智能化设施设备,推进关港数据共享、智能互联,将海关通关、查验、物流监管无缝嵌入港口生产作业,支持推广抵港自动运抵、远程智能理货、智能无人闸口、舱单电子放行等自动作业模式。(责任单位:省口岸办、省交通运输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4.提高航空物流信息化水平。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展航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推动航空物流全链条信息互联互通,提高航空口岸物流作业效率。优化空港海关智慧监管模式,建设智慧数字货站。支持济南航空口岸“智慧口岸”建设。推进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空运试点。(责任单位:省口岸办、省交通运输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二、深化作业改革,大力提升通关效率

  5.简化监管检查流程。开展属地查检与其他执法作业的执法联动,基于风险评估,实现联合下厂、结果互信。推行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进出口岸手续“极简办理”、24小时通关手续一次办结、移泊免办手续、加注保税燃油船舶“直办手续、免收单证”等便利政策。(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山东边检总站、山东海事局)

  6.强化口岸物流业务创新。联动实施、线性推进“船舶抵港即作业、人员登轮预审批、车辆进出免排队”等措施,尊重企业意愿扩大口岸“船边直提”“抵港直装”试点范围,探索航空口岸“直装直提”试点,提升口岸集疏运功能。加大内陆港建设力度,扩大“陆海联动、海铁直运”模式实施范围,赋予内陆港码头前沿功能,依托“铁海E通”、陆海通多式联运平台等信息化系统,实现自动转关,加大向条件成熟内陆港的复制推广力度,做到水上运输和内陆货物在属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山东边检总站)

  7.加快大宗资源类货物口岸验放。深化“先放后检”“即卸即检”等便利措施,推进进口铜精矿“分步检测”等检验监管创新,探索保税进口棉花“集成查验”,实现一次检验、分次出区。对进口铁矿、棉花实施“依企业申请”品质检验,按照海关总署部署,对进口水泥等大宗资源商品实施检验结果采信。(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8.助推食品农产品快速通关。畅通鲜活易腐农食产品“绿色通道”。对国内需求较大的进口食品实施动植物检疫审批优先受理、优先出证。推进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初筛鉴定室建设,便利进口优质种质资源通关,提升农产品进口通关效率。推进输韩食品农产品“前置检测、结果互认”模式应用。探索开展市场采购预包装食品出口试点。(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三、聚焦企业需求,精准利企便企

  9.深化完善服务机制。各口岸监管单位和口岸运营主体全面施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和24小时预约查验及作业制度,快速回应、协同处置企业通关及作业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为企业提供全流程优质、高效服务,满足企业合理需求,打造“有温度的口岸”。持续用好国际物流纾困常态化解决机制,协调解决企业国际物流难题。(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山东边检总站、山东海事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

  10.充分发挥服务平台作用。建立跨境贸易便利化“直通车”服务机制,加强“单一窗口”95198、“山东省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以及青岛海关数据分中心、济南海关数据分中心服务热线之间协作协同,“一企一策”及时解决企业通关便利化问题,推动企业问题及时清零。(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口岸办、省商务厅)

  11.提升出口退税便利化水平。深化落实出口退税无纸化、容缺办,鼓励企业实行单证电子化备案。确保全省出口退税审批平均用时保持在4个工作日以内,一、二类企业平均3个工作日,对重点企业实行“随报随批、随批随退、即时到账”。落实好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等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2.加强惠企政策宣传贯彻。推动RCEP企业服务中心功能升级,开发智慧征管平台实现降税清单比对,精准定位享惠不足企业,应用“鲁贸通”平台指导企业准确选择协定税率。推动进企政策宣讲、业务培训等常态化,强化政策上门解读、口岸政策贯通解读,提升企业用惠享惠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13.加大对民营企业靶向支持力度。摸清制约民营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的堵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出台与民营企业诉求相匹配的支持措施。针对“专精特新”企业出台差异化支持措施,“一企一策”实施精准服务。(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四、清理规范收费,营造良好口岸秩序

  14.完善口岸服务收费公示制度。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积极引导口岸收费主体通过“单一窗口”公开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信息,强化动态更新,增强口岸收费的透明度、可比性。鼓励中介服务企业实行“一站式阳光价格”清单。(责任单位:省口岸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

  15.加强口岸收费常态化检查。畅通价格违法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未落实优惠减免政策、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秩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企业价格自律意识,积极引导降低合规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口岸办,各市政府)

  16.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货代、船代、报关、场站等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络,完善沟通协作机制,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建立行业竞争规则、自律公约,及时协调解决行业经营中的问题,规范口岸服务企业经营行为。(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

  五、加强区域合作,保障通关物流畅通

  17.深化黄河流域通关协同。依托国家黄河流域“11+1”通关协同机制,深化与口岸、商务、港口、铁路等部门单位沟通协作,增强山东港口对内陆省份的辐射能力,打造黄河流域最便捷出海通道。(责任单位:省口岸办、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18.推动“齐鲁号”中欧班列发展。加强与阿拉山口、霍尔果斯、凭祥、磨憨、喀什等过境货物转关节点海关监管合作,支持过境货物多式联运转关运输,提升过境货物跨境运输便利化水平。加大铁路快通业务推广力度,培育“中欧班列+”特色班列,推动用好“上合快线”“日韩陆海快线”等特色线路。(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六、强化工作创新,助力产业升级

  19.增强口岸产业服务功能。支持有条件的口岸建设进境粮食、原木、肉类、种苗、水果等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深化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通关服务机制创新,实行优先审单、优先查验、优先实验室检测,保障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畅通。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风险分类精准监管,提升检疫审批效能。(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20.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提升。推进真空包装的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改革。支持开展跨境科研用物资正面清单试点、生物医药企业进口研发用物品“白名单”制度试点。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本企业集团国内自产产品保税维修业务,以及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的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在境内区外按现行规定开展保税检测维修业务。(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21.推进企业集团监管核查模式改革。一体推进以合同、企业、企业集团为单元的多层次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优化提升,结合地区产业特色,促进加工贸易产业链稳链增链、提档升级。创新集团化企业核查模式,对同一集团内多个加工厂或种养殖场、加工贸易企业,根据风险水平实施“互联网+核查”、采信第三方报告等核查新模式。(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22.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优化跨境电商出口退货监管流程,支持出口商品与退货复出口商品“合包”运输到境外,落实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退运税收政策,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内建设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争取跨境电商网购保税零售进口跨关区退货模式试点。支持开展“网购保税+线下展示”等业务。(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商务厅)

  省口岸办公室负责牵头统筹推动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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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