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市监规[2019]1号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25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3-13
文号:闽市监规[2019]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收藏
881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25条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市监规[2019]1号           2019-3-13

  提示——依据闽市监规[2023]1号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的通知,自2023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25条措施》已于2019年3月5日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3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25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加快推进职能整合、机制重塑、流程再造和力量重构,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提升服务效能,创新监管方式,促进公平竞争,实现监管效能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大力支持我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8〕21号)精神,特提出以下措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降低民营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努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

  (一)进一步压缩民营企业开办时间。试点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实行企业名称和企业设立登记合并办理。依托省级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实现银行开户预约与企业设立登记合并受理,拓展“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事项。2019年底前,全省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其中企业设立登记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

  (二)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统筹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对106项涉及企业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降低民营企业获得经营资格的制度性成本,实现“照后减证”,破解“准入不准营”。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逐步纳入我省“多证合一”改革的整合事项。

  (三)放宽民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申报承诺制度,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记,推广企业集群注册登记。

  (四)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全程智能化登记改革。建立个体工商户“微信申请+自主申报+自动审核+自助打照”登记模式,实现登记申报路径简便化、登记事项标准化、审查核准自动化、身份认证智能化和执照打印自助化。

  (五)畅通民营企业退出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快速退出市场,将试点地区的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时间由45天缩短至20天,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也可试行简易注销登记。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优化普通注销登记制度,简化登记程序和材料。

  (六)提供登记便利化服务。推进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使用,扩充电子营业执照载体功能;落实“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清单制度;实行“首办负责”、“一次说清”、“预约服务”和“限时办结”;与银行、邮政部门合作推行“一站式”无偿代办登记服务,提供营业执照EMS邮政寄递服务,方便民营企业和群众办事。

  (七)深化食品生产许可改革。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食品生产者生产多个类别食品且涉及多个层级审批权限的,向审批权限最高的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由其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办理。探索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对部分低风险加工食品试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申请人对照行政许可告知内容提交申请材料后实行先发证后核查,推动食品生产监管重心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

  (八)简化食品经营许可审批。对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申请人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申请变更许可或延续许可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办证前指导服务;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缩短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6个工作日)。

  (九)简化药品许可认证检查程序。实行药品生产许可检查(包括主要生产条件、关键生产设备变更检查)与药品GMP认证、已批准药品再注册品种恢复生产现场检查与药品GMP认证合并检查,检查结果共享,检查流程和时限按药品GMP认证执行。

  (十)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手续。施工单位通过“福建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向拟施工设备所在地的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单》,即视作完成告知手续,施工单位即可施工。

  二、提升服务效能,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创造创业,帮促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一)强化民营企业质量提升服务。积极引导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组织开展企业首席质量官公益培训,每年新培训200名民营企业首席质量官;继续开展“分类指导,精准服务”实体经济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引导民营企业争创各级政府质量奖;开展企业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公益培训,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导入先进管理方法,促进质量提升。

  (十二)支持中小微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协调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要求,压缩专利审批时间,其中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30%以上。减免中小微企业为应对国外新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研发新产品的委托检测费用。依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设在自贸区内的研发整改共享实验室,免费向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服务,帮助企业在新产品研发过程中制定质量诊断方案。

  (十三)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标准化活动。支持民营企业将先进技术转化为标准,对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主导、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相应资金补助。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标准上浮50%。对获得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项目,给予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奖金。

  (十四)提升民营企业计量管理服务能力。继续实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停征检定费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取消《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审批发证,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系统,方便企业实现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台账维护、网上约检。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测量管理体系,促进企业夯实计量基础。

  (十五)实行民营企业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至2020年,对第一专利人的地址在福建省的有效期6年以上的企业有效发明专利,第7—9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30%;有效期9年以上的企业有效发明专利,第10—15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50%,鼓励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升级。

  (十六)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进一步完善“知创中国”与“知创福建”线上线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功能,为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包”提供支持和资助,面向全社会提供知识产权全周期、全链条、全领域服务。推动建立以民营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主体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有效运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七)帮促重点民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全省民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中遴选出成长性好、科技水平高的重点骨干企业实行“一企业一对策、一项目一帮扶”机制,协助加快产品注册检验速度;对符合我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快速审批的,列入绿色通道,实施快速审批。

  (十八)鼓励民营药品临床试验机构建设。支持本省民营医药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设立药品临床试验机构,提供临床试验专业服务,拓展临床试验机构的数量。对申报临床试验机构的,提前介入辅导法规政策和技术要求,并协调相关审批手续报送。

  (十九)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省内有条件的地区申请设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受理点。扩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覆盖面,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探索和创新知识产权信贷模式,积极拓展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物处置平台和相关机制,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

  三、创新监管方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最大限度降低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强化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建设一批我省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将与民营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专业市场、展会及电子商务纳入全省知识产权重点执法领域。运用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协调解决机制,实现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裁决及司法保护多元化救济渠道有效衔接。构建涉外知识产权服务和维权援助支撑体系,维护企业涉外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二十一)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及时清理纠正针对民营企业的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的政策措施和做法。

  (二十二)加大涉及民营企业收费监管力度。开展涉企收费监管,清理整顿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规范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收费行为。继续巩固历年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成果,对企业反映突出的涉企收费问题加大收费监管力度,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二十三)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公用企业、原料药、建材、日常消费品等领域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打破行政性垄断,持续推进反垄断执法调查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市场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二十四)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避免多头重复检查。积极打造“双随机、一公开”升级版,深化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和制度化、常态化;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依法监管。

  (二十五)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对守法诚信者“无事不扰”。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状况,实施差别化监管和信用联合奖惩,激励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等失信企业,提高抽查比例频次,依法实施严管重罚;推进跨部门协同联动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监管,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新格局。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