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市监规[2019]1号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25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3-13
文号:闽市监规[2019]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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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25条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市监规[2019]1号           2019-3-13

  提示——依据闽市监规[2023]1号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的通知,自2023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25条措施》已于2019年3月5日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3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25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加快推进职能整合、机制重塑、流程再造和力量重构,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提升服务效能,创新监管方式,促进公平竞争,实现监管效能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大力支持我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8〕21号)精神,特提出以下措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降低民营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努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

  (一)进一步压缩民营企业开办时间。试点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实行企业名称和企业设立登记合并办理。依托省级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实现银行开户预约与企业设立登记合并受理,拓展“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事项。2019年底前,全省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其中企业设立登记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

  (二)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统筹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对106项涉及企业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降低民营企业获得经营资格的制度性成本,实现“照后减证”,破解“准入不准营”。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逐步纳入我省“多证合一”改革的整合事项。

  (三)放宽民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申报承诺制度,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记,推广企业集群注册登记。

  (四)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全程智能化登记改革。建立个体工商户“微信申请+自主申报+自动审核+自助打照”登记模式,实现登记申报路径简便化、登记事项标准化、审查核准自动化、身份认证智能化和执照打印自助化。

  (五)畅通民营企业退出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快速退出市场,将试点地区的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时间由45天缩短至20天,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也可试行简易注销登记。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优化普通注销登记制度,简化登记程序和材料。

  (六)提供登记便利化服务。推进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使用,扩充电子营业执照载体功能;落实“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清单制度;实行“首办负责”、“一次说清”、“预约服务”和“限时办结”;与银行、邮政部门合作推行“一站式”无偿代办登记服务,提供营业执照EMS邮政寄递服务,方便民营企业和群众办事。

  (七)深化食品生产许可改革。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食品生产者生产多个类别食品且涉及多个层级审批权限的,向审批权限最高的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由其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办理。探索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对部分低风险加工食品试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申请人对照行政许可告知内容提交申请材料后实行先发证后核查,推动食品生产监管重心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

  (八)简化食品经营许可审批。对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申请人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申请变更许可或延续许可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办证前指导服务;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缩短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6个工作日)。

  (九)简化药品许可认证检查程序。实行药品生产许可检查(包括主要生产条件、关键生产设备变更检查)与药品GMP认证、已批准药品再注册品种恢复生产现场检查与药品GMP认证合并检查,检查结果共享,检查流程和时限按药品GMP认证执行。

  (十)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手续。施工单位通过“福建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向拟施工设备所在地的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单》,即视作完成告知手续,施工单位即可施工。

  二、提升服务效能,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创造创业,帮促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一)强化民营企业质量提升服务。积极引导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组织开展企业首席质量官公益培训,每年新培训200名民营企业首席质量官;继续开展“分类指导,精准服务”实体经济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引导民营企业争创各级政府质量奖;开展企业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公益培训,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导入先进管理方法,促进质量提升。

  (十二)支持中小微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协调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要求,压缩专利审批时间,其中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30%以上。减免中小微企业为应对国外新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研发新产品的委托检测费用。依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设在自贸区内的研发整改共享实验室,免费向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服务,帮助企业在新产品研发过程中制定质量诊断方案。

  (十三)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标准化活动。支持民营企业将先进技术转化为标准,对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主导、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相应资金补助。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标准上浮50%。对获得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项目,给予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奖金。

  (十四)提升民营企业计量管理服务能力。继续实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停征检定费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取消《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审批发证,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系统,方便企业实现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台账维护、网上约检。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测量管理体系,促进企业夯实计量基础。

  (十五)实行民营企业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至2020年,对第一专利人的地址在福建省的有效期6年以上的企业有效发明专利,第7—9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30%;有效期9年以上的企业有效发明专利,第10—15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50%,鼓励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升级。

  (十六)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进一步完善“知创中国”与“知创福建”线上线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功能,为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包”提供支持和资助,面向全社会提供知识产权全周期、全链条、全领域服务。推动建立以民营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主体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有效运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七)帮促重点民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全省民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中遴选出成长性好、科技水平高的重点骨干企业实行“一企业一对策、一项目一帮扶”机制,协助加快产品注册检验速度;对符合我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快速审批的,列入绿色通道,实施快速审批。

  (十八)鼓励民营药品临床试验机构建设。支持本省民营医药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设立药品临床试验机构,提供临床试验专业服务,拓展临床试验机构的数量。对申报临床试验机构的,提前介入辅导法规政策和技术要求,并协调相关审批手续报送。

  (十九)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省内有条件的地区申请设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受理点。扩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覆盖面,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探索和创新知识产权信贷模式,积极拓展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物处置平台和相关机制,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

  三、创新监管方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最大限度降低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强化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建设一批我省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将与民营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专业市场、展会及电子商务纳入全省知识产权重点执法领域。运用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协调解决机制,实现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裁决及司法保护多元化救济渠道有效衔接。构建涉外知识产权服务和维权援助支撑体系,维护企业涉外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二十一)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及时清理纠正针对民营企业的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的政策措施和做法。

  (二十二)加大涉及民营企业收费监管力度。开展涉企收费监管,清理整顿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规范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收费行为。继续巩固历年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成果,对企业反映突出的涉企收费问题加大收费监管力度,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二十三)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公用企业、原料药、建材、日常消费品等领域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打破行政性垄断,持续推进反垄断执法调查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市场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二十四)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避免多头重复检查。积极打造“双随机、一公开”升级版,深化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和制度化、常态化;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依法监管。

  (二十五)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对守法诚信者“无事不扰”。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状况,实施差别化监管和信用联合奖惩,激励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等失信企业,提高抽查比例频次,依法实施严管重罚;推进跨部门协同联动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监管,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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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