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市监规[2022]5号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9-15
文号:闽市监规[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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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市监规[2022]5号            2022-9-15

省药监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经省市场监管局8月15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破解制约营商环境的关键瓶颈为重点,对标先进,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全力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实施“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实施方案》,在市场监管领域开展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创新适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方式,促进新兴产业市场主体在包容有序、充满活力的环境下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企施策、分类监管。推进监管执法模式创新,统筹推进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二)坚持宽严相济、刚柔并用。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划定安全底线,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三)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对标先进典型,探索更多有针对性的监管实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效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三、工作目标

  通过打造开放包容的市场营商环境、建立包容审慎的执法监管机制、设置宽容合理的包容审慎监管期限以及构建规范高效的风险预防体系等系列措施,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防止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让监管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为新兴产业发展努力打造一个包容有序、充满活力的发展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有利于新兴产业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

  四、主要措施

  (一)打造开放包容的市场营商环境

  1.放宽名称行业用语表述。除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明确禁用的以外,对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申请人既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也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进行表述,支持新兴产业蓬勃发展。

  2.便利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方式和内容,支持申请人从市场监管总局编制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中自主选择规范条目申请登记,降低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制度性成本。明确区别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

  3.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力度。探索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严格执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

  4.构建和完善标准体系。围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目标,大力营造标准化氛围,提升标准化服务水平,加大标准研制和实施力度,强化市场主体标准化意识。鼓励新兴产业等相关单位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将必要专利融入标准,通过相关标准的实施、评估,对条件成熟的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上升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开放“福建省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查询阅览服务。启动《市场监管乡镇(街道)承接事项准则》福建省地方标准研制工作,推动行政监管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填补行政监管领域标准化建设的空白。

  5.大力培育有竞争力的福建品牌。加大对新兴产业的品牌培育,以品牌建设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积极营造有利于品牌培育发展的市场环境,努力形成一批具有福建特色、市场竞争力强、附加值高的产品和服务品牌,推动我省新兴产业有力发展。

  6.鼓励网络新业态新经营模式发展。引导、鼓励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红、代购、小额交易自然人网店办理注册登记,依法开展网络交易,合法享受政策红利。鼓励各类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利用云直播、云逛街、云购物、云体验等网络新经营模式,拓展网络商品(服务)交易。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不断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二)建立包容审慎的执法监管机制

  7.探索“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立足我省省情和科技、产业基础,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生物与新医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海洋高新产业以及未来产业,选定助力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发展的新兴产业,量身定制监管模式,以不触犯安全底线为原则,积极探索“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完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方式,逐步实现创新与风险监管适度平衡。通过智慧监管减少对“沙盒”内新兴行业企业的干预,一般不主动发起检查,但一旦发现企业触碰同风险相关的监管底线,立即启动监管执法。对重点新兴产业企业设立挂钩联系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主动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活动,增强企业依法经营意识。立足市场监管职能,及时指出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规范指导,帮助企业健康成长。

  8.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包括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对市场主体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着力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引导市场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罚款事项取消后,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9.优化“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企业实际经营场所与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一致,但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能够联系的,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诚信自律。

  (三)设置宽容合理的包容审慎监管期限

  10.设置“初创包容期”。对一时看不准的新兴产业企业,设置“初创包容期”,加强政务服务、行政指导,积极帮助解决新兴产业市场主体发展难题,特别是对诚信守法的经营者,加大支持和激励力度,引导企业健康规范发展。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增强新兴产业企业发展韧劲。

  11.设置“审慎观察期”。对轻微违法新兴产业企业进行建档管理,设置“审慎观察期”,给予一定的自我纠错期限,采取预警提醒、行政告诫、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手段,指导企业自纠自改。建立新兴产业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为企业留足发展空间。

  (四)构建规范高效的风险预防体系

  12.加强合规经营指导。及时为新兴产业企业提供规范运行指导,以跨前服务强化预防式监管。靠前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开展专业化“体检式”“啄木鸟式”合规性指导和培训服务。

  13.落实公平竞争审查。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直接干预,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4.优化风险管理机制。探索实施更加科学有效的监管,切实堵塞监管漏洞。对新兴产业企业要参考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差异化监管措施。提高对高危企业潜在风险的敏感性和警惕性,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通过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对新兴产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科学研判,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15.严守执法监管底线。认真落实“四个最严”等执法监管要求,对新兴产业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同时,严控“安全阀”和“红线”。一旦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16.强化信息数据监管。建立“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的监管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加强新兴产业企业数据动态监测和评估,从宏观上对市场发展新规律进行把握,从微观上及时发现新兴产业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聚焦风险点和薄弱环节,为精准监管和风险防控提供数据支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包容审慎监管工作联络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结合本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际,制定包容审慎监管具体措施。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关注新兴产业企业的需求,不断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及时沟通协调,努力提升社会共治水平,确保包容审慎监管取得扎扎实实成效。

  (二)强化统筹衔接。开展包容审慎监管工作要与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等相结合,既要按照包容审慎原则,营造法治公平、透明宽松、竞争充分的市场环境,又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紧紧守住监管“红线”。

  (三)注重调查研究。强化包容审慎监管工作情况调研,及时研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进展情况。密切关注新兴产业发展态势,准确掌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注重总结提炼,提高对新兴产业企业包容审慎监管能力。

  (四)积极宣传引导。把宣传工作贯穿始终,注重收集包容审慎监管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和实践效果,依托各方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经验提炼和宣传报道,营造浓厚氛围,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确保开展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得到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广泛认可。

  本指导意见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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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