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23]2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8
文号:吉政办发[20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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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3]23号             2023-9-8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消费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消费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消费,围绕房地产、汽车等重点商品,聚焦文旅、体育等服务业重点领域,多策并施激发消费活力,多措并举挖掘消费潜力,全力巩固经济稳中向好发展势头,提出如下措施。

  一、促进住房消费,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一)给予住房消费支持。各地应采取贷款贴息、发放住房消费券以及与住房消费衔接的汽车消费券、家电消费券、家装消费券等举措,促进住房消费。在2023年底前,鼓励市县对使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房给予财政贴息,省级财政按照贴息额的50%予以分担,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市县对全款购房者给予住房消费券补助,省级财政按照实际使用规模的50%给予事后奖补。同时与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发〔2022〕18号)相衔接,加大人才购房省级支出责任,鼓励市县对引进人才和新增符合安居政策留省就业的高校及职业院校毕业生购房给予贴息和住房消费券补助,按照当地普惠性政策标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二)最大程度降低购房信贷门槛和利率。继续执行“认房不认贷”,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30%。动态调整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下降的城市,可下调或取消首套房贷款利率下限。2023年8月3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以申请降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三)用足用活住房公积金政策。开展“商贷+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即可再次申请,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采取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限等措施,支持二孩、三孩等多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具体额度由各地确定。

  (四)发放农民进城购房补贴。各地应采取发放购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农民进城购房。省级继续通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补资金安排1亿元,支持各地开展农民进城购房补贴工作,降低农民进城购房成本。

  (五)支持住房换购。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住宅类房屋中,对车库(车位)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适用与住宅相同的契税税率。允许二手房在未解除原抵押状态下实现交易过户(带押过户),同步完成交易、不动产登记等多个事项,节约交易资金和时间成本。

  (六)推动存量房产消费,改善老旧小区居住环境。各地可采取购买、货币化安置、发放房票等方式,收购库存商品住房用于人才公寓、公租房、城中村改造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问题。允许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

  (七)吸引外省居民来吉购房。利用短视频平台、主流媒体等载体,加大吉林绿水青山、林草湿地、宜人气候等生态资源宣传力度,提升“宜居吉林”的知名度、美誉度、吸引力,加大避暑休闲、冰雪等资源宣传推广,吸引外省人员来我省购房、旅游消费。宣讲推介购房政策,举办房交会、购房节、展销会等各类促销活动,正向引导预期,活跃房地产市场。外省人员在我省购房的,与本省人员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二、扩大汽车消费,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购车需求

  (八)落实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减免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九)便利二手车交易流通。全面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除国家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外)、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等政策措施。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优化二手车出口服务,提高车辆过户、退税、通关等服务效率。

  (十)完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配套设施。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接电装表,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为充电运营企业和个人业务办理提供契约式服务,设置专用服务窗口,开辟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开展农村地区配套电网摸底调研,针对不符合充换电基础设施接电装表要求的及时进行升级改造,加快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在适宜使用电动汽车的农村地区有效覆盖。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

  (十一)推动公共领域增加新能源汽车采购数量。推动巡游出租车、城市物流车、公交车等重点公共领域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丰富文旅消费,满足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

  (十二)对文娱活动给予资金奖励,推动演出活动进商圈、进景区。优化审批流程,加强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增加电影节、戏剧节、音乐节、艺术节、动漫节、电音节、演唱会等大型文娱活动供给。凡在非专业演出场馆举办单场售票3000人至1万人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按演出举办单位单场售票收入的2%奖励;单场售票1万人以上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按演出举办单位单场售票收入的3%奖励。每年引入俄罗斯等国外高质量演出20场以上,对其中采取商业化运营的,按照售票收入的5%奖励。所有演出活动奖励,均由省、市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其中,省级承担部分在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举办“精彩夜吉林”演出活动150场,组织文艺院团进商圈、进景区驻场演出活动400场,拉动消费人气、提升消费体验。

  (十三)发放景区补贴,开展首道门票免费或打折优惠活动。安排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景区门票补贴和景区项目贴息。对A级以上景区在旅游淡季(3至4月份、10至11月份),对全国游客开展免首道门票或打折优惠活动,幅度在5折(含)以上的,给予补贴。

  (十四)对“引客入吉”给予资金奖补。安排专项资金对招徕游客入吉、旅游包机、旅游专列的省内外旅行社给予奖补,对组织招徕省外入吉游客6人(含)以上、停留3天以上的旅行团,按1名游客300元给予奖补;对通过专列方式,一次性组织300人(含)以上、停留3天以上的青少年研学旅行团,每列次奖补6000元;对组织国内客源地至长春、长白山旅游包机,按切位100座以上和40座以上,每个往返分别奖补1万元和5000元;对国际旅游包机,按航程分2001公里以上和2000公里以内两档,客源地包机每个往返分别最高补助4万元和2万元。奖补资金先到先得、发完即止。对旅行社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

  (十五)对文旅项目建设给予贷款贴息。对2023年3月27日以来在吉林省投资的旅游招商项目,给予项目贷款贴息,实行年度连续补贴支持方式(不含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利息额的50%,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同一单位同一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800万元。对新运营的露营地、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等文旅项目,参照新投资项目政策,给予1年贷款贴息。

  (十六)加大冰雪消费补贴力度,提高冰雪出游交通便利化水平。发放新雪季冰雪消费券3000万元,以雪票、门票、住宿为重点支持方向,通过抖音、快手、OTA等线上平台给予冰雪产品满减补贴。开展“冰雪季·惠职工”活动,对实施“职工雪假”企业配发冰雪消费券。将主动降价的冰雪企业列为重点支持对象,对引进国际、国内品牌活动的省内冰雪企业,按活动规模1万人以上、5000人以上和1000人以上,分别按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额度发放企业消费券。在冰雪消费券中列支500万元,鼓励市(州)1∶2配套,重点支持“青少年上冰雪”活动,着力培育冰雪新人口。锚定北京、上海、广州等20个千万级客源城市,举办10场以上“浪花爱上雪花”等市场推介活动,提升“长白天下雪”市场吸引力。进一步提高冰雪出游交通便利化,长春、吉林、通化、白山、延边等地开通火车站—雪场、机场—雪场公交专线。

  四、拓展体育消费,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十七)开展多样体育活动,支持体育场馆免费开放。组织开展大众篮球、足球、气排球、羽毛球、路跑、马拉松等丰富多彩群众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社区运动会”。举办全国高山滑雪、单板滑雪挑战赛,在省内分五站办赛,邀请国内外滑雪高手来吉参加。对低收费或免费向群众开放的体育场馆给予补贴,支持引导群众参与体育消费,2023年底前补贴100家体育场馆。

  (十八)积极申办举办国际级、全国性、职业化、特色类体育赛事。申办自由式滑雪空中技巧世界杯等国际赛事,承办全国射箭锦标赛、竞走锦标赛等国家级体育赛事,办好第十九届省运会,组织短道速滑、乒乓球、羽毛球等省级冠军赛、锦标赛,办好亚泰足球、东北虎篮球、大众女足等项目职业联赛,投入专项经费支持各市(州)、县(市、区)因地制宜开展“村BA”、龙舟赛等具有地方特色的“一县一品”体育赛事。

  (十九)支持体育健身场所建设,丰富体育消费场景。通过经费投入、引进赛事、技术支持等多种途径,支持建设各类体育公园、多功能运动场、社会足球场、健身路径。推动消费场景进赛场,在场馆内、赛场周边广泛设置竞技项目群众体验点、体育彩票销售站、餐饮服务和体育用品销售店等消费场景。

  五、加大优惠力度,满足居民多样化消费场景需求

  (二十)持续发放商品消费券。充分利用现有省级消费券资金,2023年内全省再统筹发放不少于1亿元消费券,用于支持汽车(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以及家居领域等升级类消费。

  (二十一)开展发票抽奖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消费者个人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各地根据实际按周、月、季分别组织开展发票抽奖活动。

  (二十二)加快发展夜间消费。改造或新建夜间购物、餐饮、旅游、文化、体育等融合消费新载体,培育一批群众认可度高、经营特色鲜明的夜间消费品牌,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确定一批夜间消费集聚区(消费新场景),从2024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安排1亿元,对建设运营主体给予奖补。对经允许临时占用道路开展夜间经营的,免收占道费。对经相关管理主体同意利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夜间消费活动的,免收场租费、摊位费。在夜间消费场所增设临时停车位,对出于消费需要的临时性停车实施包容性管理。

  (二十三)推动创新消费场景。发展首店首发经济,引进区域性首店品牌,举办首发首秀主题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对全国首店给予资金奖励。支持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发展,对认定为省级以上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城市给予资金奖励。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打造扩大农村消费示范引领县(市),对乡镇商贸中心、集贸市场等商业设施改造升级给予资金补贴。支持发展便民经济和外摆经济,允许各地因地制宜设置临时性早市、夜市等生活性消费场所,使用具备条件的政府储备土地、空闲地开办临时便民市场。持续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打造放心消费示范店。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引导,明确责任分工,做好政策解读、业务指导、跟踪服务等工作,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扩大消费有效供给,促进供需良性循环,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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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