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23]2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8
文号:吉政办发[20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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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3]23号             2023-9-8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消费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消费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消费,围绕房地产、汽车等重点商品,聚焦文旅、体育等服务业重点领域,多策并施激发消费活力,多措并举挖掘消费潜力,全力巩固经济稳中向好发展势头,提出如下措施。

  一、促进住房消费,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一)给予住房消费支持。各地应采取贷款贴息、发放住房消费券以及与住房消费衔接的汽车消费券、家电消费券、家装消费券等举措,促进住房消费。在2023年底前,鼓励市县对使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房给予财政贴息,省级财政按照贴息额的50%予以分担,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市县对全款购房者给予住房消费券补助,省级财政按照实际使用规模的50%给予事后奖补。同时与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发〔2022〕18号)相衔接,加大人才购房省级支出责任,鼓励市县对引进人才和新增符合安居政策留省就业的高校及职业院校毕业生购房给予贴息和住房消费券补助,按照当地普惠性政策标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二)最大程度降低购房信贷门槛和利率。继续执行“认房不认贷”,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30%。动态调整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下降的城市,可下调或取消首套房贷款利率下限。2023年8月3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以申请降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三)用足用活住房公积金政策。开展“商贷+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即可再次申请,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采取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限等措施,支持二孩、三孩等多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具体额度由各地确定。

  (四)发放农民进城购房补贴。各地应采取发放购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农民进城购房。省级继续通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补资金安排1亿元,支持各地开展农民进城购房补贴工作,降低农民进城购房成本。

  (五)支持住房换购。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住宅类房屋中,对车库(车位)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适用与住宅相同的契税税率。允许二手房在未解除原抵押状态下实现交易过户(带押过户),同步完成交易、不动产登记等多个事项,节约交易资金和时间成本。

  (六)推动存量房产消费,改善老旧小区居住环境。各地可采取购买、货币化安置、发放房票等方式,收购库存商品住房用于人才公寓、公租房、城中村改造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问题。允许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

  (七)吸引外省居民来吉购房。利用短视频平台、主流媒体等载体,加大吉林绿水青山、林草湿地、宜人气候等生态资源宣传力度,提升“宜居吉林”的知名度、美誉度、吸引力,加大避暑休闲、冰雪等资源宣传推广,吸引外省人员来我省购房、旅游消费。宣讲推介购房政策,举办房交会、购房节、展销会等各类促销活动,正向引导预期,活跃房地产市场。外省人员在我省购房的,与本省人员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二、扩大汽车消费,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购车需求

  (八)落实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减免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九)便利二手车交易流通。全面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除国家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外)、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等政策措施。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优化二手车出口服务,提高车辆过户、退税、通关等服务效率。

  (十)完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配套设施。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接电装表,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为充电运营企业和个人业务办理提供契约式服务,设置专用服务窗口,开辟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开展农村地区配套电网摸底调研,针对不符合充换电基础设施接电装表要求的及时进行升级改造,加快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在适宜使用电动汽车的农村地区有效覆盖。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

  (十一)推动公共领域增加新能源汽车采购数量。推动巡游出租车、城市物流车、公交车等重点公共领域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丰富文旅消费,满足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

  (十二)对文娱活动给予资金奖励,推动演出活动进商圈、进景区。优化审批流程,加强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增加电影节、戏剧节、音乐节、艺术节、动漫节、电音节、演唱会等大型文娱活动供给。凡在非专业演出场馆举办单场售票3000人至1万人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按演出举办单位单场售票收入的2%奖励;单场售票1万人以上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按演出举办单位单场售票收入的3%奖励。每年引入俄罗斯等国外高质量演出20场以上,对其中采取商业化运营的,按照售票收入的5%奖励。所有演出活动奖励,均由省、市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其中,省级承担部分在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举办“精彩夜吉林”演出活动150场,组织文艺院团进商圈、进景区驻场演出活动400场,拉动消费人气、提升消费体验。

  (十三)发放景区补贴,开展首道门票免费或打折优惠活动。安排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景区门票补贴和景区项目贴息。对A级以上景区在旅游淡季(3至4月份、10至11月份),对全国游客开展免首道门票或打折优惠活动,幅度在5折(含)以上的,给予补贴。

  (十四)对“引客入吉”给予资金奖补。安排专项资金对招徕游客入吉、旅游包机、旅游专列的省内外旅行社给予奖补,对组织招徕省外入吉游客6人(含)以上、停留3天以上的旅行团,按1名游客300元给予奖补;对通过专列方式,一次性组织300人(含)以上、停留3天以上的青少年研学旅行团,每列次奖补6000元;对组织国内客源地至长春、长白山旅游包机,按切位100座以上和40座以上,每个往返分别奖补1万元和5000元;对国际旅游包机,按航程分2001公里以上和2000公里以内两档,客源地包机每个往返分别最高补助4万元和2万元。奖补资金先到先得、发完即止。对旅行社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

  (十五)对文旅项目建设给予贷款贴息。对2023年3月27日以来在吉林省投资的旅游招商项目,给予项目贷款贴息,实行年度连续补贴支持方式(不含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利息额的50%,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同一单位同一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800万元。对新运营的露营地、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等文旅项目,参照新投资项目政策,给予1年贷款贴息。

  (十六)加大冰雪消费补贴力度,提高冰雪出游交通便利化水平。发放新雪季冰雪消费券3000万元,以雪票、门票、住宿为重点支持方向,通过抖音、快手、OTA等线上平台给予冰雪产品满减补贴。开展“冰雪季·惠职工”活动,对实施“职工雪假”企业配发冰雪消费券。将主动降价的冰雪企业列为重点支持对象,对引进国际、国内品牌活动的省内冰雪企业,按活动规模1万人以上、5000人以上和1000人以上,分别按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额度发放企业消费券。在冰雪消费券中列支500万元,鼓励市(州)1∶2配套,重点支持“青少年上冰雪”活动,着力培育冰雪新人口。锚定北京、上海、广州等20个千万级客源城市,举办10场以上“浪花爱上雪花”等市场推介活动,提升“长白天下雪”市场吸引力。进一步提高冰雪出游交通便利化,长春、吉林、通化、白山、延边等地开通火车站—雪场、机场—雪场公交专线。

  四、拓展体育消费,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十七)开展多样体育活动,支持体育场馆免费开放。组织开展大众篮球、足球、气排球、羽毛球、路跑、马拉松等丰富多彩群众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社区运动会”。举办全国高山滑雪、单板滑雪挑战赛,在省内分五站办赛,邀请国内外滑雪高手来吉参加。对低收费或免费向群众开放的体育场馆给予补贴,支持引导群众参与体育消费,2023年底前补贴100家体育场馆。

  (十八)积极申办举办国际级、全国性、职业化、特色类体育赛事。申办自由式滑雪空中技巧世界杯等国际赛事,承办全国射箭锦标赛、竞走锦标赛等国家级体育赛事,办好第十九届省运会,组织短道速滑、乒乓球、羽毛球等省级冠军赛、锦标赛,办好亚泰足球、东北虎篮球、大众女足等项目职业联赛,投入专项经费支持各市(州)、县(市、区)因地制宜开展“村BA”、龙舟赛等具有地方特色的“一县一品”体育赛事。

  (十九)支持体育健身场所建设,丰富体育消费场景。通过经费投入、引进赛事、技术支持等多种途径,支持建设各类体育公园、多功能运动场、社会足球场、健身路径。推动消费场景进赛场,在场馆内、赛场周边广泛设置竞技项目群众体验点、体育彩票销售站、餐饮服务和体育用品销售店等消费场景。

  五、加大优惠力度,满足居民多样化消费场景需求

  (二十)持续发放商品消费券。充分利用现有省级消费券资金,2023年内全省再统筹发放不少于1亿元消费券,用于支持汽车(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以及家居领域等升级类消费。

  (二十一)开展发票抽奖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消费者个人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各地根据实际按周、月、季分别组织开展发票抽奖活动。

  (二十二)加快发展夜间消费。改造或新建夜间购物、餐饮、旅游、文化、体育等融合消费新载体,培育一批群众认可度高、经营特色鲜明的夜间消费品牌,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确定一批夜间消费集聚区(消费新场景),从2024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安排1亿元,对建设运营主体给予奖补。对经允许临时占用道路开展夜间经营的,免收占道费。对经相关管理主体同意利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夜间消费活动的,免收场租费、摊位费。在夜间消费场所增设临时停车位,对出于消费需要的临时性停车实施包容性管理。

  (二十三)推动创新消费场景。发展首店首发经济,引进区域性首店品牌,举办首发首秀主题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对全国首店给予资金奖励。支持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发展,对认定为省级以上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城市给予资金奖励。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打造扩大农村消费示范引领县(市),对乡镇商贸中心、集贸市场等商业设施改造升级给予资金补贴。支持发展便民经济和外摆经济,允许各地因地制宜设置临时性早市、夜市等生活性消费场所,使用具备条件的政府储备土地、空闲地开办临时便民市场。持续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打造放心消费示范店。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引导,明确责任分工,做好政策解读、业务指导、跟踪服务等工作,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扩大消费有效供给,促进供需良性循环,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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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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