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市监发[2023]10号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四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23-8-9
文号:鲁市监发[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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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管局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文化旅游厅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

鲁市监发[2023]10号          2023-8-9

  为深入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进一步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扶持力度,按照分型分类精准帮扶、重点培育、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建立完善个性化、差异化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服务机制,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部署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聚力构建覆盖创业扶持、梯度培育、创新服务、转型升级等全链条发展的层级式针对性政策供给体系,全面实施以分型提供差异化精准帮扶,以分类促进示范性带动作用,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努力促进个体工商户更好发挥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分型标准开展精准帮扶。建立完善分型标准,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分型引导帮扶,指导其如实报送年报,提高数据质量。

  (二)建立分类指标体系精准培育。在分型基础上,研究确立“名特优新”分类指标体系,建立完善“政府主导、自愿参与、审核确认、公正公开”的申报遴选和培育机制,推动制定针对不同分类个体工商户的培育政策。

  (三)统筹数据共享推动结果运用。打通个体工商户分型部门间数据壁垒,实现数据归集基础上的自动分型判定,建设全省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和分类名录库,实现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结果有效运用。

  (四)加大政策宣传突出示范引领。引导个体工商户准确理解按照“名特优新”分类开展精准帮扶和梯度培育的政策意图,积极营造政府支持、社会关注、商户参与的浓厚氛围,大力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提质增效。

  三、分型精准帮扶措施

  按照“增总量、稳存量、提质量”的总体思路,坚持内生增量和外引新量并举、做大总量和提升质量并重,分类别、分层次、分领域提供精准帮扶措施,营造政策更优、成本更低、服务更好、易进易出的市场化、法治化政务营商环境,合力构建量质齐升的分型精准帮扶新格局。

  (一)“生存型”个体工商户。以“增总量”为目标,着重开展创业扶持服务,不断激发个体工商户创业活力,帮助个体工商户“活下去、有希望”。一是维护公平竞争,严格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确保个体工商户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二是加强创业指导,为个体工商户创业人员提供财税、金融、执法监管、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指导服务。三是统筹各方资源,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低价或免费经营场所,按规定减免税费;推动各类市场主体服务平台间互联互通,延展平台服务链条。四是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财政贴息和金融支持。五是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落实“不罚”清单制度。

  (二)“成长型”个体工商户。以“稳存量”为目标,着重开展创新发展服务,增强个体工商户抵御风险的能力,帮助个体工商户“活得好、有奔头”。“成长型”个体工商户同时可以享受针对“生存型”个体工商户的支持措施。一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信贷资源向个体工商户倾斜,推动降低融资成本,增强信贷产品针对性、有效性。二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全面提升经营者技能水平、技能素质。三是支持鼓励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申请商标、申报专利等,为其提供指导,创造便利条件。四是支持帮助个体工商户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鼓励科学规范经营,为其提供相关培训辅导。

  (三)“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以“提质量”为目标,着重开展优化转型和升级发展服务,帮助个体工商户“活得久、有口碑”。一是提升个体工商户创新创造能力,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形成一批有市场美誉度和竞争力的自主品牌。二是保护知识产权创新发展,鼓励个体工商户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在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三是支持个体工商户“个转企”,宣传解读“个转企”在市场准入、组织管理、税收优惠、贷款融资、用地用工等方面的政策优势;强化综合扶持,对接适用中小企业发展扶持相关政策,优先提供信用贷款,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多措并举促进个体转型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分类重点培育措施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的各项扶持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同时,结合我省实际给予下列针对性的培育措施。

  (一)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一是充分发挥协会、商会、工会的作用,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加大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的宣传推介,提升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在一定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的知名度。二是为知名类个体工商户搭建展示、交流、合作平台,帮助建立供需对接渠道。三是深化品牌创建服务,引导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参与“好品山东”培育工程,充分调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等各方力量,形成推进品牌建设合力;统筹品牌建设相关专项资金,落实支持企业品牌发展的各类税收、贷款融资优惠政策,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优培育、优成长、优发展”。四是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支持在产业聚集区、特色街区等区域,设立商标品牌指导站,提升商标申请便利服务;加强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品牌规划、品牌运营的指导。五是落实党建引领,选派党建指导员,与“小个专”党支部点对点沟通联系,做好党建工作指导和生产经营纾困帮扶。

  (二)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发展产业集群,在从事特色产业、农业品牌、地理标志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集中的区域打造区域品牌,促进以特色类个体工商户聚集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培育集体商标。二是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通过完善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监测、质量追溯、营销服务等公共服务,帮助特色类个体工商户连接企业、上下游资源。三是在各市区高品质商圈和特色老街、步行街以及全市大型商业综合体、重要交通枢纽的核心位置,设立一批本地特色产品展示销售区,举办展销活动。

  (三)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一是与媒体深度合作,开展“益企兴商利民”行动,加大传统技艺挖掘整理,推出百年老店、非遗传承、民族文化等系列宣传报道,提升优质类个体工商户社会知晓度和美誉度。二是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积极鼓励和引导传承人在经营机制、财务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创新,增强个体经济发展的动力。三是鼓励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对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给予指导支持。四是通过开展“益企兴商利民”行动,与驻鲁高等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等共同举办研修班、培训班,为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提供运营问题、营销策划等方面的培训辅导。

  (四)新型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一是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新型类个体工商户提供相应支持,协助提升网络营销能力,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新兴商业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二是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对零售、小餐饮、便民服务等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给予减免基础费用、流量支持等各项服务措施,放宽入驻条件,简化运营规则,开展入驻个体工商户数字化运营服务培训,提升线上经营水平。三是引导支持有实力的新型类个体工商户境外参展,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加工和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国际科技经贸活动,为其开展跨境贸易提供指导和帮助。四是推动大型企业、链主企业与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个体工商户加强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等方面合作,通过供需对接会等形式,支持、引导新型类个体工商户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逐步构建资源共享、互惠互利、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五是鼓励支持新型类个体工商户增加研发投入,强化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指导其申报拥有新型类行业知识产权,提升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层次和质量。

  (五)其他。对符合入库标准、未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但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积极探索帮扶措施,扩大政策覆盖面。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作用,协调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并根据分型分类政策需求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帮扶政策,围绕政务、法治、市场三大环境,在财税、金融、信贷、人才、社保、执法等方面给予支持,通过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二)完善评估机制。认真听取个体工商户对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评估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政策措施进行调整,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参与。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处(科)室和责任人,建立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自查机制,定期组织自查,确保本部门、本系统各项扶持政策措施发挥作用、见到成效。

  (三)加强统计监测。做好工作联系点统计监测工作,在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完善抽样调查样本,加强各类收入群体标准研究,摸清个体工商户发展结构特征,构建“全面覆盖+精准画像”的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动态监测机制,探索建立分型分类培育指标评价体系。

  (四)规范执法行为。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为个体工商户发展营造法治化、人性化的宽松发展环境。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坚决守牢安全底线,净化市场秩序;同时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包容审慎,建立公布不罚轻罚清单,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处罚,打造宽严相济的市场发展环境。

  (五)强化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成长范例的宣传力度,有效带动更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发展。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营造鼓励个体户创新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营商环境。切实增强舆论引导力,全面调动全省个体工商户的积极性,形成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强大合力。

  附件:

  1.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条件及判定

  2.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条件及认定

  3.分型数据库和分类名录库建设标准规范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文化旅游厅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山东省税务局

2023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条件及判定

  个体工商户分型是对存续且正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存续时间、税费缴纳、雇工人数、贷款余额等数据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三个类型,根据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的诉求重点,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一、分型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基于登记注册、税务、社保、信贷等数据构建,基础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各市可结合实际,在满足全国分型标准基础上,扩展数据归集范围、丰富分型标准维度,使分型结果更加符合实际、精准科学。同时,允许建立二级分型数据库,在市场监管总局明确的“三型”基础上探索更为细化的分型方法,为本地开展更精准的帮扶提供支撑。各市细化的分型标准和二级数据库建设方案须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二、分型标准

  (一)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在营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况:

  1.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

  2.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的;

  3.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

  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认定符合分型条件。

  (二)分型标准。

  1.生存型。符合分型条件但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所有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过税款;

  (2)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3.发展型。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2)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以上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3)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并在经营中实际使用的商标;

  (4)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专利。

  成长型和发展型中,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自然人身份参加社保的,可作为该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参考条件。

  (三)分型周期。

  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与小微企业划型一并进行一次集中分型判定。其他时间根据统计分析、决策参考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判定。分型判定要与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比对,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取消分型。

  三、分型判定

  (一)判定方式。分型采取系统自动判定方式,以“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为依托,完成数据汇总,并对分型结果进行标注。

  (二)查询公示。社会公众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标注和公示。

  (三)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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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