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23]3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4
文号:苏政办发[202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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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3]33号       2023-9-4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激发市场活力扩大就业容量

  (一)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拉动就业。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推动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探索建立重大政策影响就业、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等评估机制,为就业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提供有力支撑。注重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统筹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加大对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升就业吸纳能力。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促进首店首发经济、夜间经济、小店经济、国潮经济、网红经济等新业态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社交电商、网络直播等新个体经济多样化经营,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打造就业友好型现代化产业体系。实施就业友好型重点企业用工保障行动,梳理确定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重点产业链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一企一专员”提供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劳动关系指导、社会保险等服务。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促进制造业就业提质、农业就业增收、服务业就业扩容,每年授牌激励30家吸纳就业多、稳岗效果好、成长空间大且用工规范的就业友好型企业。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性政策,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稳岗扩岗金融服务。扩大“苏岗贷”合作金融机构范围,将服务对象扩大到用工不少于5人的企业和不少于3人的个体工商户,支持中小微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岗拓岗。加强再贷款再贴现运用,发挥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激励作用,助力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恢复发展。引导商业银行加大普惠金融科技投入、完善创新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特色信贷产品,推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续贷、信用贷款增量扩面。推动金融机构增强客户识别、信用评价、贷款定价及风险管理能力,完善尽职免责标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金融监管总局江苏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支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将企业可享受的就业补贴政策,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加强公共政策制度设计,优化城市管理服务,在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允许进城务工人员利用城市空间有规划、有秩序地从事个体经营,支持自主创业和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整合资源打造“创响江苏”创新创业大赛品牌,定期举办大学生、青年人才、海外人才、博士后、留学归国人员、服务业及新就业形态等各类赛事,以人才创新创业带动高质量充分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入驻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载体,可给予最长3年的免租期,免租期满后上缴的租金收入,可按规定申请返还用于创业孵化载体的日常建设与运营管理。落实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担保手续,鼓励各地引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见贷即担”,落实对1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对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纾困扩岗支持力度。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稳岗返还,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大型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渠道

  (六)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继续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至2023年12月31日。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见习留用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引导动员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发挥与行业、企业等联系紧密的优势,积极挖掘本地区、本领域岗位信息,推动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用人需求的精准对接。实施“台湾青年就业计划”,鼓励有条件地区对来苏就业的台湾青年给予适当生活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台办、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引导基层就业。继续稳定“三支一扶计划”“西部计划”“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招募规模。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原则上年内所有新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岗位向高校毕业生开放,鼓励具备条件的行政村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担任村务工作者。结合地方实际需求,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对到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提前转正定级、考研加分等支持政策。(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支持国有企业通过采取扩大有效投资、超前储备人才、发挥产业链带动作用等务实举措,有效挖掘招聘规模空间,带头吸纳高校毕业生。优化校招、社招结构,在年度招聘计划中安排不低于50%的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力度。2023年支持各高校、省属院所、省属企业等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1.1万个。对依托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设立的科研助理岗位,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资金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事业单位面向2023年毕业生的招聘岗位原则上不低于岗位总数的50%。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在义务兵征集和直招军士、定向培养军士中优先吸纳2023届高校毕业生。(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征兵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实施十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重点在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等新兴产业领域,新开发10万个高质量就业见习岗位。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给予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一批见习规模大、留用率高的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就业帮扶兜牢民生底线

  (十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推动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实施就业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建设行动,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体系、信息网络、扶持政策等全面覆盖乡村。实施农民收入十年倍增计划,将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服务范围。每年认定15个省级就业富民助力乡村振兴基地,打造50个省级劳务品牌集聚产业、带动就业。鼓励各地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中推广实施以工代赈,实施以工代赈的项目要将带动农民工就业、促进技能提升等方面的成效,作为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会影响分析的重要内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重点人员就业帮扶。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精准认定、精准帮扶、精准退出机制,2023-2025年优化提升1000个标准化“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兜底帮扶不少于10万名低收入人口、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长期失业人员以及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等群体就业。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发放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7年12月31日。省、市、县(市、区)各所属事业单位年内必须安排一定比例岗位用于接收安置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给予奖补,并取消奖补年限设置。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2023年新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5万个以上,按照一定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就业。鼓励各地制定支持老年人再就业的政策措施,提供老年友好型就业服务,维护老年人再就业的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厅、省总工会、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开展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落实低保对象就业成本抵扣和渐退缓退机制,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密切关注物价波动情况,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供需精准匹配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

  (十五)健全技术技能培训体系。适应数字江苏、制造强省、质量强省等建设和本地区产业发展需求,积极推动各类重点产业集群、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和技工(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围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开展技能培训。实施数字技能提升行动和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试点建设数字技能人才服务产业园,建设一批“智改数转”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遴选一批先进制造业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加大技工院校投入,促进技工教育跨越式发展,推动技能教育与学历教育衔接贯通,全面推行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建设一批高水平技工院校和品牌特色专业群。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管理,建设全省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云平台、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平台,提高就业技能培训上岗率、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稳岗率、创业培训合格率。(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技能培训政策支持。充分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实行培训补贴标准阶梯性管理,建立培训成本和技能评价成本调查机制,对纳入当地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职业(工种)或重点产业培训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上浮补贴标准。实施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行动,组织登记失业青年参加项目制培训。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快就业服务数字化转型。深入推进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健全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建好用好省级就业信息数据库,推动实现“一网通办”“政策找企(人)”。加强“就在江苏”智慧就业服务云平台建设,整合发布服务资源,精准匹配服务需求,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全天候、零距离、智能化”服务。升级全省就业运行监测分析工作系统,开展就业统计调查制度改革,强化大数据分析,服务政策落实和科学决策。加大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力度,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一批购买项目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持续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就业行动,评选一批促进就业先进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八)压紧压实责任。各地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促进就业创业的主体责任,定期分析研判形势,切实解决就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同配合,加大稳岗拓岗力度,形成齐抓共管促进就业创业的良好格局。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推动重点工作、重大政策加快落实。要强化政企沟通,完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困难群体就业兜底机制。政策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十九)落实落细政策。各地要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加快推进网上办理,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推动更多援企稳岗政策免申即享、劳动者个人补贴直补快办,提升就业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分配办法,优化支出结构,为政策落实落地提供坚实保障。规范资金管理使用,严格履行程序规定,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集中开展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等专项整治,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二十)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积极宣传党和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及时更新发布本地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分类梳理面向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等不同群体和经营主体的政策举措,编制办事指南,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加强失业预警监测,密切关注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各方预期,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隐患,营造良好就业创业社会氛围。

  文件中明确的各项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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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