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五年行动方案
云评协函[2023]15号 2023-9-15
附件: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五年行动方案
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9月15日
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五年行动方案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兴滇战略,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资产评估人才队伍,在云南省财政厅指导下,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制定印发《云南省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五年行动方案(2023-2027年)》,规划部署今后五年我省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工作。
一、明确培养目标。围绕《“十四五”时期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有关要求,紧密结合我省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工作实际,计划用五年时间,打造以高端人才为引领、资产评估师为中坚、资产评估从业人员和高校学生为后备的行业人才梯队。培养30名左右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力争入选全国资产评估行业领军人才5名;新增通过资产评估师考试人员超过600名,执业资产评估师增长10%;推动行业人才使用机制取得突破,聚才用才、人尽其才的环境基本形成,为助推全省“3815”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高质量人才保证。
二、提出重点任务。围绕培养目标,提出六项重点任务:一是坚持高端引领,启动行业高端人才培养项目,打造一支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战略思维的复合人才队伍;二是加大机构高层人员综合素质培养力度,每两年举办1期行业高级研修班,为机构持续发展壮大、提高现代经营管理水平提供保障;三是以继续教育为基础,不断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增强继续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建立省评协、高校及机构的合作交流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行业发展储备人才;五是强化正面宣传和反面警示,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夯实行业发展基石;六是搭建行业交流平台,促进机构、会员交流互鉴,提升行业凝聚力。
三、注重使用管理。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择优推荐高端人才担任“两代表一委员”,参加中评协或省评协科研学术课题研究、参与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项研究和合作项目、担任省评协继续教育培训师资、专门委员会成员、自律检查专家等。鼓励和支持机构大力引进人才,主动培养人才,积极使用人才,建立健全科学的人才选拔培养、评价使用、薪酬分配和晋升激励机制,形成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的氛围。
四、强化保障措施。号召全行业高度重视人才培养,省评协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教育培训委员会的议事和指导作用,科学规划人才培养体系,提高人才培养经费比重。鼓励机构加大对人才培养经费的投入,为行业人才成长提供必要条件。多渠道多方位宣传资产评估行业作用、行业人才培养规划、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牢固树立诚信执业的良好形象,形成全社会关心、行业重视、有利于行业人才发展的社会氛围。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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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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