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为做好2024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时间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年度征缴,2023年9月至12月为2024年度的集中缴费期。
二、缴费标准
(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5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10000元、12000元10个档次。其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100元标准代缴;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500元标准代缴。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另外,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也可再自行选择100元以上缴费档次缴费。
(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2024年度,我市成年居民一档缴费标准继续按照每人每年462元的标准,选择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继续按照每人每年395元的标准,在校大学生继续按照每人每年150元的缴费标准执行。
三、选档及缴费渠道
缴费人在人社、医保部门办理居民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后,可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渠道按规定进行选档、缴费:
1.线上渠道: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系统、手机税税通APP(“个人办税”)、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云闪付(“城市服务”);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青岛银行、招商银行手机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的手机银行支持用数字人民币缴纳居民社会保险费。
2.线下渠道:各区、市办税服务厅、社保大厅税务窗口、政府综合服务大厅税务窗口、自助办税缴费终端(社保费模块)、青岛银行、交通银行、青岛农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储银行等银行各网点均可以办理。
3.银行扣款(批扣):本次集中缴费期批扣时间为12月1日至12月20日,采取银行扣款方式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人应于12月1日前完成缴费档次选择或确认,并将应缴费额及时足额存入已与银行签订扣款协议的账户中,关注扣款情况。此方式仅适用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咨询方式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可关注微信公众号“青岛人社”“青岛12333”了解或拨打咨询电话:12333。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可关注微信公众号“青岛医疗保障”了解或拨打各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详见附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事宜可关注微信公众号“青岛税务”了解或拨打咨询电话:12366。
五、其他事宜
(一)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继续执行政府令规定,按照以下方式缴纳:
1.成年居民和未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区(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代收;
2.大学生和已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其所在学校、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代收。
(二)参保居民如需变更缴费档次,应在集中征缴期缴费前办理。其中,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上一年度缴费档次选择300元、6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4000元、6000元的,应在集中征缴期缴费前选择新的缴费档次,否则将无法扣款或缴费;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档次未变更的,税务部门将沿用上一年度缴费档次,缴费成功后,缴费档次无法修改。
(三)采取其他方式缴纳社保费的居民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及时足额缴纳2024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避免因缴费不及时影响社保待遇正常享受。
特此通告。
附件:医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13日
附件
医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