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就业创业扬帆计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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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就业创业扬帆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高、带动就业能力强。为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吸纳更多重点群体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就业创业扬帆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帮扶和发展并举,着力强政策、优服务、重激励、促发展,挖掘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潜力,激发劳动者创新创业活力,拓宽市场化就业渠道,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推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鼓励创办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大创业帮扶力度,统筹用好各类创业载体,对创办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劳动者,优先提供创业孵化支持,提供项目指导、风险评估、实战模拟等服务,聚焦不同创业阶段,针对性开展创业培训,促进创意成果转化。加强融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加快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等政策,提升申领便利度,缓解融资难题。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创客中国”“中国创翼”等创业创新活动,组织优秀企业家开展交流沙龙、合作对话等,提供项目展示、管理咨询、资源对接等服务。

  (二)保障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用工。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全部纳入重点企业用工服务范围,指定人社服务专员,开展企业岗位空缺和用工需求情况调查,提供用工指导服务。强化招聘对接,在“10+N”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中,设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招聘专区,归集发布岗位信息,促进供需匹配。深化劳务协作机制,建立跨区域劳务协作联盟,有组织开展省内外劳务协作,对季节性用工需求明显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探索建立用工余缺调剂机制,缓解临时用工难题。

  (三)保障技术技能人才供给。实施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围绕智能制造、大数据、区块链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关联度高的新领域,分职业、分方向、分等级开展规范化培训。梳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信息,及时更新本地区技能培训专业目录,科学设置培训课程,推广订单、定向、定岗式培训。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组织员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健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支持开展数字技能、绿色技能等领域技能人才联合培养。

  (四)支持技术技能人才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要,增设人工智能、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等新专业,健全完善职业标准和评价标准体系。贯通继续教育、职称评审、职业培训政策,依托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重要参考;取得中级、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纳入各地各部门中级、初级职称认定范围。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急需紧缺人才纳入人才引进目录、人才政策支持范围,加大对人才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支持力度。

  (五)支持开展就业见习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青年就业见习领航行动,动员企业结合实际需求,开发见习岗位,建设就业见习基地,广泛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开展就业见习活动。对组织开展就业见习的企业,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提前留用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加强就业见习指导服务,做好协议签订、岗前培训、待遇保障、专人带教、权益维护等工作,对见习岗位质量好、见习留用率高的,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六)支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指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依法合规用工,鼓励围绕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开展集体协商,指导企业强化人文关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劳动争议隐患排查,指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妥善化解因不规范用工等引发的苗头性问题,稳定用工规模。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处置机制,依法依规及时公正处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争议案件,保障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七)打包兑现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大数据应用,定期开展就业失业、用工备案、社保参保以及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信息等数据比对,精准识别政策享受对象,主动向受益对象推送政策,实现“政策找人”。推进“人社服务快办行动”,深化涉企“一件事”集成改革,大力推广“直补快办”模式,对直接吸纳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就业的,按规定一揽子兑现吸纳就业补贴、社保补贴、扩岗补助等政策,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政策享受、员工招聘、参保缴费、档案转递等事项打包办、提速办。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把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吸纳就业作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作为做好当前稳就业工作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健全数据共享、定期会商、政企联动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提供用工指导服务、技术技能培训、就业政策落实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主要负责联系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了解企业用工形势和意见诉求,定期更新企业清单并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协调推动解决困难问题。

  (二)细化工作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围绕当地产业体系和重点行业,确定重点支持的企业清单,细化工作举措,明确任务安排和时间节点,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基层、问需于企、问计于民,真正摸清企业和劳动者的急难愁盼,稳步推动落实解决,切实提高服务对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强化调度推进。各地要加强指导调度,密切跟踪工作进展,重点关注企业的经营发展、政策落实、技能培训、用工服务、开展见习、吸纳就业等情况,及时掌握工作成效。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要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对工作进度慢的,及时通过调研、督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四)注重宣传推广。广泛挖掘选树一批吸纳就业数量较多、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时纳入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表彰等活动范围,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宣传报道力度,通过各类主流媒体平台,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广泛解读政策举措,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此件主动公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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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