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学[2023]8号 中国会计学会关于征求《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会计学会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26
文号:会学[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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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学会关于征求《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会计学会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会学[2023]8号       2023-9-26

中国会计学会会员,有关行业会计学会、地方会计学会、高等院校: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落实好《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和《关于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新要求,推动新时代会计学术事业健康发展,我们起草了《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会计学会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10月2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中国会计学会,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中国会计学会 杨旭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6层100045

  联系电话:010-68520682、18811189024

  电子邮箱:68520682@asc.org.cn

  附件: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会计学会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中国会计学会

2023年9月26日

  附件

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会计学会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会计学会是组织会计学术研究的中枢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桥梁。近年来,会计学会紧密联系广大会计工作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学术交流、会员服务等工作,充分发挥了理论先导、政策宣传、知识传播、人才培养的作用。与此同时,随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会计学术事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会计学会在组织全国会计科研力量深入中国实践、回答时代之问等方面,还存在声音比较小、影响不够大的问题。作为专业学术团体,会计学会在自身建设方面,还存在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增强,制度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为加强和改进会计学会工作,推动新时代会计学术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会计学会建设、改进会计学会工作,进一步突出会计学术工作的政治性、时代性、科学性、实践性和系统性,进一步提高会计学会服务会计改革与发展的能力和效果,更好发挥会计学会团结全国会计科研工作力量、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财政管理工作全局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治性。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引导会计工作者始终胸怀“国之大者”,做到“六个必须坚持”,为党和人民述学立论、建言献策。

  ——坚持守正创新,突出时代性。深刻把握中国式现代化对会计和会计学术工作的新要求、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新机遇,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实践发展,总结理论成果,回答时代之问。

  ——坚持兼收并蓄,突出科学性。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实践性。聚焦经济业务实践创新提出的新要求、会计环境和相关技术方法变革带来的新挑战,直面实践需求,破解实践难题,持续提升会计理论对实践的解释力和指导性。

  ——坚持统筹谋划,突出系统性。坚持系统观念,统筹会计、财务、审计、内部控制、财会监督等相关理论框架、概念范畴和方法体系,提升会计理论的系统性。加强会计学会工作体系建设,推动政产学研协同创新、形成工作闭环。

  二、充分发挥专业学术团体职能作用

  (三)明确职能责任。按照会计学会章程和《关于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会计学会作为专业学术团体的职能职责,把会计学会打造成为学术研究的中枢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桥梁。进一步明确对行业会计学会、地方会计学会的指导责任,加快形成会计学术团体全国一盘棋工作格局。

  (四)加强理论研究。立项系列研究课题,组织教学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根据构建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发展需要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相关要求,明确理论框架和工作举措、加快构建中国自主会计知识体系。引导会计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会计名家深入研究新形势下会计本质、会计职能等基础理论问题。组织相关行业和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结合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带来的会计实务问题进行应用理论研究,发挥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五)促进学术交流。建设全国性权威学术年会品牌,通过确定最重要主题、邀请最权威专家、吸引最广泛代表、征集最前沿成果,将“中国会计学会学术年会”打造成为最具广泛影响的学术交流平台。建立中国会计学会、全国性行业会计学会、地方会计学会工作分工合作机制,协同打造主题特色鲜明、层次定位清晰的学术交流平台方阵。加强对外学术合作,拓展与北美、欧盟、亚太地区主要会计学术机构交流交往,组织“一带一路”相关会计研究课题与论坛活动,办好“海峡两岸会计学术研讨会”。组织专家定期翻译国外研究新成果,提升会计学者研究视野。

  (六)办好学术期刊。巩固提高《会计研究》的影响力,改进选题工作,汇集各界意见,发布选题指南,引领研究方向。改进组稿工作,多措并举拓宽优质稿源。完善稿件管理系统和选稿用稿制度,提高编审工作质量。切实做好英文版《中国会计研究》出版发行,加强编审团队建设,遴选境外学者参与审稿工作。强化《会计研究》与相关期刊合作,引导构建分工明确、配合紧密、发展有序的会计期刊方阵。

  三、完善会计学会工作制度

  (七)完善党的建设相关制度。坚持和加强党对会计学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确保党建相关要求写进学会章程。完善选题立项、成果评价、人才选拔、会议发言等相关制度,充分体现正确政治方向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完善秘书处党支部工作制度,积极推动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八)完善学会议事决策制度。完善以会员代表大会为龙头,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为重点的议事决策工作格局。对各类会议分别明确议事范围,规范议事程序,加强决策监督,建立反馈机制。建立健全会议组织、履职活动等规则。完善重大决策事项呈报请示制度、主管机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计学会活动、听取大会报告工作规范。健全分支机构、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等制度。

  (九)完善内部管理办法。完善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分支机构在贯彻落实理事会发展规划、执行会计学会年度工作计划方面的主体责任。加强分支机构日常管理,做到年初有计划、过程有监督、年末有总结、活动有成效。建立健全秘书处日常工作制度,优化内部控制操作规程,提高秘书处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效果。

  四、加强资源整合能力建设

  (十)完善政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健全政产学研联合选题机制,定期向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会计专家学者征集意见建议,拓宽选题信息来源。定期开展重大科研任务选题研讨活动,加强选题科学性和实用性论证,发布重要选题指南。推动建立政产学研联合调研机制,围绕重点任务和突出问题,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成立联合调研工作组,开展国情调研、学科调研、政策调研、重大实践问题调研。

  (十一)建立各级各类会计学会协同工作机制。加强中国会计学会与全国性行业会计学会、地方会计学会的密切联系,定期召开会计学会秘书长工作会,协调各级各类会计学会共同落实会计改革与发展相关任务、实现科学分工与高效合作,推动形成各会计学会之间点线面结合、上中下贯通的全国一盘棋工作体系。推动会计学会联合组织研究课题、共同召开学术会议、按需定制高端培训,推出具有行业特点、区域特色的会计学术活动和学术成果。

  (十二)探索建立跨学科研究机制。研究设置交叉学科工作机构,邀请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计算机科学和其他相关学科专家共同参与交叉学科学术交流活动。发布跨学科研究指引,瞄准国家重大需求,聚焦国际学术前沿,破解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转型升级面临的共性难题。培养跨学科联合创新团队,组建会计名家牵头、多学科多部门多层次专家学者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在教学科研、蹲点调研、专题培训等工作中实现学科知识的融合与发展。

  五、加强咨政建言能力建设

  (十三)加强智库建设顶层设计。研究制定符合会计学会组织特点、突出会计专业特色的智库建设办法,做好新型专业智库建设的顶层设计。打通智库建设与会计学会相关业务的工作联系,根据智库建设需要优化课题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工作、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安排。

  (十四)加强政策研究的组织协调。建立专岗专人联系主管机关和相关单位、及时掌握政策研究需求的制度机制。优化政策研究选题工作,加强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教育部社科司的联系与协作,形成政策研究合力。加强智库专家团队建设,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具体情况和会计学会工作实际,以分支机构组成人员和会计人才工程培养对象为主体,选拔培养政策水平高、研究能力强、应急响应快、服务效果好的智库专家队伍。完善项目制管理办法,引导专家团队参与会计学会和有关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直接委托、课题合作等工作。加强对政策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政产学研相关专家参与政策研究项目交流研讨,督促项目团队按要求推进研究工作。

  (十五)加强政策研究成果运用。拓宽政策研究成果来源,对智库报告、课题成果、学术论文、实践调查、会议共识等研究成果定期总结形成智库成果。加强智库品牌建设,逐步形成《咨政报告》《成果要报》《观点摘编》、蓝皮书等有影响力成果载体。改进智库成果报送机制,采用定向征集、集中报送工作方式,由学会定期收集、整理形成咨政建言材料,按程序呈报财政部及相关工作主管机关。

  六、加强会员服务能力建设

  (十六)强化人才项目对会员服务的支撑作用。改进人才培养工程选拔培养办法,做好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学术类)和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学术班)实施工作,调整选拔标准,将履行社会责任、会员认可纳入选拔指标体系。优化培养方案,将“学术人才/会计名家进企业”“学术人才老带新”等活动纳入会员服务范围。完善结项考评制度,把培养过程和成果惠及会员的程度纳入结项评价体系。用好人才培养工程成果,组织结项专家参与学会工作,安排承担稿件评审、论文点评、论坛演讲、培训授课等任务,委托开展项目研究、科普宣传、咨询服务等工作。

  (十七)加强会员分级分类管理。改进个人会员分级管理制度,明确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职责,从诚信表现、专业水平、科研能力、社会贡献等维度引导会员成长晋级。建立单位会员分类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型单位会员确定其权利和义务项目、管理和服务内容。丰富会员服务项目,根据会员需求,做好人才培养、高端培训、继续教育、决策咨询等专业服务。向各类会员提供成果推送、期刊赠阅、数据资料下载等增值服务。推动会员管理与学会建设深度融合,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学会工作、课题申报,学术交流、人才项目等工作。探索提供定制化服务办法。

  (十八)加强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杨纪琬奖学金”奖掖学术新人作用,完善奖学金管理办法和评选规则,组织开展奖优助学活动,引导年轻学者科学严谨治学理念和开拓进取创新精神。对会员服务工作给予激励,依据履行会员义务、承担会员服务等工作表现情况,在课题申报、学术交流、人才项目、稿件选用、分支机构工作等方面优先考虑。完善会员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加强会员诚信教育,提高会员职业道德水平,探索建立失信会员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制度,对失信(含学术不端)会员在课题申报、人才项目、稿件选用、会员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

  七、打造高素质干部队伍

  (十九)加强干部力量配备。依据组织人事制度规定,结合会计学会工作实际,配齐配强领导班子。适应政产学研相结合的工作需要,优化领导班子人员构成。完善领导班子成员酝酿、推荐、考察相关工作,优先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富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同志进入领导班子。健全工作人员聘用和管理制度,优化驻会副秘书长工作制度,改进工作人员社会招聘和借用借调制度,完善实习生择优选用制度,选择适当岗位试行兼职工作制度等。依托数字化通讯技术和办公手段,探索建立兼职人员远程工作制度。

  (二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注重学会干部队伍培训学习,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充分利用各方面培训资源,推动构建主管机关统一培训、会计学会定期培训、技术职务继续教育、党务等特定岗位脱产学习等全方位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制定学习型组织建设方案,结合会计学会实际,明确学习型组织定位、工作目标、方式方法、活动平台,夯实学习型组织制度基础,增强技术保障,持续提升会计学会干部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

  (二十一)激励干部成长。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社会人才机构、各级各类单位的工作联系,为会计学会工作人员晋升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创造良好条件。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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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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