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学[2023]8号 中国会计学会关于征求《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会计学会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26
文号:会学[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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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学会关于征求《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会计学会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会学[2023]8号       2023-9-26

中国会计学会会员,有关行业会计学会、地方会计学会、高等院校: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落实好《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和《关于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新要求,推动新时代会计学术事业健康发展,我们起草了《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会计学会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10月2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中国会计学会,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中国会计学会 杨旭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6层100045

  联系电话:010-68520682、18811189024

  电子邮箱:68520682@asc.org.cn

  附件: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会计学会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中国会计学会

2023年9月26日

  附件

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会计学会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会计学会是组织会计学术研究的中枢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桥梁。近年来,会计学会紧密联系广大会计工作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学术交流、会员服务等工作,充分发挥了理论先导、政策宣传、知识传播、人才培养的作用。与此同时,随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会计学术事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会计学会在组织全国会计科研力量深入中国实践、回答时代之问等方面,还存在声音比较小、影响不够大的问题。作为专业学术团体,会计学会在自身建设方面,还存在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增强,制度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为加强和改进会计学会工作,推动新时代会计学术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会计学会建设、改进会计学会工作,进一步突出会计学术工作的政治性、时代性、科学性、实践性和系统性,进一步提高会计学会服务会计改革与发展的能力和效果,更好发挥会计学会团结全国会计科研工作力量、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财政管理工作全局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治性。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引导会计工作者始终胸怀“国之大者”,做到“六个必须坚持”,为党和人民述学立论、建言献策。

  ——坚持守正创新,突出时代性。深刻把握中国式现代化对会计和会计学术工作的新要求、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新机遇,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实践发展,总结理论成果,回答时代之问。

  ——坚持兼收并蓄,突出科学性。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实践性。聚焦经济业务实践创新提出的新要求、会计环境和相关技术方法变革带来的新挑战,直面实践需求,破解实践难题,持续提升会计理论对实践的解释力和指导性。

  ——坚持统筹谋划,突出系统性。坚持系统观念,统筹会计、财务、审计、内部控制、财会监督等相关理论框架、概念范畴和方法体系,提升会计理论的系统性。加强会计学会工作体系建设,推动政产学研协同创新、形成工作闭环。

  二、充分发挥专业学术团体职能作用

  (三)明确职能责任。按照会计学会章程和《关于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会计学会作为专业学术团体的职能职责,把会计学会打造成为学术研究的中枢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桥梁。进一步明确对行业会计学会、地方会计学会的指导责任,加快形成会计学术团体全国一盘棋工作格局。

  (四)加强理论研究。立项系列研究课题,组织教学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根据构建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发展需要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相关要求,明确理论框架和工作举措、加快构建中国自主会计知识体系。引导会计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会计名家深入研究新形势下会计本质、会计职能等基础理论问题。组织相关行业和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结合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带来的会计实务问题进行应用理论研究,发挥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五)促进学术交流。建设全国性权威学术年会品牌,通过确定最重要主题、邀请最权威专家、吸引最广泛代表、征集最前沿成果,将“中国会计学会学术年会”打造成为最具广泛影响的学术交流平台。建立中国会计学会、全国性行业会计学会、地方会计学会工作分工合作机制,协同打造主题特色鲜明、层次定位清晰的学术交流平台方阵。加强对外学术合作,拓展与北美、欧盟、亚太地区主要会计学术机构交流交往,组织“一带一路”相关会计研究课题与论坛活动,办好“海峡两岸会计学术研讨会”。组织专家定期翻译国外研究新成果,提升会计学者研究视野。

  (六)办好学术期刊。巩固提高《会计研究》的影响力,改进选题工作,汇集各界意见,发布选题指南,引领研究方向。改进组稿工作,多措并举拓宽优质稿源。完善稿件管理系统和选稿用稿制度,提高编审工作质量。切实做好英文版《中国会计研究》出版发行,加强编审团队建设,遴选境外学者参与审稿工作。强化《会计研究》与相关期刊合作,引导构建分工明确、配合紧密、发展有序的会计期刊方阵。

  三、完善会计学会工作制度

  (七)完善党的建设相关制度。坚持和加强党对会计学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确保党建相关要求写进学会章程。完善选题立项、成果评价、人才选拔、会议发言等相关制度,充分体现正确政治方向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完善秘书处党支部工作制度,积极推动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八)完善学会议事决策制度。完善以会员代表大会为龙头,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为重点的议事决策工作格局。对各类会议分别明确议事范围,规范议事程序,加强决策监督,建立反馈机制。建立健全会议组织、履职活动等规则。完善重大决策事项呈报请示制度、主管机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计学会活动、听取大会报告工作规范。健全分支机构、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等制度。

  (九)完善内部管理办法。完善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分支机构在贯彻落实理事会发展规划、执行会计学会年度工作计划方面的主体责任。加强分支机构日常管理,做到年初有计划、过程有监督、年末有总结、活动有成效。建立健全秘书处日常工作制度,优化内部控制操作规程,提高秘书处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效果。

  四、加强资源整合能力建设

  (十)完善政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健全政产学研联合选题机制,定期向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会计专家学者征集意见建议,拓宽选题信息来源。定期开展重大科研任务选题研讨活动,加强选题科学性和实用性论证,发布重要选题指南。推动建立政产学研联合调研机制,围绕重点任务和突出问题,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成立联合调研工作组,开展国情调研、学科调研、政策调研、重大实践问题调研。

  (十一)建立各级各类会计学会协同工作机制。加强中国会计学会与全国性行业会计学会、地方会计学会的密切联系,定期召开会计学会秘书长工作会,协调各级各类会计学会共同落实会计改革与发展相关任务、实现科学分工与高效合作,推动形成各会计学会之间点线面结合、上中下贯通的全国一盘棋工作体系。推动会计学会联合组织研究课题、共同召开学术会议、按需定制高端培训,推出具有行业特点、区域特色的会计学术活动和学术成果。

  (十二)探索建立跨学科研究机制。研究设置交叉学科工作机构,邀请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计算机科学和其他相关学科专家共同参与交叉学科学术交流活动。发布跨学科研究指引,瞄准国家重大需求,聚焦国际学术前沿,破解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转型升级面临的共性难题。培养跨学科联合创新团队,组建会计名家牵头、多学科多部门多层次专家学者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在教学科研、蹲点调研、专题培训等工作中实现学科知识的融合与发展。

  五、加强咨政建言能力建设

  (十三)加强智库建设顶层设计。研究制定符合会计学会组织特点、突出会计专业特色的智库建设办法,做好新型专业智库建设的顶层设计。打通智库建设与会计学会相关业务的工作联系,根据智库建设需要优化课题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工作、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安排。

  (十四)加强政策研究的组织协调。建立专岗专人联系主管机关和相关单位、及时掌握政策研究需求的制度机制。优化政策研究选题工作,加强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教育部社科司的联系与协作,形成政策研究合力。加强智库专家团队建设,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具体情况和会计学会工作实际,以分支机构组成人员和会计人才工程培养对象为主体,选拔培养政策水平高、研究能力强、应急响应快、服务效果好的智库专家队伍。完善项目制管理办法,引导专家团队参与会计学会和有关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直接委托、课题合作等工作。加强对政策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政产学研相关专家参与政策研究项目交流研讨,督促项目团队按要求推进研究工作。

  (十五)加强政策研究成果运用。拓宽政策研究成果来源,对智库报告、课题成果、学术论文、实践调查、会议共识等研究成果定期总结形成智库成果。加强智库品牌建设,逐步形成《咨政报告》《成果要报》《观点摘编》、蓝皮书等有影响力成果载体。改进智库成果报送机制,采用定向征集、集中报送工作方式,由学会定期收集、整理形成咨政建言材料,按程序呈报财政部及相关工作主管机关。

  六、加强会员服务能力建设

  (十六)强化人才项目对会员服务的支撑作用。改进人才培养工程选拔培养办法,做好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学术类)和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学术班)实施工作,调整选拔标准,将履行社会责任、会员认可纳入选拔指标体系。优化培养方案,将“学术人才/会计名家进企业”“学术人才老带新”等活动纳入会员服务范围。完善结项考评制度,把培养过程和成果惠及会员的程度纳入结项评价体系。用好人才培养工程成果,组织结项专家参与学会工作,安排承担稿件评审、论文点评、论坛演讲、培训授课等任务,委托开展项目研究、科普宣传、咨询服务等工作。

  (十七)加强会员分级分类管理。改进个人会员分级管理制度,明确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职责,从诚信表现、专业水平、科研能力、社会贡献等维度引导会员成长晋级。建立单位会员分类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型单位会员确定其权利和义务项目、管理和服务内容。丰富会员服务项目,根据会员需求,做好人才培养、高端培训、继续教育、决策咨询等专业服务。向各类会员提供成果推送、期刊赠阅、数据资料下载等增值服务。推动会员管理与学会建设深度融合,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学会工作、课题申报,学术交流、人才项目等工作。探索提供定制化服务办法。

  (十八)加强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杨纪琬奖学金”奖掖学术新人作用,完善奖学金管理办法和评选规则,组织开展奖优助学活动,引导年轻学者科学严谨治学理念和开拓进取创新精神。对会员服务工作给予激励,依据履行会员义务、承担会员服务等工作表现情况,在课题申报、学术交流、人才项目、稿件选用、分支机构工作等方面优先考虑。完善会员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加强会员诚信教育,提高会员职业道德水平,探索建立失信会员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制度,对失信(含学术不端)会员在课题申报、人才项目、稿件选用、会员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

  七、打造高素质干部队伍

  (十九)加强干部力量配备。依据组织人事制度规定,结合会计学会工作实际,配齐配强领导班子。适应政产学研相结合的工作需要,优化领导班子人员构成。完善领导班子成员酝酿、推荐、考察相关工作,优先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富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同志进入领导班子。健全工作人员聘用和管理制度,优化驻会副秘书长工作制度,改进工作人员社会招聘和借用借调制度,完善实习生择优选用制度,选择适当岗位试行兼职工作制度等。依托数字化通讯技术和办公手段,探索建立兼职人员远程工作制度。

  (二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注重学会干部队伍培训学习,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充分利用各方面培训资源,推动构建主管机关统一培训、会计学会定期培训、技术职务继续教育、党务等特定岗位脱产学习等全方位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制定学习型组织建设方案,结合会计学会实际,明确学习型组织定位、工作目标、方式方法、活动平台,夯实学习型组织制度基础,增强技术保障,持续提升会计学会干部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

  (二十一)激励干部成长。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社会人才机构、各级各类单位的工作联系,为会计学会工作人员晋升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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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