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学[2023]8号 中国会计学会关于征求《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会计学会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26
文号:会学[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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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学会关于征求《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会计学会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会学[2023]8号       2023-9-26

中国会计学会会员,有关行业会计学会、地方会计学会、高等院校: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落实好《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和《关于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新要求,推动新时代会计学术事业健康发展,我们起草了《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会计学会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10月2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中国会计学会,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中国会计学会 杨旭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6层100045

  联系电话:010-68520682、18811189024

  电子邮箱:68520682@asc.org.cn

  附件: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会计学会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中国会计学会

2023年9月26日

  附件

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会计学会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会计学会是组织会计学术研究的中枢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桥梁。近年来,会计学会紧密联系广大会计工作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学术交流、会员服务等工作,充分发挥了理论先导、政策宣传、知识传播、人才培养的作用。与此同时,随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会计学术事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会计学会在组织全国会计科研力量深入中国实践、回答时代之问等方面,还存在声音比较小、影响不够大的问题。作为专业学术团体,会计学会在自身建设方面,还存在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增强,制度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为加强和改进会计学会工作,推动新时代会计学术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会计学会建设、改进会计学会工作,进一步突出会计学术工作的政治性、时代性、科学性、实践性和系统性,进一步提高会计学会服务会计改革与发展的能力和效果,更好发挥会计学会团结全国会计科研工作力量、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财政管理工作全局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治性。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引导会计工作者始终胸怀“国之大者”,做到“六个必须坚持”,为党和人民述学立论、建言献策。

  ——坚持守正创新,突出时代性。深刻把握中国式现代化对会计和会计学术工作的新要求、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新机遇,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实践发展,总结理论成果,回答时代之问。

  ——坚持兼收并蓄,突出科学性。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实践性。聚焦经济业务实践创新提出的新要求、会计环境和相关技术方法变革带来的新挑战,直面实践需求,破解实践难题,持续提升会计理论对实践的解释力和指导性。

  ——坚持统筹谋划,突出系统性。坚持系统观念,统筹会计、财务、审计、内部控制、财会监督等相关理论框架、概念范畴和方法体系,提升会计理论的系统性。加强会计学会工作体系建设,推动政产学研协同创新、形成工作闭环。

  二、充分发挥专业学术团体职能作用

  (三)明确职能责任。按照会计学会章程和《关于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会计学会作为专业学术团体的职能职责,把会计学会打造成为学术研究的中枢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桥梁。进一步明确对行业会计学会、地方会计学会的指导责任,加快形成会计学术团体全国一盘棋工作格局。

  (四)加强理论研究。立项系列研究课题,组织教学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根据构建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发展需要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相关要求,明确理论框架和工作举措、加快构建中国自主会计知识体系。引导会计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会计名家深入研究新形势下会计本质、会计职能等基础理论问题。组织相关行业和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结合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带来的会计实务问题进行应用理论研究,发挥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五)促进学术交流。建设全国性权威学术年会品牌,通过确定最重要主题、邀请最权威专家、吸引最广泛代表、征集最前沿成果,将“中国会计学会学术年会”打造成为最具广泛影响的学术交流平台。建立中国会计学会、全国性行业会计学会、地方会计学会工作分工合作机制,协同打造主题特色鲜明、层次定位清晰的学术交流平台方阵。加强对外学术合作,拓展与北美、欧盟、亚太地区主要会计学术机构交流交往,组织“一带一路”相关会计研究课题与论坛活动,办好“海峡两岸会计学术研讨会”。组织专家定期翻译国外研究新成果,提升会计学者研究视野。

  (六)办好学术期刊。巩固提高《会计研究》的影响力,改进选题工作,汇集各界意见,发布选题指南,引领研究方向。改进组稿工作,多措并举拓宽优质稿源。完善稿件管理系统和选稿用稿制度,提高编审工作质量。切实做好英文版《中国会计研究》出版发行,加强编审团队建设,遴选境外学者参与审稿工作。强化《会计研究》与相关期刊合作,引导构建分工明确、配合紧密、发展有序的会计期刊方阵。

  三、完善会计学会工作制度

  (七)完善党的建设相关制度。坚持和加强党对会计学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确保党建相关要求写进学会章程。完善选题立项、成果评价、人才选拔、会议发言等相关制度,充分体现正确政治方向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完善秘书处党支部工作制度,积极推动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八)完善学会议事决策制度。完善以会员代表大会为龙头,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为重点的议事决策工作格局。对各类会议分别明确议事范围,规范议事程序,加强决策监督,建立反馈机制。建立健全会议组织、履职活动等规则。完善重大决策事项呈报请示制度、主管机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计学会活动、听取大会报告工作规范。健全分支机构、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等制度。

  (九)完善内部管理办法。完善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分支机构在贯彻落实理事会发展规划、执行会计学会年度工作计划方面的主体责任。加强分支机构日常管理,做到年初有计划、过程有监督、年末有总结、活动有成效。建立健全秘书处日常工作制度,优化内部控制操作规程,提高秘书处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效果。

  四、加强资源整合能力建设

  (十)完善政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健全政产学研联合选题机制,定期向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会计专家学者征集意见建议,拓宽选题信息来源。定期开展重大科研任务选题研讨活动,加强选题科学性和实用性论证,发布重要选题指南。推动建立政产学研联合调研机制,围绕重点任务和突出问题,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成立联合调研工作组,开展国情调研、学科调研、政策调研、重大实践问题调研。

  (十一)建立各级各类会计学会协同工作机制。加强中国会计学会与全国性行业会计学会、地方会计学会的密切联系,定期召开会计学会秘书长工作会,协调各级各类会计学会共同落实会计改革与发展相关任务、实现科学分工与高效合作,推动形成各会计学会之间点线面结合、上中下贯通的全国一盘棋工作体系。推动会计学会联合组织研究课题、共同召开学术会议、按需定制高端培训,推出具有行业特点、区域特色的会计学术活动和学术成果。

  (十二)探索建立跨学科研究机制。研究设置交叉学科工作机构,邀请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计算机科学和其他相关学科专家共同参与交叉学科学术交流活动。发布跨学科研究指引,瞄准国家重大需求,聚焦国际学术前沿,破解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转型升级面临的共性难题。培养跨学科联合创新团队,组建会计名家牵头、多学科多部门多层次专家学者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在教学科研、蹲点调研、专题培训等工作中实现学科知识的融合与发展。

  五、加强咨政建言能力建设

  (十三)加强智库建设顶层设计。研究制定符合会计学会组织特点、突出会计专业特色的智库建设办法,做好新型专业智库建设的顶层设计。打通智库建设与会计学会相关业务的工作联系,根据智库建设需要优化课题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工作、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安排。

  (十四)加强政策研究的组织协调。建立专岗专人联系主管机关和相关单位、及时掌握政策研究需求的制度机制。优化政策研究选题工作,加强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教育部社科司的联系与协作,形成政策研究合力。加强智库专家团队建设,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具体情况和会计学会工作实际,以分支机构组成人员和会计人才工程培养对象为主体,选拔培养政策水平高、研究能力强、应急响应快、服务效果好的智库专家队伍。完善项目制管理办法,引导专家团队参与会计学会和有关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直接委托、课题合作等工作。加强对政策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政产学研相关专家参与政策研究项目交流研讨,督促项目团队按要求推进研究工作。

  (十五)加强政策研究成果运用。拓宽政策研究成果来源,对智库报告、课题成果、学术论文、实践调查、会议共识等研究成果定期总结形成智库成果。加强智库品牌建设,逐步形成《咨政报告》《成果要报》《观点摘编》、蓝皮书等有影响力成果载体。改进智库成果报送机制,采用定向征集、集中报送工作方式,由学会定期收集、整理形成咨政建言材料,按程序呈报财政部及相关工作主管机关。

  六、加强会员服务能力建设

  (十六)强化人才项目对会员服务的支撑作用。改进人才培养工程选拔培养办法,做好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学术类)和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学术班)实施工作,调整选拔标准,将履行社会责任、会员认可纳入选拔指标体系。优化培养方案,将“学术人才/会计名家进企业”“学术人才老带新”等活动纳入会员服务范围。完善结项考评制度,把培养过程和成果惠及会员的程度纳入结项评价体系。用好人才培养工程成果,组织结项专家参与学会工作,安排承担稿件评审、论文点评、论坛演讲、培训授课等任务,委托开展项目研究、科普宣传、咨询服务等工作。

  (十七)加强会员分级分类管理。改进个人会员分级管理制度,明确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职责,从诚信表现、专业水平、科研能力、社会贡献等维度引导会员成长晋级。建立单位会员分类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型单位会员确定其权利和义务项目、管理和服务内容。丰富会员服务项目,根据会员需求,做好人才培养、高端培训、继续教育、决策咨询等专业服务。向各类会员提供成果推送、期刊赠阅、数据资料下载等增值服务。推动会员管理与学会建设深度融合,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学会工作、课题申报,学术交流、人才项目等工作。探索提供定制化服务办法。

  (十八)加强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杨纪琬奖学金”奖掖学术新人作用,完善奖学金管理办法和评选规则,组织开展奖优助学活动,引导年轻学者科学严谨治学理念和开拓进取创新精神。对会员服务工作给予激励,依据履行会员义务、承担会员服务等工作表现情况,在课题申报、学术交流、人才项目、稿件选用、分支机构工作等方面优先考虑。完善会员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加强会员诚信教育,提高会员职业道德水平,探索建立失信会员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制度,对失信(含学术不端)会员在课题申报、人才项目、稿件选用、会员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

  七、打造高素质干部队伍

  (十九)加强干部力量配备。依据组织人事制度规定,结合会计学会工作实际,配齐配强领导班子。适应政产学研相结合的工作需要,优化领导班子人员构成。完善领导班子成员酝酿、推荐、考察相关工作,优先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富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同志进入领导班子。健全工作人员聘用和管理制度,优化驻会副秘书长工作制度,改进工作人员社会招聘和借用借调制度,完善实习生择优选用制度,选择适当岗位试行兼职工作制度等。依托数字化通讯技术和办公手段,探索建立兼职人员远程工作制度。

  (二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注重学会干部队伍培训学习,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充分利用各方面培训资源,推动构建主管机关统一培训、会计学会定期培训、技术职务继续教育、党务等特定岗位脱产学习等全方位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制定学习型组织建设方案,结合会计学会实际,明确学习型组织定位、工作目标、方式方法、活动平台,夯实学习型组织制度基础,增强技术保障,持续提升会计学会干部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

  (二十一)激励干部成长。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社会人才机构、各级各类单位的工作联系,为会计学会工作人员晋升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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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