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运指字[2023]7号 北京市商务局等9部门印发《关于支持美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1
文号:京商运指字[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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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才工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印发《关于支持美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商运指字[2023]7号       2023-9-1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链延伸,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推动北京“未来美城”建设,推进北京市美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药监局,市人才局与北京海关联合制定了《关于支持美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才工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2023年9月1日

关于支持美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美丽健康产业是北京市医药健康产业的特色板块,涵盖化妆品、医疗美容等。发展美丽健康产业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健康产业链延伸、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的重要手段,对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本市美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营造创新生态

  1.支持化妆品新原料创新研发及应用。建设化妆品新原料创新策源高地。鼓励开展基因编辑和新型细胞培养等底层技术攻关。鼓励企业挖掘中国特色植物资源宝库,对制备工艺、质量控制、作用机理等进行研究,开发植物新原料;鼓励企业基于生物工程学、皮肤科学等科技成果,开发高品质生物技术、化学新原料。按照《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美丽健康企业给予支持。设立化妆品新原料创新奖励,对注册备案化妆品新原料的企业、取得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责任单位:昌平区,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支持美丽健康研发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校医研企协同创新平台建设,发挥本市科研资源、技术资源及医疗资源优势,鼓励企业与高校、医院、科研院所联合开展产品研发和原料研究,构建美丽健康研发合作生态。推动化妆品配方研发、共性技术创新、功效及安全评价、产品包装设计、工艺验证、数字服务等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平台落地北京“未来美城”。建立医疗美容医疗器械研发转化公共服务平台,链接临床专家、审评注册、产业生产基地各项资源,推动美丽健康创新产品加速上市成果转化。鼓励聚焦美丽健康领域建设专业孵化器,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孵化运营机制。(责任单位:昌平区,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药监局)

  3.加快整形外科与医疗美容研究型病房建设。发挥本市临床资源优势,加强伦理管理和质量控制,提升临床试验效率和数据质量,助力医疗美容产业创新发展。支持整形外科与医疗美容专业研究型病房建设,鼓励研究型病房示范建设单位与医疗美容药械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加速医疗美容新药、新医疗器械及新技术临床研究。探索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支持有条件的临床研究机构开展细胞治疗在整形修复美容领域的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责任单位:昌平区,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

  4.提升产业配套检验检测服务能力。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流程,提升美丽健康检验检测服务机构人体皮肤斑贴试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资质审批服务效率。支持搭建检验检测专业化服务平台,面向美丽健康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提供检验检测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昌平区)

  5.推动注册备案用样品通关便利化。对进口用于特殊化妆品注册或普通化妆品备案用的化妆品样品、企业研发用的非试用化妆品样品、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展览展示化妆品,可免予提供进口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或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免予进口检验。(责任单位:北京海关,有关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6.强化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缩短美丽健康领域新原料新产品制备技术专利审查周期,实现创新成果“快速审查”;支持企业创新成果海外布局,对申请国际专利的美丽健康产业新原料、新技术、新产品发明开辟保密审查绿色通道。加强美丽健康产品和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做好美丽健康企业进出口贸易、涉外展会、企业境外参展等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服务。(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有关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创新监管模式

  7.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全流程监管模式创新。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的范围内,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多场景、多领域创新研究,结合本市试点成果,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部署扩大个性化服务推广范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北京经验”。创新个性化服务监管模式,探索多场景个性化服务方式。(责任单位:市药监局,有关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8.提升化妆品注册备案便利度。探索与特殊化妆品注册审评机构建立协同联动机制,提升注册时效。探索设立含有新原料化妆品备案“绿色通道”。支持有需求的区开通对含有新原料化妆品备案工作、特殊化妆品注册工作的对外咨询窗口,做好预审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药监局,有关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9.支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数据共享机制,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公共数据专区建设,对企业开展化妆品配方完善、安全风险控制提供本企业产品的数据支持,完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风险防控体系。(责任单位:市药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0.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定。鼓励美丽健康企业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团体标准。支持在京单位主导研究制定美丽健康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取得成果的,按照《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资金补助。积极指导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申请转化。(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药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昌平区)

  三、培育产业集群

  11.推动高能级企业聚集。支持美丽健康企业提升能级,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给予相关政策支持。支持美丽健康企业通过设立、升级等方式,在京成立法人公司。对成功引进美丽健康产业项目的相关专业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鼓励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通过“报备即批准”程序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有关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2.打造北京“未来美城”产业集聚区。将“未来美城”作为全市美丽健康产业创新政策的先行先试承载区,推出一批具有引领性的开放改革措施。聚焦化妆品、医疗美容、时尚创意、电子商务等领域,引导推动国际国内骨干企业、重点项目优先向“未来美城”布局。支持企业、机构创建国家级、市级研发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市级产业创新中心、产业设计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政策和奖励支持。(责任单位:昌平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商务局)

  13.培育美丽健康本土品牌。加强美丽健康“京妆”品牌培育工作,鼓励美丽健康品牌进行产品创新。鼓励国内口碑传统品牌开展跨界合作,研发联名系列、文创系列、伴手礼系列。鼓励美丽健康企业联合北京老字号、北京文化知识产权持有方,打造具有北京特色的品牌联名产品。鼓励机场、离境退税店引入具有北京特色的本土品牌,提升本土品牌国际美誉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北京海关,有关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4.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打造京津冀协同供应链服务平台,依托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链集群建设,支持产业链龙头企业在京津冀区域布局供应链,根据其在京津冀区域的采购合同额按比例给予奖励,促进区域产业资源整合集聚,实现三地产业链与供应链高效协同。(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药监局,有关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强化消费引领

  15.支持消费供给提质升级。鼓励国内外美妆知名品牌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线下场景体验店等在京新设法人主体。鼓励“未来美城”打造美丽健康特色步行街,对符合条件的步行街给予资金支持。支持美丽健康消费新模式,对符合条件的美丽健康直播电商企业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有关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6.支持化妆品新品在京实现全球首发。探索备案阶段对于进口产品提交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的替代程序及相应的工作流程,为促进化妆品新品在京全球同步首发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市药监局,昌平区)

  17.搭建美丽健康专业展会平台。推动北京“未来美城”成为美丽健康产业相关展会的首选地和集聚地,鼓励引进、策划、组织国际化、专业化的美丽健康产业展会活动。推动建立“展品”变“商品”快车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参展品进行保税展示交易;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跨境电商方式销售,助力美丽健康产品拓展消费新客群。支持经海关注册登记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的美丽健康企业,将保税货物提交担保后运至保税展示交易中心进行展示和销售等经营活动,支持保税展示展销常态化。(责任单位:昌平区,市商务局、北京海关)

  五、健全保障机制

  18.建立美丽健康产业协调工作机制。将美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纳入“两区”国际商务服务协调工作组工作范畴,坚持市区联动的推进机制,建立北京美丽健康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对美丽健康产业创新发展、制度突破、平台建设、配套服务等加强统筹,对重点项目、重大问题、特殊诉求加强协调,营造包容开放、鼓励创新的产业生态环境,推动北京“未来美城”建设。对重大事项由市产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以专题研究方式为其提供针对性解决方案,持续提升美丽健康产业发展的科技创新力、市场竞争力、品牌影响力、消费拉动力和生态吸引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两区”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药监局,市人才局,北京海关,有关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9.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发挥现有政策资金引导作用,聚焦美丽健康产业研发创新、生产制造环节,对重大项目建设、智能化绿色化升级等给予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领“首都科技创新券”,购买相关测试、检验等服务。鼓励市场化、社会化多元资本投资美丽健康企业,对推动创业企业上市(挂牌)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符合本市发展导向的美丽健康项目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有关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20.加大产业人才引进力度。支持引进化妆品质量管理等人才,有关区加大住房、就医等方面的服务力度,依据相关政策保障其子女入学。提高国际美丽健康产业人才出入境、在京停居留便利度。(责任单位:市人才局、市公安局,有关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21.加强产业空间资源配置。加强全市美丽健康产业空间开发和供给,完善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土地市场供应体系,在北京“未来美城”内探索功能适度混合的创新型产业用地模式,合理配置地块兼容功能和比例,提升土地使用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支持建设特色鲜明、企业聚集、功能完善的美丽健康街区或产业园区,对美丽健康产业办公用房、标准厂房建设租赁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有关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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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