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运指字[2023]7号 北京市商务局等9部门印发《关于支持美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1
文号:京商运指字[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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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才工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印发《关于支持美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商运指字[2023]7号       2023-9-1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链延伸,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推动北京“未来美城”建设,推进北京市美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药监局,市人才局与北京海关联合制定了《关于支持美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才工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2023年9月1日

关于支持美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美丽健康产业是北京市医药健康产业的特色板块,涵盖化妆品、医疗美容等。发展美丽健康产业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健康产业链延伸、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的重要手段,对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本市美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营造创新生态

  1.支持化妆品新原料创新研发及应用。建设化妆品新原料创新策源高地。鼓励开展基因编辑和新型细胞培养等底层技术攻关。鼓励企业挖掘中国特色植物资源宝库,对制备工艺、质量控制、作用机理等进行研究,开发植物新原料;鼓励企业基于生物工程学、皮肤科学等科技成果,开发高品质生物技术、化学新原料。按照《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美丽健康企业给予支持。设立化妆品新原料创新奖励,对注册备案化妆品新原料的企业、取得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责任单位:昌平区,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支持美丽健康研发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校医研企协同创新平台建设,发挥本市科研资源、技术资源及医疗资源优势,鼓励企业与高校、医院、科研院所联合开展产品研发和原料研究,构建美丽健康研发合作生态。推动化妆品配方研发、共性技术创新、功效及安全评价、产品包装设计、工艺验证、数字服务等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平台落地北京“未来美城”。建立医疗美容医疗器械研发转化公共服务平台,链接临床专家、审评注册、产业生产基地各项资源,推动美丽健康创新产品加速上市成果转化。鼓励聚焦美丽健康领域建设专业孵化器,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孵化运营机制。(责任单位:昌平区,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药监局)

  3.加快整形外科与医疗美容研究型病房建设。发挥本市临床资源优势,加强伦理管理和质量控制,提升临床试验效率和数据质量,助力医疗美容产业创新发展。支持整形外科与医疗美容专业研究型病房建设,鼓励研究型病房示范建设单位与医疗美容药械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加速医疗美容新药、新医疗器械及新技术临床研究。探索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支持有条件的临床研究机构开展细胞治疗在整形修复美容领域的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责任单位:昌平区,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

  4.提升产业配套检验检测服务能力。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流程,提升美丽健康检验检测服务机构人体皮肤斑贴试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资质审批服务效率。支持搭建检验检测专业化服务平台,面向美丽健康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提供检验检测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昌平区)

  5.推动注册备案用样品通关便利化。对进口用于特殊化妆品注册或普通化妆品备案用的化妆品样品、企业研发用的非试用化妆品样品、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展览展示化妆品,可免予提供进口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或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免予进口检验。(责任单位:北京海关,有关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6.强化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缩短美丽健康领域新原料新产品制备技术专利审查周期,实现创新成果“快速审查”;支持企业创新成果海外布局,对申请国际专利的美丽健康产业新原料、新技术、新产品发明开辟保密审查绿色通道。加强美丽健康产品和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做好美丽健康企业进出口贸易、涉外展会、企业境外参展等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服务。(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有关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创新监管模式

  7.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全流程监管模式创新。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的范围内,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多场景、多领域创新研究,结合本市试点成果,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部署扩大个性化服务推广范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北京经验”。创新个性化服务监管模式,探索多场景个性化服务方式。(责任单位:市药监局,有关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8.提升化妆品注册备案便利度。探索与特殊化妆品注册审评机构建立协同联动机制,提升注册时效。探索设立含有新原料化妆品备案“绿色通道”。支持有需求的区开通对含有新原料化妆品备案工作、特殊化妆品注册工作的对外咨询窗口,做好预审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药监局,有关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9.支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数据共享机制,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公共数据专区建设,对企业开展化妆品配方完善、安全风险控制提供本企业产品的数据支持,完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风险防控体系。(责任单位:市药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0.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定。鼓励美丽健康企业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团体标准。支持在京单位主导研究制定美丽健康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取得成果的,按照《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资金补助。积极指导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申请转化。(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药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昌平区)

  三、培育产业集群

  11.推动高能级企业聚集。支持美丽健康企业提升能级,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给予相关政策支持。支持美丽健康企业通过设立、升级等方式,在京成立法人公司。对成功引进美丽健康产业项目的相关专业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鼓励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通过“报备即批准”程序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有关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2.打造北京“未来美城”产业集聚区。将“未来美城”作为全市美丽健康产业创新政策的先行先试承载区,推出一批具有引领性的开放改革措施。聚焦化妆品、医疗美容、时尚创意、电子商务等领域,引导推动国际国内骨干企业、重点项目优先向“未来美城”布局。支持企业、机构创建国家级、市级研发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市级产业创新中心、产业设计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政策和奖励支持。(责任单位:昌平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商务局)

  13.培育美丽健康本土品牌。加强美丽健康“京妆”品牌培育工作,鼓励美丽健康品牌进行产品创新。鼓励国内口碑传统品牌开展跨界合作,研发联名系列、文创系列、伴手礼系列。鼓励美丽健康企业联合北京老字号、北京文化知识产权持有方,打造具有北京特色的品牌联名产品。鼓励机场、离境退税店引入具有北京特色的本土品牌,提升本土品牌国际美誉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北京海关,有关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4.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打造京津冀协同供应链服务平台,依托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链集群建设,支持产业链龙头企业在京津冀区域布局供应链,根据其在京津冀区域的采购合同额按比例给予奖励,促进区域产业资源整合集聚,实现三地产业链与供应链高效协同。(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药监局,有关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强化消费引领

  15.支持消费供给提质升级。鼓励国内外美妆知名品牌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线下场景体验店等在京新设法人主体。鼓励“未来美城”打造美丽健康特色步行街,对符合条件的步行街给予资金支持。支持美丽健康消费新模式,对符合条件的美丽健康直播电商企业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有关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6.支持化妆品新品在京实现全球首发。探索备案阶段对于进口产品提交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的替代程序及相应的工作流程,为促进化妆品新品在京全球同步首发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市药监局,昌平区)

  17.搭建美丽健康专业展会平台。推动北京“未来美城”成为美丽健康产业相关展会的首选地和集聚地,鼓励引进、策划、组织国际化、专业化的美丽健康产业展会活动。推动建立“展品”变“商品”快车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参展品进行保税展示交易;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跨境电商方式销售,助力美丽健康产品拓展消费新客群。支持经海关注册登记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的美丽健康企业,将保税货物提交担保后运至保税展示交易中心进行展示和销售等经营活动,支持保税展示展销常态化。(责任单位:昌平区,市商务局、北京海关)

  五、健全保障机制

  18.建立美丽健康产业协调工作机制。将美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纳入“两区”国际商务服务协调工作组工作范畴,坚持市区联动的推进机制,建立北京美丽健康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对美丽健康产业创新发展、制度突破、平台建设、配套服务等加强统筹,对重点项目、重大问题、特殊诉求加强协调,营造包容开放、鼓励创新的产业生态环境,推动北京“未来美城”建设。对重大事项由市产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以专题研究方式为其提供针对性解决方案,持续提升美丽健康产业发展的科技创新力、市场竞争力、品牌影响力、消费拉动力和生态吸引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两区”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药监局,市人才局,北京海关,有关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9.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发挥现有政策资金引导作用,聚焦美丽健康产业研发创新、生产制造环节,对重大项目建设、智能化绿色化升级等给予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领“首都科技创新券”,购买相关测试、检验等服务。鼓励市场化、社会化多元资本投资美丽健康企业,对推动创业企业上市(挂牌)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符合本市发展导向的美丽健康项目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有关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20.加大产业人才引进力度。支持引进化妆品质量管理等人才,有关区加大住房、就医等方面的服务力度,依据相关政策保障其子女入学。提高国际美丽健康产业人才出入境、在京停居留便利度。(责任单位:市人才局、市公安局,有关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21.加强产业空间资源配置。加强全市美丽健康产业空间开发和供给,完善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土地市场供应体系,在北京“未来美城”内探索功能适度混合的创新型产业用地模式,合理配置地块兼容功能和比例,提升土地使用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支持建设特色鲜明、企业聚集、功能完善的美丽健康街区或产业园区,对美丽健康产业办公用房、标准厂房建设租赁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有关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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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