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办[2023]64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26
文号:中评协办[202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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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办[2023]64号           2023-9-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适应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新要求,客观反映资产评估机构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推动资产评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行业影响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评协〔2016〕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本地区会员提出意见建议,收集汇总后于2023年10月15日前反馈至联系人电子邮箱。

  联系人:姜晓双;

  联系电话:010-88339643;

  电子邮箱:huiyuan@cas.org.cn。

  附件:

  1.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9月26日

  附件1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客观反映资产评估机构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推动资产评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资产评估行业影响力,促进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接受自律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师,为加入中评协并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资产评估师。

  第三条 【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是指:一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对资产评估机构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等相关指标进行评分,根据得分情况将资产评估机构评定为五个等级,即: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其中AAAAA级为最高级;二是对资产评估机构收入情况进行排序,并公布前百家资产评估机构名单。

  第四条 【工作机制】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由中评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组织开展。

  中评协负责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规则,组织实施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地方协会负责开展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基本原则】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评定标准】中评协负责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等级评定标准》。根据资产评估机构专业胜任能力确定基础分,合并考虑其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执业经验、风险防范能力、信息化建设、社会责任等加分项目得分,与不良行为信息、提示信息等减分项目扣分,确定综合得分。

  第七条 【参评范围】设立且完成财政备案满1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参加综合评价。其中:采取总分公司经营模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各项指标合并入所属总公司;采取母子公司经营模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子公司以独立法人身份单独参加综合评价,子公司各项指标不合并入所属母公司;收入以单一法人(合伙)营业收入为准,总分公司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 【数据来源】综合评价各项指标主要依据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填报的信息和专项申报信息。

  第九条 【工作程序】综合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中评协通过统一信息平台提取资产评估机构相关数据信息,根据等级评定主要指标初步评定各机构等级;

  (二)中评协将等级评定初步结果送达各地方协会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信息核对;

  (三)资产评估机构核对有关信息,对照等级评定指标自我评分后上报地方协会;

  (四)地方协会审核,提出等级评定建议后上报中评协;

  (五)中评协审定,公示资产评估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和收入前百家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组织调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七)中评协在网站正式公告资产评估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和收入前百家资产评估机构名单。

  第十条 【评价周期】资产评估机构等级每3年重新评定,收入前百家资产评估机构名单每年公布。在此期间:

  (一)新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参加下一轮次等级评定和下一年度资产评估机构收入情况排序;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资产评估机构,直接降一等级,3年内不得恢复原等级;

  (三)暂停会员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名单同步取消。恢复会员资格后,参加下一轮次等级评定和下一年度资产评估机构收入情况排序;

  (四)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中评协除名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名单同步取消。

  第十一条 【等级证书】资产评估机构等级证书采用电子证书形式。证书由中评协统一设计制作,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责任】资产评估机构在综合评价过程中被发现数据不实的,中评协和地方协会予以责令改正并出具关注函。情节严重的,予以责令改正并警告。

  第十三条 【地方协会责任】各地方协会应对参评资产评估机构上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和汇总,做到客观公正。地方协会不能按时上报资产评估机构参评信息等情况,应向中评协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责任】中评协和地方协会负责综合评价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地方相关工作】中评协授权地方协会参照本办法,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同时报中评协备案。

  第十六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2月4日印发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评协〔2016〕7号)同时废止。

  附:资产评估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附件2

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为了适应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新要求,客观反映资产评估机构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推动资产评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行业影响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对《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评协〔2016〕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为引导资产评估机构有序竞争,推动资产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中评协于2007年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中评协〔2007〕109号),建立了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体系,此后分别于2014年、2016年两次进行了修订。每年发布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综合得分前百家、年业务收入前百家、总部收入前百家等信息,已经成为社会各界了解资产评估行业整体发展、委托方选用资产评估机构的重要参考,有力提升了资产评估行业知名度,受到行业内外的广泛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实施后,资产评估行业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中评协〔2016〕7号文已经难以准确反映资产评估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亟需作进一步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20年,中评协参考相关行业成熟经验,开始研究《资产评估机构等级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分级办法》),拟将其作为综合评价的补充。2020年7月,中评协邀请财政部条法司、律师事务所等专家,就出台《分级办法》的法律风险征求意见。2021年1月,中评协分别召集部分大中小型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就《分级办法》内容进行深入讨论。2021年5月,中评协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秘书长对《分级办法》进行了研讨。2021年12月,中评协召开了2次资产评估机构座谈会,听取了部分资产评估机构的意见建议。2022年1月,中评协印发了《分级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行业内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意见,现将《分级办法》并入综合评价体系,形成了《办法》。

  三、基本框架

  《办法》共计16条,主要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定义、工作机制、基本原则、评定标准、参评范围、数据来源、工作程序、评价周期、等级证书、资产评估机构责任、地方协会责任、工作人员责任、地方相关工作和实施时间等内容。

  四、主要变化

  《办法》充分考虑制度连续性和行业发展新要求,在继承中评协〔2016〕7号文内容的基础上,加入等级评定内容,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完善和调整:

  (一)“一次评价,两个结果”。

  通过综合评价,分别产生资产评估机构等级评定和收入排序两个结果。资产评估机构等级评定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对资产评估机构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等相关指标进行评分,根据得分情况将资产评估机构评定为五个等级,即: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其中AAAAA级为最高级;收入排序是对资产评估机构收入情况进行排序,并公布前百家资产评估机构名单。

  (二)调整了参评范围及相关指标确认原则。

  设立且完成财政备案满1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参加综合评价。其中:采取总分公司经营模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各项指标合并入所属总公司;采取母子公司经营模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子公司以独立法人身份单独参加综合评价,子公司各项指标不合并入所属母公司。

  资产评估机构收入以单一法人(合伙)营业收入为准,总分公司不重复计算。

  (三)综合考虑了资产评估机构各项指标。

  在指标设计方面,充分考虑数据资料的可获得性、可靠性、可比性,也充分体现行业导向,引导资产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和行业责任。《办法》根据资产评估机构专业胜任能力确定基础分,合并考虑其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执业经验、风险防范能力、信息化建设、社会责任等加分项目得分,与不良行为信息、提示信息等减分项目扣分,确定综合得分。各项目的得分项均设最高分。

  计算原则:综合得分=基础分+加分项得分-减分项得分。

  (四)明确了综合评价评定周期。

  资产评估机构等级每3年重新评定,收入前百家资产评估机构名单每年公布。在此期间,新备案或恢复会员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参加下一轮次等级评定和下一年度资产评估机构收入情况排序;受到刑事处罚的资产评估机构,直接降一等级,3年内不得恢复原等级;暂停或丧失会员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名单同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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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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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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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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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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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