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办[2023]64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26
文号:中评协办[202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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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办[2023]64号           2023-9-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适应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新要求,客观反映资产评估机构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推动资产评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行业影响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评协〔2016〕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本地区会员提出意见建议,收集汇总后于2023年10月15日前反馈至联系人电子邮箱。

  联系人:姜晓双;

  联系电话:010-88339643;

  电子邮箱:huiyuan@cas.org.cn。

  附件:

  1.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9月26日

  附件1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客观反映资产评估机构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推动资产评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资产评估行业影响力,促进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接受自律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师,为加入中评协并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资产评估师。

  第三条 【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是指:一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对资产评估机构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等相关指标进行评分,根据得分情况将资产评估机构评定为五个等级,即: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其中AAAAA级为最高级;二是对资产评估机构收入情况进行排序,并公布前百家资产评估机构名单。

  第四条 【工作机制】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由中评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组织开展。

  中评协负责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规则,组织实施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地方协会负责开展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基本原则】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评定标准】中评协负责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等级评定标准》。根据资产评估机构专业胜任能力确定基础分,合并考虑其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执业经验、风险防范能力、信息化建设、社会责任等加分项目得分,与不良行为信息、提示信息等减分项目扣分,确定综合得分。

  第七条 【参评范围】设立且完成财政备案满1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参加综合评价。其中:采取总分公司经营模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各项指标合并入所属总公司;采取母子公司经营模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子公司以独立法人身份单独参加综合评价,子公司各项指标不合并入所属母公司;收入以单一法人(合伙)营业收入为准,总分公司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 【数据来源】综合评价各项指标主要依据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填报的信息和专项申报信息。

  第九条 【工作程序】综合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中评协通过统一信息平台提取资产评估机构相关数据信息,根据等级评定主要指标初步评定各机构等级;

  (二)中评协将等级评定初步结果送达各地方协会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信息核对;

  (三)资产评估机构核对有关信息,对照等级评定指标自我评分后上报地方协会;

  (四)地方协会审核,提出等级评定建议后上报中评协;

  (五)中评协审定,公示资产评估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和收入前百家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组织调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七)中评协在网站正式公告资产评估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和收入前百家资产评估机构名单。

  第十条 【评价周期】资产评估机构等级每3年重新评定,收入前百家资产评估机构名单每年公布。在此期间:

  (一)新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参加下一轮次等级评定和下一年度资产评估机构收入情况排序;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资产评估机构,直接降一等级,3年内不得恢复原等级;

  (三)暂停会员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名单同步取消。恢复会员资格后,参加下一轮次等级评定和下一年度资产评估机构收入情况排序;

  (四)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中评协除名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名单同步取消。

  第十一条 【等级证书】资产评估机构等级证书采用电子证书形式。证书由中评协统一设计制作,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责任】资产评估机构在综合评价过程中被发现数据不实的,中评协和地方协会予以责令改正并出具关注函。情节严重的,予以责令改正并警告。

  第十三条 【地方协会责任】各地方协会应对参评资产评估机构上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和汇总,做到客观公正。地方协会不能按时上报资产评估机构参评信息等情况,应向中评协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责任】中评协和地方协会负责综合评价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地方相关工作】中评协授权地方协会参照本办法,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同时报中评协备案。

  第十六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2月4日印发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评协〔2016〕7号)同时废止。

  附:资产评估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附件2

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为了适应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新要求,客观反映资产评估机构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推动资产评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行业影响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对《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评协〔2016〕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为引导资产评估机构有序竞争,推动资产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中评协于2007年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中评协〔2007〕109号),建立了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体系,此后分别于2014年、2016年两次进行了修订。每年发布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综合得分前百家、年业务收入前百家、总部收入前百家等信息,已经成为社会各界了解资产评估行业整体发展、委托方选用资产评估机构的重要参考,有力提升了资产评估行业知名度,受到行业内外的广泛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实施后,资产评估行业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中评协〔2016〕7号文已经难以准确反映资产评估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亟需作进一步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20年,中评协参考相关行业成熟经验,开始研究《资产评估机构等级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分级办法》),拟将其作为综合评价的补充。2020年7月,中评协邀请财政部条法司、律师事务所等专家,就出台《分级办法》的法律风险征求意见。2021年1月,中评协分别召集部分大中小型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就《分级办法》内容进行深入讨论。2021年5月,中评协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秘书长对《分级办法》进行了研讨。2021年12月,中评协召开了2次资产评估机构座谈会,听取了部分资产评估机构的意见建议。2022年1月,中评协印发了《分级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行业内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意见,现将《分级办法》并入综合评价体系,形成了《办法》。

  三、基本框架

  《办法》共计16条,主要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定义、工作机制、基本原则、评定标准、参评范围、数据来源、工作程序、评价周期、等级证书、资产评估机构责任、地方协会责任、工作人员责任、地方相关工作和实施时间等内容。

  四、主要变化

  《办法》充分考虑制度连续性和行业发展新要求,在继承中评协〔2016〕7号文内容的基础上,加入等级评定内容,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完善和调整:

  (一)“一次评价,两个结果”。

  通过综合评价,分别产生资产评估机构等级评定和收入排序两个结果。资产评估机构等级评定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对资产评估机构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等相关指标进行评分,根据得分情况将资产评估机构评定为五个等级,即: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其中AAAAA级为最高级;收入排序是对资产评估机构收入情况进行排序,并公布前百家资产评估机构名单。

  (二)调整了参评范围及相关指标确认原则。

  设立且完成财政备案满1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参加综合评价。其中:采取总分公司经营模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各项指标合并入所属总公司;采取母子公司经营模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子公司以独立法人身份单独参加综合评价,子公司各项指标不合并入所属母公司。

  资产评估机构收入以单一法人(合伙)营业收入为准,总分公司不重复计算。

  (三)综合考虑了资产评估机构各项指标。

  在指标设计方面,充分考虑数据资料的可获得性、可靠性、可比性,也充分体现行业导向,引导资产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和行业责任。《办法》根据资产评估机构专业胜任能力确定基础分,合并考虑其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执业经验、风险防范能力、信息化建设、社会责任等加分项目得分,与不良行为信息、提示信息等减分项目扣分,确定综合得分。各项目的得分项均设最高分。

  计算原则:综合得分=基础分+加分项得分-减分项得分。

  (四)明确了综合评价评定周期。

  资产评估机构等级每3年重新评定,收入前百家资产评估机构名单每年公布。在此期间,新备案或恢复会员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参加下一轮次等级评定和下一年度资产评估机构收入情况排序;受到刑事处罚的资产评估机构,直接降一等级,3年内不得恢复原等级;暂停或丧失会员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名单同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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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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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