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提示第36号 气候变化下的风险考量及审计应对
发文时间:2023-9-28
文号: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提示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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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下的风险考量及审计应对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提示第36号             2023-9-28

  本专家提示由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不能替代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仅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参考。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专家提示亦并非对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全面描述,其结论亦可能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改变,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简称“ESG”)概念,从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三个维度评估企业经营的可持续发展和对社会价值的影响。目前气候变化已成为ESG最重要和最迫切的议题,系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难题。为了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风险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建立一套全球一致的可持续披露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在2021年11月召开的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宣布成立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简称“ISSB”)。在2023年6月26日,ISSB正式对外发布了《IFRS S1》和《IFRS S2》(统称为“ISSB准则”),旨在帮助企业更好地识别和气候变化相关的影响财务报表的事项。ISSB准则将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内生效,中国企业尤其是中国香港及其他境外上市企业在编制可持续报告时,可能会主动或被强制要求应用ISSB准则或类似准则。比如,香港联交所于2023年4月发布的《优化环境、社会及管治框架下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咨询文件)》以ISSB的气候相关披露准则为基础,引入气候相关披露要求,并建议将气候相关披露由“不遵守就解释”提升为强制性披露。

  气候变化对商业企业的影响主要分为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两大类。其中物理风险是指气候转变包括突变和长期对企业带来的风险。转型风险是指企业在气候转变的背景下为适应低碳、节能经济体系变化带来的经营风险。物理风险或转型风险都有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经营,对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及损益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2023年7月4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教育材料进行更新发布,列举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中可能需要考虑气候相关事项的章节。

  在上述背景下,本提示结合因气候变化带来的若干常见的会计影响,为注册会计师考虑如何应对气候变化相关事项的风险提供参考。

  一、固定资产计量和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气候因素影响着固定资产的未来资本支出,可能需要企业以过往未曾预期的方式进行支出。企业需要考虑获取足够和可靠的信息以确认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该项目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从而确认相关固定资产的开发成本和改造支出。准则亦要求在现实基础上估计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并至少在每个财政年度末进行复核。气候变化可能会影响立法的颁布、造成社会压力或者改变国际或国家指定的能源目标。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导致企业提前淘汰某些固定资产,从而缩短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例如,中国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的两个阶段碳减排奋斗目标,以火电主体的电力行业可能需要考虑是否预期会提前关闭或减少使用传统火电的发电资产(例如煤炭发电产线),缩短所对应资产的使用寿命。

  二、资产减值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要求企业评估在每个报告期末(年末或中期报告日期)是否存在资产减值的迹象。如果存在减值迹象,准则要求企业进行减值测试。减值迹象通常包括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对企业有不利影响的重大变化、资产报废的证据以及可观察到的资产价值减少的迹象。气候变化可能使企业出现以下的减值迹象:

  1.企业所在的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导致企业被迫改变生产方法甚至放弃生产;在某法律环境下,规定某类资产的使用需要付出额外的罚款,这可能迫使企业提前停止使用该资产。例如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使得排碳企业需要购买碳配额从而增加企业对碳排放的支出,导致企业的成本上升。限制企业碳排放,迫使企业放弃传统的生产方式,向低碳排放的生产方向升级改造;

  2.由于竞争市场的变化例如竞争对手推出更具可持续性的商品或服务,企业拥有的资产或现金产出单元的经济利益流入可能不如之前的预期;

  3.一般成本的增加。由于气候变化影响导致供应商的供货成本提升甚至停止生产某些零部件或导致资产维护成本上升,企业拥有的资产或现金产出单元的经济利益流入可能不如之前的预期。例如在碳减排背景下,由于限制导致煤炭价格上升,不仅导致依赖煤炭发电的电力企业原料成本上升而且使得企业必须采取措施以满足碳减排的要求。这无疑增加投入技术和投入成本。

  4.企业所处的行业决定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回报率,这可能会影响计算资产或现金产出单元使用价值的折现率,从而影响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例如投资者需要更高的回报率来投资从事高碳排放的企业,使得企业面临较高的利率;

  5.气候变化影响企业的估值,可能使得其市值低于账面价值。在目前政策背景下,投资者处于例如建筑材料业、石化企业等高排放行业,企业的股价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导致其市值跌至其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以下。当企业受上述情况的影响,可能会增加资产或现金产出单元的运营成本,进而增加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风险。

  三、预计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要求企业对因过去事件而承担的现时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要求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并且企业需要对该义务做出可靠的估计。如不符合预计负债的条件,则企业不应确认准备,但企业可能仍会产生或有负债。虽然企业无需确认或有负债,但需要对或有负债进行解释性的披露,除非资金流出的可能性很小。

  当企业采取行动以应对气候变化的后果时,很可能会导致新负债的确认,或者在不符合负债确认标准的情况下,需要披露新的或有负债:

  1.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可能会产生一些以前不存在的新义务,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拟定了新的法律但尚未颁布,则只有在法规几乎确定会按照起草的方式颁布时才会产生义务;

  2.推定义务。企业可能公开承诺以某种方式或开展某些活动以应对气候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对其是否产生了需要确认准备的推定义务进行评估。鉴于气候变化的程度和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企业需要充分考虑确认和计量预计负债时作出的假设和判断;

  3.弃置与资产报废义务。由于某些资产具有无限的使用寿命例如石油,以前尚未为其弃置成本确认准备。根据气候变化以及因此颁布的相关法规需要对该资产的弃置准备进行重新考虑或披露新的或有负债;

  4.亏损合同的产生。由于采用新工艺或新材料进而使得成本增加,可能会出现以前预计盈利的合同现在预计出现亏损。如果确定为亏损状态,可能需要按照退出合同的最低净成本确认预计负债;

  5.气候变化和相关的立法变更可能意味着企业当前业务的某些领域以其当前形式不再可行。例如在碳减排的背景下,高能源消耗的钢铁企业相关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这可能意味着合同项目或资本承诺被搁置,从而可能导致亏损合同。或者在更极端的情况下,会造成个别产线或业务重组或关停。

  6.由于气候的不确定性,各主体可能预计未来与气候相关的诉讼会变得更为普遍,而且结果更加不确定;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新立法也可能意味着现有法律诉讼很可能导致现金流出,因此需要确认预计负债,而不是披露或有负债。

  四、持续经营

  与气候有关的事项问题与未来规划高度相关。企业可能需要考虑政府行动、立法甚至社会责任在报告签署之日起至少12个月对企业持续经营基础的影响。气候变化风险会导致企业可能出现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尽管许多情况下,气候变化风险不会在短期内对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确定性,但该风险是评估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时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如果分析发现企业的长期持续经营能力方面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这意味着对于一些目前所处行业风险较大的企业来说,如果不改变其战略和商业模式,这些事项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而言是一种长期风险。例如在双碳目标下,北京地区已于2017年全面淘汰燃煤电厂,海南也将于2030年全面禁售传统燃油车。处于煤和燃油汽车行业的企业可能会涉及业务转移或关闭甚至面临企业破产风险;中国实施碳汇林业项目使得传统林业、造纸行业受到直接的冲击。政府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或市场调控迫使相应企业进行业务重大转型甚至关停。

  五、对气候变化引起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考虑

  气候变化对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以及行为决策等方面也会造成巨大的影响,这些特定的气候风险必然会对公司运营产生独特的影响。气候变化的不确定性对会计政策的运用、会计估计造成重大不确定性,可能使得财务报表无法真实公允反映企业情况。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的职责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以及是否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发表意见 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留意气候变化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从而提高审计质量。

  1.在初步业务活动阶段,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审计团队成员专业知识拥有对气候相关背景知识的适当性。从审计风险的角度,由于气候变化相关风险使企业经营活动的不稳定性上升,可能会对公司的财务绩效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这不仅会使企业的收益降低以及现金流中断,还会导致较高的资本成本,管理层可能迫于压力操纵财务报表,导致重大错报风险增加,注册会计师需要审计团队成员拥有环境气候相关专业知识以应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从审计投入的角度,气候风险带来的不确定性会使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难度增加,引入拥有相关背景知识的专家团队,执行更多审计程序,因此审计投入亦会相应增加。其次,随着报表使用者、公共利益主体对气候风险的关注度提升、治理层提高对气候风险的重视程度,主动要求注册会计师加强有关气候变化的重大错报风险的审计,使得注册会计师扩大审计范围,增加审计投入,因此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在执行审计程序中更加勤勉尽责,从而审计团队成员拥有更多相关知识背景的需求更加迫切。

  2.在风险评估阶段,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气候对被审计单位的行业形势、法律环境、监管环境的影响。例如上文提到气候对煤炭行业、钢铁行业等高排放行业造成重大影响,包括限制碳排放量、部分地区关停相应行业等。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气候变化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产生的重要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司承诺目标、强制披露要求等;其次,注册会计师需要评价被审计单位气候风险的衡量标准以及被审计单位监控和管理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治理过程、控制和程序,确定影响财务报表数据的政策、制度、控制是否有效,并且得到执行。

  3.在风险应对阶段,注册会计师需要对涉及气候变化的重大会计估计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在气候风险的影响下,上文提及的固定资产、资产减值损失、预计负债、持续经营均涉及复杂的重大会计估计。注册会计师需要评价和测试管理层针对气候变化作出的会计估计,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应对与会计估计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会计估计涉及固有高度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考虑聘请在对应领域的专家参与到审计工作中。若已识别出可能有管理层因气候风险采取舞弊的风险,注册会计师还需要测试管理层对涉及气候风险的会计分录以及在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作出的其他调整是否适当;复核管理层对气候风险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存在偏向,并评价产生这种偏向的环境是否表明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对于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或基于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以及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其他信息而显得异常的重大交易,评价其商业理由等。

  4.在出具审计意见、完成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评估是否对气候相关事项作为关键审计事项进行描述。关键审计事项,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虽然,在当前实务中直接将气候相关审计事项列为关键审计事项并不常见,但气候因素可能影响到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预计负债、可持续经营等会计事项,注册会计师需要尤其关注和评价因气候因素影响的会计事项是否对财务报表造成重大影响,从定性、定量的角度充分披露气候相关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度转型,为满足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使用需求,注册会计师需要结合当前可持续发展趋势和气候变化对企业的影响,在执行审计程序的过程中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气候变化对被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可能造成的重大错报风险,选派具有相关背景知识的团队,设计适当的总体应对措施和进一步审计程序,对气候变化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发表适当的审计意见,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以满足企业、公众利益主体、社会日益严格的披露需求。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9月28日


推荐阅读

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