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申报和评估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消费函[2023]273号 2023-10-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40号),根据《数字化助力消费品工业“三品”行动方案(2022—2025年)》(工信部联消费〔2022〕79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3年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申报和2016—2020年认定的示范城市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
(一)申报范围
消费品工业“三品”工作基础较好,有利于开展“三品”战略示范的城市。
(二)申报要求
申报城市重视消费品产业培育和政策引导,深入实施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消费品工业发展综合实力较强,特色优势产业鲜明,在稳增长、扩消费、惠民生方面表现突出,在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方面示范效果明显。
省级城市消费品工业发展基础较好,特色优势产业规模突出,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效显著;地级城市发展特色和主导产业优势明显,区域品牌建设成效突出;县级城市特色优势产业市场占比较高,重点培育企业发展较好。优先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开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三)申报程序
1.申请。申报城市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选取1—3个产业作为特色优势产业,填报《2023年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申报书》(附件1)、《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建设方案》(附件2)、《2023年消费品领域重点培育企业信息表》(附件3),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初审。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确定推荐名单。各地申报城市数量不限。
3.材料报送。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2023年11月10日前,将《2023年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申报汇总表》(附件4)以及相关申报材料(附件1—3)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二、评估
请2016—2020年认定的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附件5)示范城市围绕特色产业发展、“三品”示范成效等方面进行梳理总结,填写《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评估表》(附件6)、《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评估报告》(附件7),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于2023年11月30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地调研和现场核实。
三、工作要求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加强对示范城市指导服务,支持地方立足产业特色优势,加快示范城市培育创建,推动地方政策举措取得实效。对申报材料要严格把关,确保各项材料真实有效。
(二)各申报单位要建立完善“三品”战略工作机制,加快特色优势产业培育,结合主导产业做好示范城市、示范区、示范县宣传,支持企业积极参与消费品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培育一批优质品牌和领军企业。
(三)我部将组织开展示范城市经验交流和宣传推广,支持示范城市探索打造消费名品方阵。建立示范城市动态管理机制,组织开展年度评估和现场复核,对不再符合示范条件的城市,取消相应资格称号。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宋其森 010-68205674
王柯懿 010-88558785 18910154850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6号赛迪大厦12层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附件:1——7
1.2023年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申报书
2.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建设方案
3.2023年消费品领域重点培育企业信息表
4.2023年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申报汇总表
5.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名单(2016—2020年)
6.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评估表
7.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评估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3年10月10日
附件2
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建设方案(参考大纲)
一、申报城市基本情况
申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消费品工业发展总体情况以及“三品”战略实施重要举措及成效。
二、申报城市特色优势产业概况
申报城市特色优势产业规模、重点企业、新技术应用、新业态新模式、数字化绿色化协同发展、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主要产品国内与国际市场份额等内容。
特色优势产业在“三品”战略实施中取得的成果、典型经验以及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等内容。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申报城市下一步在“三品”战略助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方面的工作思路、目标、重点方向及支持保障等内容。
注:申报城市有多个特色优势产业的,在发展报告中分别予以列明。发展报告不超过5000字,可附相关成果材料。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