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市监规[2023]3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的通知(试行)
发文时间:2023-9-22
文号:冀市监规[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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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的通知(试行)

冀市监规[2023]3号          2023-9-22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照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部署安排,决定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届历次全会及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家座谈会精神,认真落实我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新要求,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逐步建立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促进河北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适用本通知予以除名标记:

  (一)经营主体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经营主体处于存续状态,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申报的。

  三、工作流程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机制,定期开展除名标记工作。

  (一)确定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使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按照除名标记情形进行名单提取:提取第一种情形的经营主体,直接纳入拟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提取第二种情形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的经营主体,函请同级税务部门查询近两年是否依法纳税申报,将近两年未纳税申报的纳入拟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对拟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要结合工作实际,经调查核实、综合研判,按照包容审慎、积极稳妥原则,确定最终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

  (二)作出除名标记决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自确定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清单内经营主体作出除名标记决定。

  (三)执行除名标记公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自作出除名标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对被除名标记经营主体进行标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符合本通知适用范围第一种情形的标记“除名,原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符合本通知适用范围第二种情形的标记“除名,原因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申报”。

  四、终止除名标记

  适用范围第一种情形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吊销后,除名标记自动终止。

  适用范围第二种情形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经营异常状态且恢复纳税申报的,可向作出除名标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终止除名标记。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终止除名标记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符合终止除名标记的,应当作出终止除名标记决定,将其终止除名标记,并予以公示。

  五、异议处理

  对除名标记决定有异议的,经营主体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作出除名标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对经营主体提出的撤销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复核,发现确有错误的,应作出撤销除名标记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除名标记决定存在错误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主动作出撤销除名标记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终止除名标记,并予以公示。除名标记文书送达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修正)》第八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如经营主体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应当通过本部门或政府网站公告送达。

  在实施除名标记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按照经营主体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予以保存。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开展除名标记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降低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安全,提升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激发经营主体竞争活力,引导非正常经营状态的经营主体有序退出市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分工,搞好协同。省市场监管局及时调整经济户籍系统,增设除名标记模块,优化公示系统公示功能,为除名标记工作提供系统支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负责通过经济户籍系统综合监管除名标记模块对经营主体进行除名标记,信息化工作机构负责提取拟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做好技术保障、数据管理和数据分析综合利用;各级税务部门负责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函请,提供涉及经营主体近两年纳税申报情况。

  (三)统筹协调,加强宣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动态调整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周密实施,保证除名标记工作公平公开规范。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社会公众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理解和支持,强化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期间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相关文书(参考模板)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3年9月22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26

  一、文件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完善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工作要求,更好落实我省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工作重点任务,逐步建立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的通知(试行)》,主要在适用范围、工作流程、异议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便于更好开展工作。

  二、如何定性除名标记?

  开展除名标记工作的目的是发挥“标签+公示”作用,督促引导相关经营主体进行信用修复恢复正常经营或办理注销登记退出市场,是对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制度的补充。

  三、除名标记工作的工作分工如何划分?

  市场监管系统内部除名标记工作职责划分主要根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进行确定。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经营主体除名标记联合工作机制,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及时调整经济户籍系统,增设除名标记模块,优化公示系统公示功能,为除名标记工作提供系统支撑。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除名标记工作的具体实施,开展对适用范围内经营主体进行除名标记、终止除名标记工作。

  市、县级税务部门负责依据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函请,提供涉及经营主体近两年纳税申报情况。

  四、除名标记有哪些工作流程?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市场主体定期除名标记工作机制,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对符合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列出清单,定期开展除名标记工作。信用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除名标记决定后,使用经济户籍系统对被除名标记市场主体进行标注,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公示内容根据情形分别为“除名,原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和“除名,原因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申报”。

  五、哪些情形适用于除名标记?

  经营主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纳入除名标记范围:一是经营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二是经营主体处于存续状态,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申报的。

  六、除名标记决定如何送达当事人?

  除名标记文书送达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修正)》第八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如经营主体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通过本部门或政府网站公告送达。

  七、如何终止除名标记?

  根据两种标记情形的不同,对于终止标记有不同的条件:一是对适用范围第一项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吊销后,除名标记自动终止。二是对于适用范围第二项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经营异常状态、恢复纳税申报的,可向作出除名标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终止除名标记。

  八、经营主体对除名标记有异议如何处理?

  经营主体对除名标记决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营主体也可以向作出除名标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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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开票时将“柚子味鱼排”写成“柚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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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开票面临“选码”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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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常见的薯片为例,因工艺不同,在税收分类编码中分为两个不同的条目。原切薯片的税收分类编码条目为“焙烤松脆食品”(编码103020105),对应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产品通用名“原切马铃薯片”;薯泥压制薯片的税收分类编码条目为“膨化食品”(编码103020104),对应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产品通用名“膨化食品”。有的财务人员未接触过生产线,见“薯片”即选“膨化食品”,将不同工艺混为一谈,导致选错、用错、开错发票。

  一方面,目前的商品编码体系较多,有待统一;另一方面,编码设计滞后于新业态的发展速度。一些新兴产品、复合型商品等没有与之完全对应的条目,存在“无码可选”的问题。有的企业“自主创标”,根据自有业务管理便利创建内部类目,无法与现有商品编码直接对应。有的电商平台自建分类标签,对部分携带附加服务属性的复合型商品等,开票选码依赖电商平台财务人员主观判断,不同电商平台开具发票信息可能不同。

  当前人工智能同样可能误判商品信息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广后,纳税人可将原税控设备中的客户和商品编码等信息批量导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特有名词、关键词匹配的线性逻辑实现快速开票,解决了人工选码效率低、跨平台数据割裂等问题。但是商品编码体系较多、对复合商品的赋码标准缺乏等影响因素依然存在。

  笔者认为,可探索“数据获取—语义理解—多维校验—动态优化”的AI全流程链路开票模式,以更好应对复杂开票场景。依托AI语义处理能力,理解复杂的业务并简单描述,再将其自动匹配到最接近的编码,结合业务合同、支付记录等多维数据交叉校验,不断优化匹配规则。

  从目前来看,实现链路开票尚存待解难题。

  数据质量有待加强。数据校验和机器学习对数据质量要求较高,目前纳税人自行填写商品信息开票的模式让开票行为自由度更高,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有效数据与无效数据掺杂的情况。例如,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兼营物业管理和停车服务,开票时惯性思维选择“现代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率,未将停车服务对应的销售数据正确开具为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适用9%的增值税率。这使得日常税收征管中预警模型对风险识别的误判率上升,需要人工耗费大量精力追溯数据链路、校准算法逻辑。自由填报数据后失真的错误数据可能“污染”AI模型,AI可能将错误模式视为合理行为,导致错误推荐编码、税率错配等。

  AI应用的技术水平也有待加强。当前AI对非结构化数据解析能力有限,开票项目名称中出现多种规格名、品牌名等数据时,会对商品适用税率判断造成干扰。如开票项目名称为“柚子味鱼排”,AI可能误判商品为“柚子”。同时,在诸如混合销售或减免税政策等复杂业务场景下,AI误判率增加,需要人工介入复核。

  此外,各个行业的商品分类逻辑差异显著,单一AI模型难以兼顾各行业特征,每个垂直领域模型调试都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并且随着行业发展、政策变动等因素还需要模型能够快速迭代响应,调试成本较高。

  “链路开票”落地的解决方案设计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进一步优化商品编码,升级税率、征收率的智能推荐系统等,推动实现销售货物或劳务过程的争议前置、校验前移、标准先定、链路闭环。

  构建商品全生命周期溯源体系。在商品编码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等现有编码规则匹配之外,拓展匹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GS1编码数据,构建开放共享的商品服务编码知识库。可通过AI自动生成基础词条,匹配对应商品,根据行业标准、优惠政策等变化及时更新对应词条,供纳税人和税务人实时查询使用。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实时调取商品名称、规格、材质等基础信息,依托GS1编码基础标识体系,为每个商品生成独有的“税收数字身份证”,保证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识码寻码”,通过单个商品唯一的“税收数字身份证”选择与之对应且正确的商品编码和税率、征收率。通过管理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获取相关商品的流通路径和销售情况,为行业趋势和经济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推动分类体系规范融合。基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服务注释条款,探索构建“业务场景—服务类型—编码税率”模型。在数电发票开票平台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解析业务合同和商品关键词,根据关联属性强、中、弱三层清分处理。对于强关联的关键词自动关联匹配相应商品编码和税率,初步清分出标准化商品征收信息。对于中、弱关联的商品做好人工复核标记,提示转入人工确认环节,可人工一键处理的简单复核业务在确认后更新开票模型知识库。同时,由税务与行业领域的专家代表组成编审委员会,对清分后无法判别的弱关联争议条目进行人工裁定,将可能存在的争议环节前置,提供企业异议申诉渠道,会商解决后定期更新商品服务编码知识库,通过动态增补尽量实现所有货物服务商品代码、名称及税率、征收率的正列举和更新维护。

  打造智能开票精准智控系统。探索扫码开票、人工预填开票和图像识别开票三类开票模式,提升企业规范开票效能。针对已有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的规范化商品,通过扫描对应的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码,自动匹配对应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和税率开具发票,并根据购买方付款的账户信息自动发送给购买方。在开票环节,依托数电发票提高开票效率,同时推进智慧税务场景建设辅助校正开票准确率,实现商品流通全链路自动化“无感”开票。

  通过“系统智能化预填+人工校验修正”的人机协同模式,自动获取纳税人前期人工预填数据,根据业务类型自动预填必填项目,纳税人仅需人工核对补充,解决标准化系统难以覆盖复杂交易场景的问题,同时通过人工修正结果反哺系统迭代开票监测,双向反馈降低误开率。开票系统增设描述词过滤模型,自动屏蔽“柚子味”“芝士味”等风味描述词,聚焦核心商品词预填,当人工核对时弹出提示框“检测到风味描述词,请确认实际商品是否为鱼排?”确认即开票,修正即通过人工修正补充商品特征描述,训练模型提示预填准确度。

  对未纳入GS1编码体系的非标商品,如定制商品、手工制品等,可以采用“图像特征提取+语义分析”技术识别商品外观、结构,智能生成推荐编码,并按照对应税率开具相应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