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23]172号 2023-10-12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2010元、1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20元、18元。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21〕169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
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表
县 (市 、 区) | 月最低工资标准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济南市 :历下区 、市中区 、槐荫区 、天桥区 、历城区 青岛市 :市南区 、市北区 、黄岛区 、崂山区 、李沧区 、城阳区 、 即墨区 淄博市 : 淄川区 、张店区 、 临淄区 东营市所辖县 (区) 烟台市 :芝罘区 、福山区 、牟平区 、莱山区 、蓬莱区 、 龙口市 、莱州市 、招远市 潍坊市 :潍城区 、寒亭区 、坊子区 、奎文区 、诸城市 、 寿光市 威海市所辖市 (区) | 2200元 | 22元 |
济南市 :长清区 、章丘区 、济阳区 、莱芜区 、钢城区 、平阴县 、商河县 青岛市 :胶州市 、平度市 、莱西市 淄博市 :博山区 、周村区 、桓台县 枣庄市 :市中区 、薛城区 、滕州市 烟台市 :莱阳市 、栖霞市 、海阳市 潍坊市 :青州市 、安丘市 、高密市 、 昌邑市 、 临朐县 、昌乐县 济宁市 :任城区 、兖州区 、 曲阜市 、邹城市 、微山县 泰安市 :泰山区 、新泰市 、肥城市 日照市所辖县 (区) 临沂市 : 兰山区 、罗庄区 、河东区 滨州市 :滨城区 、邹平市 、博兴县 | 2010元 | 20元 |
淄博市 : 高青县 、沂源县 枣庄市 : 峄城区 、 台儿庄区 、 山亭区 济宁市 :鱼台县 、金乡县 、嘉祥县 、汶上县 、泗水县 、 梁山县 泰安市 :岱岳区 、宁阳县 、东平县 临沂市 :沂南县 、郯城县 、沂水县 、兰陵县 、费县 、平 邑县 、莒南县 、蒙阴县 、 临沭县 德州市所辖县 (市 、 区) 聊城市所辖县 (市 、 区) 滨州市 :沾化区 、惠民县 、 阳信县 、无棣县 菏泽市所辖县 (区) | 1820元 | 18元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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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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