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23]1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巩固增势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28
文号:辽政发[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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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巩固增势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辽政发[2023]12号          2023-9-28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落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推动我省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首战告捷,现将《辽宁省巩固增势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在现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落实举措,及时跟进国家最新政策导向和支持方向,抓紧明确今明两年到期阶段性政策的接续安排,加快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力度,健全政府与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积极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确保政策举措直达市场主体。

  各政策举措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巩固增势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

  1.积极开展促消费活动。安排省级资金对各市2023年7月至11月期间发放大宗商品和餐饮消费惠民补贴的进行奖励。对沈阳市、大连市按照发放补贴总金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其他12个市按照发放补贴总金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举办中华老字号(东北)博览会、辽宁地工产品推介、房产·家居联动促销百日、辽宁美食评选宣传推介、消费品包装设计大赛等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等,以下均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不断丰富消费新业态、新场景。鼓励深入推进商旅文体融合,围绕“首发+”“夜间+”“文旅+”“会展+”“数字+”打造创新型、体验型、沉浸式消费新场景。加快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城市建设,对获评国家级试点城市的市奖励200万元,对获评省级试点城市的市奖励100万元。支持电商直播基地发展,对省级电商直播示范基地按照其2023年7月至11月期间贡献纳统零售额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个基地最高获得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等)

  3.支持批发零售企业发展壮大。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依据企业在2023年9月至11月期间累计实现的限上零售额增量情况给予奖励。给予累计增量达到5亿元(包含)以上的批发和零售企业奖励100万元、2亿元(包含)至5亿元(不含)的奖励50万元、1亿元(包含)至2亿元(不含)的奖励30万元、5000万元(包含)至1亿元(不含)的奖励10万元。对引入符合相关要求国内外知名品牌开设首店、旗舰店的商业载体给予奖励,引入全国首店的最高奖励50万元,引入辽宁首店、旗舰店的最高奖励10万元。单个商业载体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

  4.持续激发住宿餐饮企业活力。对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依据企业在2023年9月至11月期间累计实现的限上零售额增量情况给予奖励。给予累计增量超过1000万元(包含)的住宿和餐饮企业奖励10万元、500万元(包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奖励5万元。对引入符合相关要求国内外知名餐饮品牌首店、旗舰店的商业载体给予奖励,引入全国首店的最高奖励30万元,引入辽宁首店、旗舰店的最高奖励5万元。单个商业载体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

  5.加快重点项目谋划实施。聚焦15项重大工程,按照储备项目总投资不低于年度计划新开工项目总投资3倍的规模,建好用好储备项目库。谋划提出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形成新质生产力、发展现代化大农业、发展海洋经济等领域2024年重点项目清单。促进央企与地方融合发展,滚动推进央企与地方合作项目签约落地、开工建设。强化项目前期全流程服务,省级项目前期费向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倾斜。加快规划、招投标、环评、施工许可等项目手续办理,在项目开工前做好水、电、路、气等施工保障工作。(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5项重大工程责任单位等)

  6.加强项目建设重点要素保障。强化项目资金支持,增强政银企对接实效,深化省政府与中央金融机构战略合作,积极运用银团贷款、投贷联动等模式,持续加大对项目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允许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按照规定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辽宁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大连监管局、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等)

  7.有序推进城中村改造。推进沈阳、大连城中村改造,建立城中村改造项目储备库和项目清单,落实土地、财税、金融等各项支持政策,力争2023年底前启动一批项目。指导其他市开展基础摸底、项目谋划等前期准备工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等)

  8.加强“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好“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支持政策,打造一批“平急两用”旅游居住设施,升级一批医疗应急服务点,新建、改扩建一批城郊大仓基地,完善市政、旅游、保供等配套条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辽宁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大连监管局、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等)

  9.促进对外贸易稳增长。允许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的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在境内区外按照现行规定开展保税检测维修业务。鼓励二手车出口,对二手车出口企业上年在整备、检测、鉴定、仓储等方面发生费用的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每年补贴上限最高200万元。争取中欧班列开行计划,支持企业利用中欧班列开展进出口业务。鼓励外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通过辽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扩大优势产品出口。支持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单户企业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省公安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等)

  10.加快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践行大食物观,支持社会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设施农业建设,对符合要求的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等领域新建或改造提升项目,开展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等,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贷款贴息比例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单个主体获得的年度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地方平台统建融资、大型企业自建投资、农业园区招商引资、龙头企业联农筹资,构建多元化的现代设施农业投融资模式,提升现代设施农业建设水平。(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

  11.提升海洋渔业发展水平。大力发展海洋牧场,加大培育储备力度,积极争创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对认定的国家级海洋牧场给予定额补助,补助上限为2000万元。支持引导发展水产品加工,延长渔业产业链,提高水产品附加值,对具备加工冷藏能力的渔业企业及合作社等购置水产品初加工设施设备,按照不超过总造价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大型深远海养殖综合体、养殖工船建设,拓展远洋渔业发展空间。推进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实现水产养殖、精深加工、冷链运输、仓储物流、文旅休闲等多种业态融合发展,形成海洋渔业经济新增长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

  12.加快制造业改造升级。以直接补助方式支持技术改造升级的项目,补助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以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按照实际获得金融机构贷款额度给予贴息补助,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等)

  13.促进文旅产业加快发展。对新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全省每年遴选30至40个重点文旅项目,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对实际投资超过亿元的优秀文旅演艺项目,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等)

  14.支持发展清洁能源产业。对保障性电源项目、重大产业项目以及储能等新能源产业项目建设给予绿色电力支持。对于全省园区内的供配电用户加大支持力度,企业无需自行投资建设建筑区划红线外电网工程。安排2亿元省级专项资金,支持氢能等产业发展。实施第一批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完善电力辅助服务政策,增强电力保供和清洁能源消纳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15.加大科技攻关支持力度。对企业组建科技创新联合体开展重大攻关示范项目的,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对企业聚焦产业链和创新链上的断点、卡点、堵点开展的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给予不低于100万元支持。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组织实施科技领军企业应用基础研究联合计划,按照计划额度的25%给予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企业通过技术转让、许可、开发等方式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按照付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科技资金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

  16.推进国有企业提质增效。开展全省百户国有企业改革促振兴专项行动,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重点推动14户省属企业重组整合,实现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积极布局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国有企业牵头产业链融通发展共链行动。加强国有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中央企业协同创新。(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等)

  17.加强重点领域金融服务支持。安排1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重点支持小微科技企业。完善绿色金融支持项目库,开展绿色企业评价认定,优化“辽绿通”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功能。扩大“辽绿贷”“绿票通”等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使用规模,将符合条件的银行纳入碳减排支持工具的金融机构范围。加快推动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业务落地生效,支持企业以碳排放权作为质押物获得融资。推广“链链通”再贴现等供应链金融新模式,专项支持省内重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票据贴现。(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辽宁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大连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等)

  18.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能级。各地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四上”企业发展的鼓励支持政策,根据工业、服务业、批零住餐业、建筑业等行业实际情况,鼓励“个转企”“企升规”高质量发展。激发民营经济投资活力,发布鼓励民间投资的重点细分行业项目清单,建立项目审批平台与银行信贷系统项目信息互联共享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盘活各类存量资产,加大REITs项目培育力度。加快解决政府拖欠企业账款问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法院、省工商联等)

  19.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将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去库存、保交楼等工作结合起来,通过盘活烂尾楼、适当改建或收购存量商品住房等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持续抓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危旧房改造。落实“认房不认贷”“卖旧买新”等政策。取消购房限制区域和二手房转让限制年限。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购房补贴范围扩大到个人购买存量公寓。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支持沈阳和大连作为试点城市,利用住房公积金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项目贷款;鼓励针对新市民、青年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机关事务局、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辽宁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大连监管局等)

  20.推动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实施就业政策服务落实专项行动。对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的企业,给予稳岗返还等补贴支持。强化“一企一策”“一项目一策”用工保障服务,着力解决用工缺口。突出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留辽来辽就业创业,每年开发青年就业见习岗位2.2万个以上。简化担保手续、开辟绿色通道,提升创业担保贷款审批效率。安排5000万元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用于强化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保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省金融监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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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