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23]1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巩固增势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28
文号:辽政发[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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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巩固增势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辽政发[2023]12号          2023-9-28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落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推动我省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首战告捷,现将《辽宁省巩固增势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在现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落实举措,及时跟进国家最新政策导向和支持方向,抓紧明确今明两年到期阶段性政策的接续安排,加快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力度,健全政府与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积极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确保政策举措直达市场主体。

  各政策举措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巩固增势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

  1.积极开展促消费活动。安排省级资金对各市2023年7月至11月期间发放大宗商品和餐饮消费惠民补贴的进行奖励。对沈阳市、大连市按照发放补贴总金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其他12个市按照发放补贴总金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举办中华老字号(东北)博览会、辽宁地工产品推介、房产·家居联动促销百日、辽宁美食评选宣传推介、消费品包装设计大赛等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等,以下均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不断丰富消费新业态、新场景。鼓励深入推进商旅文体融合,围绕“首发+”“夜间+”“文旅+”“会展+”“数字+”打造创新型、体验型、沉浸式消费新场景。加快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城市建设,对获评国家级试点城市的市奖励200万元,对获评省级试点城市的市奖励100万元。支持电商直播基地发展,对省级电商直播示范基地按照其2023年7月至11月期间贡献纳统零售额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个基地最高获得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等)

  3.支持批发零售企业发展壮大。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依据企业在2023年9月至11月期间累计实现的限上零售额增量情况给予奖励。给予累计增量达到5亿元(包含)以上的批发和零售企业奖励100万元、2亿元(包含)至5亿元(不含)的奖励50万元、1亿元(包含)至2亿元(不含)的奖励30万元、5000万元(包含)至1亿元(不含)的奖励10万元。对引入符合相关要求国内外知名品牌开设首店、旗舰店的商业载体给予奖励,引入全国首店的最高奖励50万元,引入辽宁首店、旗舰店的最高奖励10万元。单个商业载体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

  4.持续激发住宿餐饮企业活力。对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依据企业在2023年9月至11月期间累计实现的限上零售额增量情况给予奖励。给予累计增量超过1000万元(包含)的住宿和餐饮企业奖励10万元、500万元(包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奖励5万元。对引入符合相关要求国内外知名餐饮品牌首店、旗舰店的商业载体给予奖励,引入全国首店的最高奖励30万元,引入辽宁首店、旗舰店的最高奖励5万元。单个商业载体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

  5.加快重点项目谋划实施。聚焦15项重大工程,按照储备项目总投资不低于年度计划新开工项目总投资3倍的规模,建好用好储备项目库。谋划提出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形成新质生产力、发展现代化大农业、发展海洋经济等领域2024年重点项目清单。促进央企与地方融合发展,滚动推进央企与地方合作项目签约落地、开工建设。强化项目前期全流程服务,省级项目前期费向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倾斜。加快规划、招投标、环评、施工许可等项目手续办理,在项目开工前做好水、电、路、气等施工保障工作。(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5项重大工程责任单位等)

  6.加强项目建设重点要素保障。强化项目资金支持,增强政银企对接实效,深化省政府与中央金融机构战略合作,积极运用银团贷款、投贷联动等模式,持续加大对项目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允许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按照规定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辽宁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大连监管局、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等)

  7.有序推进城中村改造。推进沈阳、大连城中村改造,建立城中村改造项目储备库和项目清单,落实土地、财税、金融等各项支持政策,力争2023年底前启动一批项目。指导其他市开展基础摸底、项目谋划等前期准备工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等)

  8.加强“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好“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支持政策,打造一批“平急两用”旅游居住设施,升级一批医疗应急服务点,新建、改扩建一批城郊大仓基地,完善市政、旅游、保供等配套条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辽宁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大连监管局、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等)

  9.促进对外贸易稳增长。允许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的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在境内区外按照现行规定开展保税检测维修业务。鼓励二手车出口,对二手车出口企业上年在整备、检测、鉴定、仓储等方面发生费用的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每年补贴上限最高200万元。争取中欧班列开行计划,支持企业利用中欧班列开展进出口业务。鼓励外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通过辽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扩大优势产品出口。支持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单户企业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省公安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等)

  10.加快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践行大食物观,支持社会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设施农业建设,对符合要求的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等领域新建或改造提升项目,开展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等,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贷款贴息比例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单个主体获得的年度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地方平台统建融资、大型企业自建投资、农业园区招商引资、龙头企业联农筹资,构建多元化的现代设施农业投融资模式,提升现代设施农业建设水平。(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

  11.提升海洋渔业发展水平。大力发展海洋牧场,加大培育储备力度,积极争创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对认定的国家级海洋牧场给予定额补助,补助上限为2000万元。支持引导发展水产品加工,延长渔业产业链,提高水产品附加值,对具备加工冷藏能力的渔业企业及合作社等购置水产品初加工设施设备,按照不超过总造价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大型深远海养殖综合体、养殖工船建设,拓展远洋渔业发展空间。推进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实现水产养殖、精深加工、冷链运输、仓储物流、文旅休闲等多种业态融合发展,形成海洋渔业经济新增长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

  12.加快制造业改造升级。以直接补助方式支持技术改造升级的项目,补助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以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按照实际获得金融机构贷款额度给予贴息补助,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等)

  13.促进文旅产业加快发展。对新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全省每年遴选30至40个重点文旅项目,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对实际投资超过亿元的优秀文旅演艺项目,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等)

  14.支持发展清洁能源产业。对保障性电源项目、重大产业项目以及储能等新能源产业项目建设给予绿色电力支持。对于全省园区内的供配电用户加大支持力度,企业无需自行投资建设建筑区划红线外电网工程。安排2亿元省级专项资金,支持氢能等产业发展。实施第一批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完善电力辅助服务政策,增强电力保供和清洁能源消纳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15.加大科技攻关支持力度。对企业组建科技创新联合体开展重大攻关示范项目的,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对企业聚焦产业链和创新链上的断点、卡点、堵点开展的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给予不低于100万元支持。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组织实施科技领军企业应用基础研究联合计划,按照计划额度的25%给予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企业通过技术转让、许可、开发等方式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按照付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科技资金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

  16.推进国有企业提质增效。开展全省百户国有企业改革促振兴专项行动,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重点推动14户省属企业重组整合,实现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积极布局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国有企业牵头产业链融通发展共链行动。加强国有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中央企业协同创新。(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等)

  17.加强重点领域金融服务支持。安排1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重点支持小微科技企业。完善绿色金融支持项目库,开展绿色企业评价认定,优化“辽绿通”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功能。扩大“辽绿贷”“绿票通”等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使用规模,将符合条件的银行纳入碳减排支持工具的金融机构范围。加快推动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业务落地生效,支持企业以碳排放权作为质押物获得融资。推广“链链通”再贴现等供应链金融新模式,专项支持省内重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票据贴现。(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辽宁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大连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等)

  18.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能级。各地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四上”企业发展的鼓励支持政策,根据工业、服务业、批零住餐业、建筑业等行业实际情况,鼓励“个转企”“企升规”高质量发展。激发民营经济投资活力,发布鼓励民间投资的重点细分行业项目清单,建立项目审批平台与银行信贷系统项目信息互联共享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盘活各类存量资产,加大REITs项目培育力度。加快解决政府拖欠企业账款问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法院、省工商联等)

  19.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将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去库存、保交楼等工作结合起来,通过盘活烂尾楼、适当改建或收购存量商品住房等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持续抓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危旧房改造。落实“认房不认贷”“卖旧买新”等政策。取消购房限制区域和二手房转让限制年限。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购房补贴范围扩大到个人购买存量公寓。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支持沈阳和大连作为试点城市,利用住房公积金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项目贷款;鼓励针对新市民、青年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机关事务局、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辽宁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大连监管局等)

  20.推动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实施就业政策服务落实专项行动。对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的企业,给予稳岗返还等补贴支持。强化“一企一策”“一项目一策”用工保障服务,着力解决用工缺口。突出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留辽来辽就业创业,每年开发青年就业见习岗位2.2万个以上。简化担保手续、开辟绿色通道,提升创业担保贷款审批效率。安排5000万元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用于强化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保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省金融监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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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