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依申请税费服务事项同城通办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2023-10-16
为深入推进税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度,持续降低纳税人缴费人办事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自发文之日起在全市各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实施办税缴费服务事项同城通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同城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韶关市内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缴费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申请的税费服务事项可就近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实施同城通办的事项是纳税人缴费人申请的所有税费服务事项。业务类型包括信息报告、申报纳税、税收优惠、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等涉税(费)事项。
三、税务机关受理同城通办税费业务涉及出具文书和加盖印章的,按不同事项由受理税务机关或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四、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理同城通办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受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缴费人的相关涉税(费)违法违规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五、纳税人缴费人可拨打办税服务厅对外咨询电话12366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同城通办税费服务相关事宜。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可受理同城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点)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可受理同城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点)信息表
序号 | 地区 | 办税缴费服务场所 | 地址 |
1 | 浈江区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浈江区政务服务中心) | 韶关市浈江区金汇大道88号 |
2 | 武江区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武江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武江区政务服务中心) | 韶关市武江区建设路29号武江区科创园A栋三楼 |
3 | 曲江区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曲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 韶关市曲江区马坝大道30号 |
4 | 乐昌市 | 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乐昌市行政服务中心) | 乐昌市昌山中路168号 |
5 | 南雄市 | 国家税务总局南雄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南雄市行政服务中心) | 南雄市雄东路1号东方大润发广场4楼 |
6 | 仁化县 | 国家税务总局仁化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仁化县行政服务中心) | 韶关市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
7 | 始兴县 |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始兴县行政服务中心) | 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79号(始兴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
8 | 翁源县 | 国家税务总局翁源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翁源县政务服务中心) | 广东省翁源县龙仙镇德政路317号 |
9 | 新丰县 | 国家税务总局新丰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新丰县行政服务中心) | 韶关市新丰县丰城街道金园路132号 |
10 | 乳源瑶族自治县 | 国家税务总局乳源瑶族自治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乳源县行政服务中心) |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北环中路13号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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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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