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办发[2023]29号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28
文号:琼办发[202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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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办发[2023]29号           2023-9-28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更好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党对财会监督的领导进一步加强,构建起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初步建立分工明确、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具有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的财会监督工作机制。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加大重点领域监督力度,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贯彻落实方面更好地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健全财会监督体系

  1.加强党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加强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到位,统筹推动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各级政府要建立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加强对下级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

  2.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会监督的主责部门,牵头组织对本级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预算管理监督。严格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的管理和监督,构建完善现代预算制度。实施预算支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和监督,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折不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控一般性支出,兜实“三保”底线。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强化预算对执行的刚性约束,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扎实开展财政预算评审,强化工程造价监督。加强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从严审核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监管。加强对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监督。通过对预算单位资金进行动态监控预警、开展监督检查等措施,督促指导单位规范财务管理,推动预算单位严格执行各项财政、财务和会计规章制度。研究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模式下,合理划分预算单位和会计管理中心(支付局)的财会监督职责。加强对会计行为的监督,严厉打击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和代理记账行业执业质量的监督,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

  3.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监督。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强化对主管、监管行业系统和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强对所属单位财政预算工作的监督。加强对归口财务管理单位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财务活动开展日常监督和指导。按照会计法赋予的职权,加强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监督,规范会计行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赋予的职责,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资产评估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整治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4.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监督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会工作和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承担财会监督职责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落实单位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要加强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财会人员要加强自我约束,遵守职业道德,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财会事项要坚决拒绝办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检举。

  5.中介机构加强执业监督。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守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履行审计鉴证、资产评估、税务服务、会计服务等职责,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加强质量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风险分类防控,建立健全事前评估、事中跟踪、事后评价管理体系。强化内部治理,在人员调配、财务安排、业务承接、技术标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建立并有效实施实质统一的管理体系,持续提升一体化管理水平。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要深入学习执业准则和监管规则,切实加强专业能力建设。

  6.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监督。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要切实加强行业诚信教育,强化对诚信价值和执业行为的正向引领,通过评优、表彰等方式增强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促进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加强行业“黑名单”应用,将诚信建设要求贯穿到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环节。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监管,运用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持续加强执业行为日常监测,完善投诉举报、舆情处置等快速处理机制,提升行业执业质量。

  (二)完善财会监督工作机制

  7.建立财会监督主体横向协同工作机制。构建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各单位、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监督主体横向协同工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负责本级政府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日常工作,抓好统筹谋划和督促指导;税务、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管、金融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同。建立健全部门间协同监管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形成监督合力。建立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联合监管机制,推动行业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有机融合、协同推进。相关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准则制度规定,在配合财会监督执法中提供专业意见。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各单位应配合依法依规开展财会监督,不得拒绝、阻挠、拖延,不得提供虚假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财会资料及信息。

  8.建立省级与中央、省级与市县纵向联动工作机制。压实各有关方面财会监督责任,加强上下联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财会监督工作规划及省年度工作重点牵头制定财会监督年度工作要点,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和指导各市县开展财会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加强与相关中央驻琼单位的沟通协同联动,强化信息共享共用。各有关部门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部门授权实施监督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财会监督工作。对财会监督中的重大事项,各级政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9.建立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协同监督、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加强与巡视巡察机构的协作,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贯通协调,完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等方面的贯通协调机制。将财会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选派财会业务骨干参加巡视巡察、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等。强化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的配合协同,完善服务人大审查监督工作机制。加强与行政、司法、审计、统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监督成果共享互认机制。

  (三)坚持服务大局,做好重点领域财会监督工作

  10.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落实各项财政改革举措,“三农”、教育、医疗、就业等民生领域及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的相关财税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财会监督,严肃查处财经领域违反宏观决策和治理调控要求、影响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违纪违规行为,以精准有力的监督手段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11.聚焦财经纪律重点问题。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增强纪律规矩意识,聚焦减税降费、党政机关过紧日子、基层“三保”、国库管理、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等重点领域,严肃查处财政收入不真实不合规、违规兴建楼堂馆所、乱设财政专户、违规处置资产、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年底突击花钱、违规返还财政收入等突出问题,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

  12.聚焦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虚假建账信息、滥用会计准则等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推动会计核算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审核,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夯实财会数据信息质量。常态化开展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挂名执业、违规提供报告、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各市县要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开展本地区财会监督工作。将财会监督工作推进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贯彻落实财会监督决策部署不力、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二)加强队伍建设。省级和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强化财会监督队伍和能力建设。各部门各单位要完善财会监督人才政策体系,创新培养方式方法,分类型、分领域建立高层次财会监督人才库,积极建设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财会监督人才队伍。各部门各单位要配备与财会监督职能任务相匹配的人员力量,充分发挥日常监管作用,确保监管工作有效到位。

  (三)提升财会监督成效。强化信息化技术在财会监督领域的应用,深化“互联网+监督”,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为日常风险识别预警、执法检查、追责问责提供有力支持。优化监督模式与方式方法,推动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线上监督与线下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实现监督和管理有机统一。适时开展财会监督专项行动,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和结果公示力度,推动实施联合惩戒,大幅提高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成本,增强财会监督的权威性、严肃性和震慑力。督促财会监督发现问题整改。

  (四)加强学习宣传。多渠道多平台开展财会监督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强化财会从业人员执业操守。将财会监督纳入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范围,强化法纪意识。鼓励先行先试,强化引领示范,加强对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工作成效的总结推广和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加强财会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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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