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办发[2023]29号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28
文号:琼办发[202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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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办发[2023]29号           2023-9-28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更好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党对财会监督的领导进一步加强,构建起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初步建立分工明确、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具有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的财会监督工作机制。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加大重点领域监督力度,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贯彻落实方面更好地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健全财会监督体系

  1.加强党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加强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到位,统筹推动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各级政府要建立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加强对下级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

  2.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会监督的主责部门,牵头组织对本级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预算管理监督。严格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的管理和监督,构建完善现代预算制度。实施预算支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和监督,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折不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控一般性支出,兜实“三保”底线。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强化预算对执行的刚性约束,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扎实开展财政预算评审,强化工程造价监督。加强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从严审核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监管。加强对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监督。通过对预算单位资金进行动态监控预警、开展监督检查等措施,督促指导单位规范财务管理,推动预算单位严格执行各项财政、财务和会计规章制度。研究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模式下,合理划分预算单位和会计管理中心(支付局)的财会监督职责。加强对会计行为的监督,严厉打击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和代理记账行业执业质量的监督,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

  3.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监督。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强化对主管、监管行业系统和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强对所属单位财政预算工作的监督。加强对归口财务管理单位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财务活动开展日常监督和指导。按照会计法赋予的职权,加强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监督,规范会计行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赋予的职责,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资产评估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整治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4.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监督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会工作和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承担财会监督职责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落实单位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要加强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财会人员要加强自我约束,遵守职业道德,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财会事项要坚决拒绝办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检举。

  5.中介机构加强执业监督。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守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履行审计鉴证、资产评估、税务服务、会计服务等职责,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加强质量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风险分类防控,建立健全事前评估、事中跟踪、事后评价管理体系。强化内部治理,在人员调配、财务安排、业务承接、技术标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建立并有效实施实质统一的管理体系,持续提升一体化管理水平。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要深入学习执业准则和监管规则,切实加强专业能力建设。

  6.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监督。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要切实加强行业诚信教育,强化对诚信价值和执业行为的正向引领,通过评优、表彰等方式增强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促进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加强行业“黑名单”应用,将诚信建设要求贯穿到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环节。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监管,运用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持续加强执业行为日常监测,完善投诉举报、舆情处置等快速处理机制,提升行业执业质量。

  (二)完善财会监督工作机制

  7.建立财会监督主体横向协同工作机制。构建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各单位、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监督主体横向协同工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负责本级政府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日常工作,抓好统筹谋划和督促指导;税务、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管、金融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同。建立健全部门间协同监管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形成监督合力。建立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联合监管机制,推动行业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有机融合、协同推进。相关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准则制度规定,在配合财会监督执法中提供专业意见。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各单位应配合依法依规开展财会监督,不得拒绝、阻挠、拖延,不得提供虚假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财会资料及信息。

  8.建立省级与中央、省级与市县纵向联动工作机制。压实各有关方面财会监督责任,加强上下联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财会监督工作规划及省年度工作重点牵头制定财会监督年度工作要点,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和指导各市县开展财会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加强与相关中央驻琼单位的沟通协同联动,强化信息共享共用。各有关部门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部门授权实施监督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财会监督工作。对财会监督中的重大事项,各级政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9.建立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协同监督、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加强与巡视巡察机构的协作,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贯通协调,完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等方面的贯通协调机制。将财会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选派财会业务骨干参加巡视巡察、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等。强化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的配合协同,完善服务人大审查监督工作机制。加强与行政、司法、审计、统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监督成果共享互认机制。

  (三)坚持服务大局,做好重点领域财会监督工作

  10.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落实各项财政改革举措,“三农”、教育、医疗、就业等民生领域及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的相关财税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财会监督,严肃查处财经领域违反宏观决策和治理调控要求、影响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违纪违规行为,以精准有力的监督手段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11.聚焦财经纪律重点问题。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增强纪律规矩意识,聚焦减税降费、党政机关过紧日子、基层“三保”、国库管理、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等重点领域,严肃查处财政收入不真实不合规、违规兴建楼堂馆所、乱设财政专户、违规处置资产、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年底突击花钱、违规返还财政收入等突出问题,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

  12.聚焦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虚假建账信息、滥用会计准则等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推动会计核算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审核,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夯实财会数据信息质量。常态化开展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挂名执业、违规提供报告、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各市县要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开展本地区财会监督工作。将财会监督工作推进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贯彻落实财会监督决策部署不力、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二)加强队伍建设。省级和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强化财会监督队伍和能力建设。各部门各单位要完善财会监督人才政策体系,创新培养方式方法,分类型、分领域建立高层次财会监督人才库,积极建设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财会监督人才队伍。各部门各单位要配备与财会监督职能任务相匹配的人员力量,充分发挥日常监管作用,确保监管工作有效到位。

  (三)提升财会监督成效。强化信息化技术在财会监督领域的应用,深化“互联网+监督”,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为日常风险识别预警、执法检查、追责问责提供有力支持。优化监督模式与方式方法,推动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线上监督与线下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实现监督和管理有机统一。适时开展财会监督专项行动,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和结果公示力度,推动实施联合惩戒,大幅提高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成本,增强财会监督的权威性、严肃性和震慑力。督促财会监督发现问题整改。

  (四)加强学习宣传。多渠道多平台开展财会监督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强化财会从业人员执业操守。将财会监督纳入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范围,强化法纪意识。鼓励先行先试,强化引领示范,加强对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工作成效的总结推广和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加强财会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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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