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发[2023]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3-10-11
文号:法发[202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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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23]16号           2023-10-1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战略部署,准确实施国务院《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职能,促进广州南沙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能动司法,完善司法政策和配套举措,统筹推进粤港澳司法领域深度合作,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支持广州南沙在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中探索创新、树立标杆,为支持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主要目标。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提高诉源治理和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能力,推动人民法院主动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持续深化与港澳司法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提升与港澳司法交流合作水平,不断增强人民法院工作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法治示范作用,为广州南沙进一步完善国际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基地建设

  3.加强科技创新与现代化产业体系司法保护。支持广州南沙高质量建设南沙科学城、中国科学院明珠科学园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服务保障我国南方海洋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大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体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司法保护,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变革领域司法保护,支持完善电子工程、计算机科学、海洋科学、人工智能和智慧城市等领域的司法保护规则。支持相关科研设备进口,妥善处理因进口设备买卖、租赁、融资租赁、抵押等产生的纠纷,鼓励和规范设备有效利用流转。妥善处理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领域各类纠纷,依法保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4.强化数字经济发展司法保障。支持广州南沙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促进数字经济健康规范发展。加快推动完善数据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加强数据安全风险防控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支持保障下一代互联网国家工程中心粤港澳大湾区创新中心、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建设,支持广州互联网法院深化互联网审判创新发展。

  5.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对科技创新的激励和保障作用,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新技术新业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依法保护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支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进一步探索明确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落实和完善以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广州南沙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推动健全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6.加强产权平等保护。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维护涉案企业、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完善涉企产权案件申诉、重审等机制,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纠正机制。

  7.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依法公正审理涉外、涉港澳知识产权案件,加强涉外、涉港澳案例发布和规则研究,发挥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示范指引作用。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区际交流协作,着力打造具有较强辐射性和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

  三、推动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

  8.加强国际商事审判专业化建设。支持广州法院进一步优化国际商事审判资源配置,有序推进国际商事审判机制创新,加强国际商事纠纷审判组织建设,推动完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布局,加强涉外审判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台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审理,构建完善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体制机制。

  9.服务保障国际航运物流枢纽建设。深化海事审判改革,加强专业化海事审判机制建设。积极服务保障大湾区航运联合交易中心建设,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航运服务资源跨境跨区域整合。妥善审理涉及航运物流、铁水联运、航运金融、邮轮游艇经营、海员权益保护、船舶管理等案件,促进运输往来自由便利。

  10.积极推动落实涉外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管辖制度。结合广州南沙建设发展实际,完善涉外、涉港澳民商事纠纷管辖规则,探索细化当事人在涉外民事纠纷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具体规则,以及涉外民事纠纷与我国存在适当联系的认定标准。

  11.加大国际区际司法交流力度。积极推动简化跨境司法交流合作、人员往来审批程序,支持广州南沙开展国际区际法律研讨、司法论坛、模拟法庭等交流活动。积极邀请港澳法律专家担任研修学者、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支持港澳法律专业学生到人民法院实习,探索建立香港、澳门法律人才参与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研究工作机制,支持建立吸纳港澳地区、海外知名专家学者、行业领军人才的司法智库,着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法律规则、熟悉域外法律的涉外法律专业人才。

  四、支持促进规则衔接机制对接

  12.完善与港澳地区司法规则衔接。探索优化属实申述、委托当事人送达、证据开示、交叉询问、类案辩论、事实清理等诉讼规则衔接,借鉴不同法域的诉讼证据审查方式确认案件事实,鼓励开展裁判规则比较研究和交流互鉴。支持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广州南沙执业。

  13.探索完善涉港澳诉讼程序机制。支持南沙法院简化涉港澳案件诉讼程序,完善港澳诉讼主体资格确认、授权委托见证、送达程序及诉讼证据审查认定程序。适时建立根据当事人申请作出简易裁判文书机制,加快推进简化域外证据公证认证,提高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办理质量效率。支持广州法院健全完善适应涉外、涉港澳案件特点的在线诉讼服务机制和平台,加强授权见证等领域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推广应用。加强与港澳诉讼服务协同对接,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纠纷解决服务。加强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建设,创新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特别机制,完善粤港澳司法协助执行机制。

  14.健全涉外涉港澳纠纷实质性化解机制。支持广州南沙加强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机制建设,建设优化诉讼、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衔接协作的一站式系统平台和工作机制,总结推广内地、境外调解员“双调解”模式,支持商事调解组织、行业性调解组织、仲裁等法律服务机构提供诉前、诉中解纷服务,实现解决纠纷的社会资源科学合理配置。支持建立高效便捷的仲裁裁决执行机制,支持具备条件的港澳法律服务机构、调解员、律师参与纠纷调解。推动建立调解员执业统一资格认证和调解员职业水平评价体系,鼓励外籍调解员和港澳调解员参与纠纷化解,充分发挥港澳调解员和专家咨询委员等协助解决跨境纠纷优势。

  15.完善域外法律查明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法律适用规则和工作机制,支持和引导根据区域特点和需求,充分利用各类域外法律查明途径,最大程度准确查明域外法律。合理认定域外法律查明内容和查明不能情形,避免在人民法院有义务查明域外法律情形下,仅以当事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域外法律,或者在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域外法律的情形下,仅因遗漏查明事项或当事人对提供的域外法律存在争议,认定域外法律无法查明。支持探索创新域外法律适用规则机制,深入调研商事主体依法选择适用域外法律解决商事纠纷有关问题。加强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建设,支持广州法院完善域外法查明平台建设机制,深化全国涉外审判裁判文书资源共享,支持广州法院加强域外法律及案例资源库建设。拓展域外法律查明有效途径,建立健全与“一带一路”域外法查明(广州)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常态化合作机制,支持港澳专家在南沙法院出庭提供法律查明协助。

  五、助力打造高质量城市发展标杆

  16.促进青年创业就业平台建设。支持广州南沙优化各类面向粤港澳青年的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合作平台,支持大力发展国际化人力资源服务。加强对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分析研讨,妥善处理激励创新与维护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加强高层次法治人才培养储备,为探索推动南沙事业单位、法定机构、国有企业引进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人才提供司法服务。

  17.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依法严惩破坏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非法排污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制度运用。全面准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加强碳排放领域新业态、新权属法律问题研究,妥善处理碳排放权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碳交易产品担保等涉碳纠纷,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司法保护规则体系。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裁判执行方式。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加强乡土树种、古树名木等自然资源司法保护,支持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行动,助力广州南沙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落实环境司法改革要求,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助力生态环境全方位、立体化和系统性保护。

  18.强化民生权益司法保障。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加大电信网络、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跨境犯罪打击力度,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加强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社保等民生领域司法保护,妥善处理引进人才、港澳居民因择业择居等产生的纠纷,依法维护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创业、学习生活权益。依法审理跨境婚姻家事案件,注重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

  19.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推动智慧法院和智慧城市深度融合融通,加强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司法领域运用,加快推动智慧法院第五代移动通信(5G)全覆盖,提升智慧法院基础建设整体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司法大数据运用,围绕行业产业发展、社会治理等重点领域开展分析研判,探索推动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数据信息共享,促进审判执行现代化,为能动司法服务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六、完善组织保障机制

  20.加强调查研究。依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等平台,系统研究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研判、准确把握广州南沙建设所涉及各类诉讼案件的特点和规律,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制定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统一法律适用,提供政策指引。及时总结推广支持和保障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的经验做法,持续提升广州南沙法治建设的软实力和影响力。

  21.完善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各有关部门加强条线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增强做好服务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前瞻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充分利用派驻广东的便利条件,立足司法职能,主动服务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重大战略,持续推进改革进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压实主体责任,强化督促问效、细化落实,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有关部门支持,凝聚服务保障合力,推动各项建设和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负责人就《关于为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南沙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负责人就《南沙意见》所涉重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印发《南沙意见》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更好发挥作用”。加快广州南沙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是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推动创新发展、打造优质生活圈的重要举措。2022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为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建设明确了支持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工作,近年来,先后印发了为粤港澳大湾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司法文件,有效回应了区域发展司法需求。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组成工作专班,会同院内外相关部门启动《南沙意见》起草工作,先后到相关地方法院、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开展了系列调研,结合办案中了解到的情况,收集提炼司法政策需求。与此同时,充分关注和研究广州法院、南沙法院改革创新举措,通过司法文件给予政策支持,推动有益探索上升为制度机制。初稿形成后,广泛征求了中央和国家有关单位,我院政治部、民三庭、民四庭、研究室等部门,以及相关地方法院意见建议,经过多次审慎修改完善,形成了《南沙意见》。

  问:《南沙意见》起草时的主要思路和考虑是什么?

  答:《南沙意见》的起草主要遵循了以下思路和原则:

  一是将中央文件规定落实到司法领域。《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总体方案》围绕推进粤港澳全面合作明确了政策,考虑到大湾区建设涉及地区较多,近期国务院又印发了《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由此,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基础上,重点部署了横琴、前海、南沙、河套等四个区域。为了让司法服务保障各有侧重、相互衔接,需要既有面上的覆盖,也要针对不同地区特点突出工作亮点。因此,我们针对广州南沙的区域发展特点和司法需求,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中央政策,推动顶层设计转化为可以应用的政策依据,为深化粤港澳互利共赢合作、推动港澳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二是注重实用性和可行性。在起草过程中,我们紧紧围绕中央政策精神,找准司法工作的职能定位,讲求实际效果,主要体现在:支持地方法院已经建立运行的实质解纷机制、涉外审判机制、信息化平台等方面创新实践,为其进一步探索完善机制、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提供依据;在粤港澳制度规则衔接等方面,为地方法院诉讼制度探索和试点预留政策空间;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域外法查明适用等方面,为地方法院正确理解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明确导向、提供指引,努力发挥司法政策文件的指导作用。

  三是坚持创新发展和稳妥推进相结合。根据国务院《总体方案》提出的要求任务,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探索建立既满足政策要求又符合司法规律,具有针对性、长期性、示范性的司法创新机制,鼓励相关地方法院先行先试符合地方特点和实际需求的司法创新举措,服务保障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新格局。同时,对符合改革发展需要但需稳妥审慎推进,或在执行中可能突破现行法律的改革措施,暂不作规定。如确有需求,或者正在修改的相关法律拟作出规定、尚未颁布实施的,暂作原则性、概括性表述,为今后推进相关工作奠定基础。

  四是与此前印发的服务保障大湾区的两个司法文件有效衔接、形成互动。为加强服务保障大湾区建设相关司法文件协同衔接,第一巡回法庭对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印发的《关于支持和保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实施效果开展了调研评估。在起草《南沙意见》过程中,根据大湾区内三个地区的不同特点作出政策安排,突出“粤港澳全面合作”和“面向世界”两个关键,既体现各自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又强调相互之间的共通性和协同性,力求形成合力、产生实效。

  问:《南沙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有哪些亮点和创新点?

  答:《南沙意见》分为六部分21条,分别是总体要求、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基地建设、推动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支持促进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助力打造高质量城市发展标杆、完善组织保障机制。我们在研究制定文件时,注重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体现政策的针对性,努力让司法文件真正发挥支持和指导作用。

  一是突出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南沙意见》将“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基地建设”单列为一部分,针对南沙区域产业结构与地缘特点,完善科技创新与产业集聚司法保护政策,明确强化数字经济发展司法保障,提出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指导和支持地方法院加强涉外、涉港澳案例发布和规则研究,回应南沙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需求。

  二是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考虑到南沙地处粤港澳大湾区的几何中心,是推动大湾区开放发展的重要力量,审判工作也面临“一国两制三法域”特殊环境,《南沙意见》对加强国际商事审判体系建设、优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规则、完善涉港澳诉讼程序机制、优化司法交流和人员往来审批程序等问题作了规定,为增强大湾区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提供司法保障。

  三是推动健全涉外涉港澳纠纷解决机制。考虑到广州地区和南沙片区涉外、涉港澳纠纷解决需求较高,《南沙意见》总结提炼地方法院实践,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台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审理。支持地方法院完善内地、港澳调解员“双调解”模式,形成更符合涉外涉港澳纠纷特点的解纷机制。另外,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扩大了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纠纷的管辖权,明确了涉外民事纠纷当事人书面协议管辖的规定。因此,我们在起草意见时体现了新民诉法精神,并就完善和细化审查认定规则作了规定。

  问:国务院《南沙总体方案》将“打造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高地”列为五大任务之一,《南沙意见》在这方面主要有哪些举措?

  答:规则机制的衔接对接是促进要素高效便捷流动、推进市场一体化的基础条件,也是司法服务保障大湾区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对此,《南沙意见》就司法领域支持促进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作了专章规定。

  一是支持加强司法机制衔接。近年来,广州法院、南沙法院针对粤港澳三地经贸发展形势和司法实践需要,依法不断深化属实申述、委托当事人送达、证据开示、交叉询问、类案辩论、事实清理等诉讼机制衔接实践,探索制定了相关细则、规程和指引。《南沙意见》对其中行之有效的探索给予政策支持,促进粤港澳三地在司法领域发挥各自所长,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二是完善涉港澳诉讼程序机制。调研发现,优化国际商事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国际商事审判专业化水平,打造粤港澳商事审判优选地,是较为突出的司法需求之一。对此,《南沙意见》提出“支持广州南沙进一步优化国际商事审判资源配置”等原则性表述,为相关地方法院探索完善专业化审判体系、引进港澳人士担任陪审员或调解员、加强审判组织人员配备和培养培训等举措提供政策支持。同时,支持依法推动简化涉港澳诉讼程序,规定了在涉港澳诉讼庭审和送达、域外法律查明与适用、域外法律执业者资格认定等方面加强探索实践。

  三是支持相关平台和机制建设。支持广州法院自主建设的“AOL授权见证通”、域外法查明平台,推动建立健全与“一带一路”域外法查明(广州)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常态化合作机制,为大湾区法治融合提供制度保障。

  问:如何确保在文件发布后,各项举措能尽快落地见效。

  答:在贯彻落实《南沙意见》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会不断增强做好服务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主动性、前瞻性,加强统筹协调、一体推进,发挥好巡回法庭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司法服务保障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宣传推介与信息共享,做好与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特别是起草过程中提供意见建议单位的通报反馈,推动形成服务区域发展合力。在实施过程中,我们也将适时会同相关部门、相关地方法院加强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指导支持广东高院、广州中院等地方法院抓好落实,指导支持制定和细化规则、深化相关探索实践,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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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