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社发[2023]50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8
文号:苏人社发[202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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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3]50号            2023-9-8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团市委、妇联、残联、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创业创新主体活力,催生更多市场主体,推进创业富民,更好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1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政策,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创业带动就业,聚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就业困难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科研人员等重点群体,优化创业环境,提升创业创新能力,完善政策扶持和孵化服务,最大限度释放创新创业动力,为实现高质量就业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底,通过完善落实扶持政策,优化提供创业服务,支持更多重点群体投身创业活动,形成创业主体多元、创业层次提升、创业领域扩大、创业形式丰富的高质量创业新格局。力争实现每年支持成功自主创业20万人(其中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3万人、农民6.5万人)、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1.2万人、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0.5万人次,农村返乡入乡创业人数累计50万人以上,就业困难人员能够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实现就业增收。

  二、主要举措

  (一)优化创业生态环境。提升市场准入准营和退出便利化水平。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准入、退出便利化,着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全面推行“一照多址”改革,强化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推进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全程网上办理,推广实施市场监管行政审批远程评审工作规程和告知承诺规范。升级企业开办“全链通”系统,提升变更(备案)、跨区域迁移全程网办水平,提高企业“一网通办”“跨省通办”“掌上办理”服务能力。加大市场主体精准帮扶力度。试点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培育,支持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经营者,优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相关政策措施,降低转换成本。建设质量基础设施服务站点,为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建设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绿色通道”,进一步压缩企业专利申请授权周期。增强产业发展接续性和竞争力。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完善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引导电商平台企业为个体工商户入驻开辟绿色通道。清理废除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歧视性政策措施。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融通带动形成协同创新合力,搭建大企业、高校院所与中小企业之间协同创新平台,实现供给与需求、技术与市场的深度对接,营造良好发展生态。(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对创业主体全生命周期政策扶持。落实一次性创业、创业场地租金、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基地运营、创业孵化、创业项目等各类补贴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备案的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各地按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全面落实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创业提供融资支持。推动各地充实创业担保基金,鼓励各地引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见贷即担”。提升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效能,推动担保基金有效履行代偿责任,促进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稳健运行。简化担保条件和手续,降低反担保门槛。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推行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网上申请和审批,注重加强对借款人的跟踪指导服务。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支持金融机构围绕“稳岗扩岗”创新产品和服务,增加“苏岗贷”合作金融机构,加大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将投放低息信用贷款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稳定用工5人以上的民营企业和3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重点向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倾斜,提高企业受益面和受惠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引导小微企业贷款继续扩面、增量、降价。扩大“苏服贷”“苏科贷”“小微贷”“苏农贷”“苏质贷”“巾帼科创贷”“乡村振兴巾帼贷”“苏创融”“e推客”等投放规模。发挥专项基金作用。发挥省博士后创投中心作用,支持博士后人才创新创业。发挥江苏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作用,开发青创金融产品,为硬核科技、乡村创新创业项目提供直接资助、免息借款或创业贷款等形式的配套资助,缓解青年创业融资难题。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突出重点创业群体。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开展创业训练营、创业实训等活动,提供项目指导、风险评估、商业实战模拟等“沉浸式”体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意设计成果落地转化,引导其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创业。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加快推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服务平台,提高常态化创业服务保障能力。鼓励经营性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主动对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任务,引导退役军人在乡村旅游、电子商务、安保及社会服务等领域创业,培育一批具有潜力、产品质量好、诚信度高、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知名退役军人市场主体,引导一批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广的市场主体转型升级。支持农民创业。培育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推动做大做强做优,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更多市场主体。加强劳务品牌建设,鼓励劳务品牌从业人员发挥专业所长和从业经历等优势开展创新创业,持续推进乡土人才“三带”行动计划,推广“技能人才+特色产业+特色区域”模式,形成劳务品牌创业集聚效应。引导有志投身现代农业建设的农村青年、返乡农民领办创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支持农民开展电商创业。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创造更多优质市场主体、增加就业岗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按规定连续计算工龄,同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专业技术人员以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同等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主要依据,充分激发人才评价的就业拉动效能。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强化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激励机制,发挥部省共建留创园和省留创园作为海外人才集聚主阵地作用,优先支持在先进制造业集群所在园区配套建设留创园,加强项目申报、投融资、创业培训、涉外联络、市场推广与产业对接服务能力建设。加快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强化以才引才,用好港澳引才桥梁。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和灵活就业。鼓励根据实际发展夜经济、后备箱经济等特色经营,引导就业困难人员在家政服务、养老托育、摆摊设点等投资少、风险小的项目创业。允许以个人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灵活方式就业的劳动者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加强灵活就业人员权益维护,提供维权“绿色通道”和法律援助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落实渐退缓退政策,对低保对象因就业创业使得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缓退期。(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创业服务质量。拓展创业服务内容。制定江苏省公共创业服务指引,梳理公共创业服务事项,向社会公布服务目录和服务流程。集聚各方优质创业服务资源,健全创业信息发布、业务咨询、能力培养、指导帮扶、孵化服务、融资支持、活动组织等一体化服务机制。构建智慧服务体系,推进“互联网+”公共创业服务,依托江苏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推动更多创业服务事项“打包办”“畅通办”,全面推行创业登记实名制管理,精准服务重点群体创业。实施精准创业指导。组织开展“创响江苏”创业指导专家基层行、苏创大讲堂、青年创业导师结对问诊、女企业家创业导师进校园、民营企业进高校“三个一”(一场创业创新分享会、一场企业人才招聘会、一场校企产学研对接会)、残疾人创业指导等活动,通过主动对接、定期走访、上门服务等方式,对重点群体创业进行分类指导。提供人力资源支持。通过唱响做实“创响江苏”四季歌,建好用好“苏心聘”APP、高校毕业生就业掌上宝、“就在江苏”智慧就业服务平台、江苏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组织“百校千企万岗”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退役军人人力资源交流活动、大中城市联合招聘、“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云聘大会、“职为她来”云聘会等活动,面向各类创业项目人才引进和招聘用工需求,开展形式多样的对接洽谈活动,为重点群体创业实体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强化人才创业服务。推进“苏畅”人才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持续完善江苏省人才服务云平台功能,加强服务集成、资源集成、功能集成,打造全省人才大数据库,实现更多人才证明申请材料“免提交、一键通”,提升12345尚贤人才服务热线效能,多渠道帮助创业人才解决安居、就医、子女就医等问题,全力支持各类人才来苏创新创业。构建产业人才地图,动态精准掌握产业人才供需变化,提升人才创业贡献度。(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创业培训赋能。开展针对性培训。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等优质资源,对有创业意愿的重点群体人员开展创业意识、创业技能、创业政策等培训。深入实施“马兰花”创业培训行动、青年群体专项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开展“创响江苏”创业培训进校园等活动,根据SIYB培训体系、网络创业培训及各地开发的创业培训项目,聚焦重点群体创业创新各阶段能力素质要求,开展针对性、梯次性、补贴性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训者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针对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开展有特色、精细化创业创新培训。创新培训模式。推行“创业+技能”培训模式,加强创业创新教育培训和专业教育融合的课程体系建设,推动各院校将创业培训课程学时纳入大学生学分管理范围。加强“互联网+创业培训”,依托省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服务云平台开展资源征集、线上培训、线上督导、线上考核等工作,鼓励创业意识培训等培训项目或课程通过线上实施,并综合运用职业培训券等手段,对参加培训大学生开展培训推荐等服务。加强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有效衔接和统筹推进,把创业培训和项目论证、项目落地、就业创业结合起来,持续提供“线上+线下”政策扶持、案例分享、创业指导、信息推送、就业创业推介等创业培训后续跟踪服务。强化师资管理。建立创业培训师资库,加强创业培训师资动态管理,完善培养、进出、考评和激励机制,开展师资培训、研讨交流、教学观摩、讲师大赛等活动,全省每年培训或聘请创业创新导师、创业培训讲师不少于350名。吸引高水平教授、创业培训师、知名企业家、行业专家和院校教师担任创业创新导师,组织成立大学生、退役军人创业导师团、创业培训咨询专家志愿团。(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创业载体建设。建设一批特色载体。积极建设创业示范基地、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双创示范基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村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退役军人高水平就业创业示范园地、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品牌创业载体,向孵化实体和项目提供专家辅导、技术支持、融资对接、政策解读、业务代办、人事招聘等综合创业服务,为创新创业项目落地成长搭建平台。符合条件的基地可申领创业基地运营、创业孵化补贴。发挥创业示范基地效能。分层次培育全国和省级创业基地,发挥全国、省级创业基地典型带动作用,引导各级创业载体改造升级,强化服务质量管理,提升孵化服务水平。对备案为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最高一次性60万元补助,实施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动态管理,对评定为A级的基地再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补助。对入选省级留创示范基地的园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拓展基地服务供给。鼓励各地强化各类创业载体交流合作,共享发布创业项目、孵化场地、仪器设备等信息,为重点群体与创业资源搭建资源整合平台。政府投资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载体用于创业项目使用的场地,优先向重点群体免费提供。(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营造浓厚创业氛围。办好品牌赛事。组织开展“创响江苏”、中国国际“互联网+”“创客中国”“中国创翼”“i创杯”、农村创业创新、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创青春”“挑战杯”“慧创她时代·巾帼科技创新大赛”、残疾人创业大赛等创业创新赛事,推进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金种子”孵育项目等活动,发掘一批优秀创业项目,选树一批创业典型,实现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创。组织特色活动。通过组织实施“创响江苏”系列、“苏青合伙人”青年创新创业、创业创新巾帼行动等活动计划,常态化举办创业论坛、行业沙龙、项目路演等活动,为创业者搭建经验分享、交流合作、展示项目的公共平台。强化示范引领。开展全省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地区、大学生就业创业年度人物、江苏省留学回国先进个人评选及残疾人创新创业人才选拔等活动,选树一批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意义,摆上重要位置,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推进各项创业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同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协调,共同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

  (二)做准做实创业数据。各地要加强对创业者的跟踪指导,高质量开展创业服务实名制登记工作,主动对接、交流共享信息,做准做实创业数据,实现创业服务工作精准到人、直达到户,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通过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数据比对,确定各地创业服务情况、支持成功创业成效。各地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情况,将纳入年度全省就业工作先进地区督查激励评价指标。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形象的图片、简洁明了的文字等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新媒体等平台,广泛宣传创业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先进经验、典型案例及制度性成果等,大力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精心组织各类创业主题活动,丰富成果展示、品牌打造、项目路演、创业沙龙等活动内容,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创业活动。

  (四)强化监督落实。各地要抓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具体实施,加强资源对接和信息共享,定期调度汇总实施进展情况,共同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要依法维护重点群体创业者权益,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严格执法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投诉通道,不断完善有利于创业创新的市场环境。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 共青团江苏省委 江苏省妇女联合会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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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