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规[2023]7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创业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4-7
文号:沪人社规[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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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创业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3]7号          2023-4-7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劳动者成功创业并通过创业带动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本市创业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建立政府引导扶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创业培训工作机制,构建培训主体多元化、培训内容多层次、有效覆盖创业活动各阶段的创业培训体系,完善创业培训后续跟踪服务制度,进一步提升创业培训质效。

  “十四五”期间,依托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院校创业指导站、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等资源,以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为基础,开发系列创业培训精品课程;培育覆盖各类创业培训课程的师资队伍,支持一批优秀创业培训师资建立创业指导工作室;加大优质创业培训机构扶持力度,打造一批具有较高水平、较强影响力的创业培训示范基地。

  二、培训范围

  遵循创业活动的规律,开展覆盖创业意识激发期、创业准备期、创业初创期、创业发展期等不同阶段的创业培训。

  (一)创业意识激发期、创业准备期培训。各区就业促进中心按照公益性和适需性原则,对本市有创业能力提升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各类劳动者,重点面向本市各类职业院校和高校在校学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群体、即将刑满释放人员等群体,以项目化运作的方式开展创业意识激发期和创业准备期培训,并对培训合格的发放创业培训结业证书。

  (二)创业初创期培训。鼓励具有相关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对本市有意改善创业组织经营情况的已创业者开展创业初创期培训。创业初创期培训由创业培训评价管理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并对评价合格的培训学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本市创业3年内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持股合伙人,通过培训获得创业初创期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费补贴,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补贴资金从市就业促进中心单位预算中列支。同一人参加同一创业初创期培训项目只可申请1次补贴,同一人享受初创期培训项目补贴不超过3次。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可自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人社”APP等在线方式或各区就业促进中心窗口申请培训费补贴,经培训机构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通过并面向社会公示补贴发放信息,公示无异议的,补贴经费发放至补贴对象社保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或本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三)创业发展期培训。市、区就业促进中心根据创业者需求,对有意扩大企业规模的创业者,重点面向已获得创业大赛奖项或风险机构投资的企业负责人,以项目化运作的方式组织开展创业发展期培训,并对培训合格的发放创业培训结业证书。

  三、基础能力建设

  (一)加强技术标准制定。市就业促进中心负责根据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马兰花计划”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本市创业工作实际,建设本市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各类技术标准体系,发布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项目)专业设置标准和评价规范,加强对创业培训师资、课程、教材、机构等相关工作的指导服务。

  (二)强化数字化管理应用。市就业促进中心根据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管理要求,遴选创业培训评价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创业培训评价管理平台,并对创业培训及评价实施信息化、数字化管理,实现培训机构全覆盖、培训人员全实名、培训过程可追溯、培训质量可监控。各区就业促进中心通过创业培训评价管理平台数字化管理应用,提升创业培训评价质量。

  (三)促进培训机构发展。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广泛发动职业培训机构、各类院校、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等优势资源参与创业培训,并通过建立优奖劣汰的机制,选树一批创业培训示范机构。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审批创业培训机构(项目)资质,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各类院校经申请获得创业培训项目资质后开展创业培训。

  (四)提升培训课程质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鼓励和支持相关学校、培训机构等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区域特色资源,对各类创业群体的各创业阶段,开发创业培训精品课程。经市就业促进中心评估认定的创业培训精品课程,可给予开发机构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16号)第五条对于培养项目开发资助额度确定,并将其纳入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培训课程体系。鼓励和支持各区就业促进中心和创业培训机构适应大数据时代发展,制作数字化课件,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创业培训。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市、区就业促进中心依托创业培训评价管理平台建立创业培训师资库,完善资格审核、质量评估机制,实现创业培训师资实名制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师资培训和评估考核,对未达到评估标准的及时退出创业培训师资库。组织马兰花创业培训讲师大赛,支持优秀创业讲师成立创业指导工作室,提升创业培训师资培训指导能力,培育一批优秀创业培训讲师。

  (六)规范评价和证书管理。创业培训评价按照“谁评价、谁负责”的原则由评价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做到评价与发证全流程可追溯,确保评价结果经得起市场和社会检验,各区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评价质量进行督导管理。市、区就业促进中心根据培训工作分工负责创业培训相关证书的管理,确保证书管理信息安全、流向清晰、数据准确,维护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七)加强培训后跟踪服务。创业培训机构应为参训学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建立学员服务记录,记录学员基本情况、创业进展情况等信息。各区就业促进中心要整合各类创业服务资源,统筹推进创业培训与创业服务有效衔接,加强对创业培训机构跟踪服务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工作机制,确保政策有效落地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政策制定;市就业促进中心负责创业培训评价管理服务机构的确定和指导管理,技术标准制定,培训课程和师资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创业培训项目实施效果监督等工作。各区要落实责任部门,加强人员保障,制定创业培训工作机制,并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备案。

  (二)加强组织实施。各区应根据创业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方案,加强区域内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推进。各区要做好创业培训的日常管理、过程监督、考核监督、证书管理等一体化指导服务,要借助创业培训评价管理平台,定期对培训情况、培训机构以及培训师资进行监督与评估。各培训评价组织方要严格按照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培训和考核评价。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区、各部门要做好创业培训资金保障,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创业意识激发期、创业准备期、创业发展期培训的讲师授课、场地、教材、评价证书印制等,以及创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相关经费按职责分工列入同级就业促进中心单位预算统筹保障。各区、各部门要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区、各部门要结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开展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主题宣传活动,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加大创业培训政策宣传力度。积极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平台,广泛宣传创业者、创业培训师资、创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管理人员的典型事迹,发挥示范作用,交流工作经验,深入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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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