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23]22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0-18
文号:闽建筑[202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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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建筑[2023]22号         2023-10-18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动建筑业民营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再创优势,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经商有关厅局,我厅制定了《福建省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18日

福建省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动建筑业民营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再创优势,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助推民营经济强省战略,制定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如下:

  一、构建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措施清理工作,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整治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打造良好的招投标市场环境。优化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范本,规范招标人设置评标规则,明确类似工程业绩、企业资质资格加分项、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求;规范“评定分离”使用范围、评标定标规则,不得设置所有制歧视条款排斥民营企业。

  二、优化资质审批管理。落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支持民营建筑龙头企业的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建造师业绩申请本省审批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支持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民营建筑企业使用其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业绩(不含已分包的专业工程),申请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应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支持龙头骨干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到2027年新增民营特级建筑业企业10家。

  三、搭建帮扶互助平台。联合工商联、工信、商务等部门搭建企业帮扶互助平台,促成一批龙头企业、央企、国企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开展点对点帮扶,在工程承揽、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等方面交流扶持,助力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积极培育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支持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协同打造产业链供应链,夯实产业发展根基,推动行业降本增效。指导各地应用联合体信用分和投标业绩规则,支持有实力、信用好的民营企业与优势央企国企组成联合体,参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投标。

  四、支持民企申优创优。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创建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实施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施工和重要技术创新,开展帮扶指导服务,提升项目工程质量水平。推动民营勘察设计企业发展,支持民营勘察设计企业参与行业技术交流,繁荣设计创作,申报优秀勘察设计成果认定。支持为项目提供BIM、智慧工地等信息化应用服务企业参与“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评选。

  五、激发企业创新驱动力。支持民营企业创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科技示范工程、科技开发项目,鼓励试点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民营企业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建立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成果库,支持民营企业先进成熟科技成果入库。支持民营企业科技人才作为负责人或骨干承担或参与行业科技任务。

  六、支持中小企业做专做精。以装饰装修、机电安装、智能化、钢结构、隧道和消防为重点领域,以建筑之乡为实施载体,开展建筑业企业“专精特新”创建行动。建立健全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库,做好跟踪监测,实施精准培育。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对优质中小企业基于研发奖补,形成一批数字化转型优势建筑企业。探索实施专业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支持建筑业龙头企业带头将专业工程择优分包给优质诚信的专业承包企业,带动中小民营企业做专做精。

  七、推动劳务企业实体化经营。开展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引导小微型劳务企业转型发展,鼓励现有劳务班组成立专业作业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培育专业作业企业1000家。支持建筑之乡和建筑业龙头企业参与试点工作,将项目的劳务作业分包给专业作业企业。

  八、加强企业人才培育储备。建立完善住房城乡科技专家库,大力培养民营企业青年科技人才,吸纳青年专家进入科技智库。挖掘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建筑设计师,培育省级勘察设计大师等行业领军人才。建立工程总承包复合型人才培育机制,培养一批具有综合管理能力、统揽全局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人员。定期组织民营建筑业企业召开专场招聘会,为企业发展注入人才新动能。打造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大军,持续推进建筑工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一级及以上的民营企业建立建筑产业工人培训基地,开展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到2027年新增岗位技能工人20万人,高级工以上建筑工人2万人,推动建筑工人技能整体水平提升。

  九、减轻施工企业负担。深化推进欠薪欠款“点题整治”,坚持现场排查和投诉处理相结合,推动欠薪欠款线索化解。严格落实工程预付款、工程款支付担保、劳务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加强欠薪欠款问题源头治理。强化信息化过程监管,精确预警、高效化解欠薪欠款风险隐患。总结施工过程结算试点经验,在国企投资项目大力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将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十、完善服务机制。加强亲清政商关系建设,推动各地成立由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行业专家、专业律师多方共建的服务小组,定期开展走访调研,协调解决相关行业发展、企业经营等方面的共性问题。构建便捷畅通的涉企信息直达通道,实现助企服务常态化、排忧解难精准化、诉求办理机制化、问题解决实效化。加强宣传推介,积极举办(承办)工程类会议,展示民营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成果,向社会推介优质民企。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入实施“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在属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实施计划,细化目标任务,落实支持政策,科学谋划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新举措,推动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确保取得实效。省厅按照本方案对各设区市推动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取得的成效开展总结评估。各设区市建设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自评,并形成年度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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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