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23]4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8-21
文号:新政办发[202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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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3]49号            2023-8-21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现就阶段性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办法实施。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等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招用2023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企业所在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等

  (三)加大“直补快办”落实力度。按照自治区明确的“直补快办”内容、标准、时限,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出台政策,支持企业扩大岗位供给。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二、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四)鼓励引导基层就业。2023年全区“三支一扶”计划招募不少于2000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不少于4500人,面向基层和南疆地区倾斜。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继续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对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支持,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团委等

  (五)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对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在2023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情况清算过程中,结合企业招聘人数、现有职工工资水平以及效益支撑等因素,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牵头单位: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

  (六)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充分发挥公务员招录工作对服务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常态化做好招录工作。围绕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和自治区“八大产业集群”建设,有序面向其他省市“双一流”建设高校定向选调优秀毕业生,充实交通枢纽、商贸物流、金融服务、文化科教、医疗卫生等重点行业领域、区域部门机关单位及国家级开发开放平台。2023年重点推进教育、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区事业单位分类考试,督促各地各部门加快后续招聘工作进度,稳定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

  (七)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发见习岗位,2023年开发就业见习岗位不少于10000个,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开展就业见习不少于5000人。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给予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按月补发给见习单位。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科学技术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商务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团委、工商联等

  三、强化困难群体就业帮扶

  (八)做实困难人员托底安置。按照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将自治区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残疾失业人员;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因政府征地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等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开展就业援助“暖心活动”,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联等

  (九)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密切关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达到启动条件时,各地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各地实际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区统一最低标准20元/人·月。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厅、财政厅等

  四、提升就业服务保障能力

  (十)开展各项就业服务。持续深化就业服务质量提升工程,各地紧紧围绕我区“八大产业集群”建设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深入挖掘就业岗位,组织实施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民营企业招聘月、金秋招聘月等24项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服务活动。要加大对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等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用工摸排,形成需求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促进岗位供需匹配。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十一)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用足用好支小再贷款和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倾斜信贷资源,支持其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

  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新疆银保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十二)增强创业带动就业效果。开展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全区创建5个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各地积极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便利优质高效的创业服务。积极组织开展创业创新大赛,帮助创业者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全年实现新增创业4万人以上,带动就业10万人以上。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创业需求,支持其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简化担保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展期内财政不予贴息。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十三)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紧紧围绕自治区“八大产业集群”建设和本地区产业发展需求,积极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大规模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面向农村劳动力、城镇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持续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技能+政策法规”组合式培训,不断提高各族群众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充分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取得证书一年内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等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四)严格落实政策。各地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抓紧抓实抓细稳就业工作,建立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组织领导机制。要结合实际,梳理调整本地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优化调整前期本地出台的阶段性稳就业政策,及时公开发布。要落实好各项常态化就业政策,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加速释放政策红利,为就业大局总体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牵头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十五)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明确各项政策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和办事指南。推动网上办、自助办、帮办快办,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推动更多政策直达快享。提高政策覆盖面和可及性,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小微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相关补助政策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规范资金管理使用,严格履行程序规定,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牵头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十六)加强分析研判。强化网上就业分析统计,提升数据质量和时效性,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强化就业数据统计分析和监测,密切关注和及时掌握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提前研究应对举措,及时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牵头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十七)强化宣传解读。持续加大就业政策宣传落实力度,分类精准推送政策信息,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提升就业政策知晓度和到达率。宣传自治区持续扩大和稳定就业的各项举措和成效,报道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典型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牵头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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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