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人社秘[2023]160号 安徽省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6-29
文号:皖人社秘[2023]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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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数据资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3]160号              2023-6-29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数据资源局,合肥、宿州市政务服务局:

  现将《安徽省推进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数据资源局

2023年6月29日

安徽省推进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

  为打造更加标准、规范、便利的工伤保险公共服务,切实提高我省工伤保险全流程工作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安徽省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22〕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对工伤保险公共服务事项的集约整合,积极构建紧贴群众需求的“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格局和数据共享、上下联动、同频共振、协同高效的服务模式,最大限度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实现“一次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办结”,持续提高单位群众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康复申请确认、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旧伤复发申请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等。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依规提出办理申请。

  三、主要内容

  (一)整合事项“集约办”。改变行政、经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分别受理模式,依托安徽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对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涉及的多个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进行整合、精简,合理调整优化前后置顺序、完善业务流程,形成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办理标准化工作流程。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对可以通过数据共享、系统提取的证明材料,通过线上共享、统一分发方式,实现“一次提交、多次复用”。

  (二)线上申请“快速办”。依托安徽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网上申请,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需求线上自主选择办理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涉及的全部或部分事项。工伤保险行政、经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步获取受理信息和相关办理信息,开展联动审批,强化线上线下审批协同,实现“一次登录、一键申请、一网通办”。

  (三)线下申请“综合办”。依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实行线上、线下可同步受理,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填写《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联办事项申请表》,勾选需要一次办的服务事项,有效解决单位和个人“多个地方跑、多个窗口跑、一个窗口跑多次”问题。

  (四)告知承诺“简便办”。对于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相关待遇支付时,不再要求申领人员提供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主要生活来源证明、民政部门证明等,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要求,只需“承诺”即可办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采取在线核查、现场核查、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延伸服务“帮您办”。强化内部数据共享应用,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有关事项办结后,同步推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其他相关业务场景。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业务部门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加强对五至十级伤残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及时兑现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单位和个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结论下发同时告知承保商业保险机构,由商业保险机构及时兑现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六)随时查阅“明白办”。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申请后,实现办理情况实时查询。线下受理的申请,各环节信息即时同步至线上查询功能模块,便于单位和个人查询。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环节受理和完成时主动短信告知申请单位和个人。

  四、办理流程

  (一)办理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填写《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联办事项申请表》,选择需要一次办的服务事项,并上传(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对于各事项重复材料或重复信息只需提交(填写)一份(次)。

  (二)受理审核。工伤保险行政、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联办审核,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获取有关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出具受理通知并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证的材料。

  (三)事项办理。工伤认定决定做出后,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步获取,依据申请人选择事项按规定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对工伤认定结论存有异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及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存有异议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待相关程序依法依规完成,并经申请人确认后按规定继续办理。

  (四)办结告知。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做出后,及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并在法定时限内当面或邮寄送达。根据申请人意愿将办理结果推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其他业务场景。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认真实施。实施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确保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财政、卫健、数据资源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数字赋能”要求,依托安徽省大数据平台逐步实现病历资料、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长三角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等数据共享、授权获取、联网查验,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可及性,切实方便单位和个人。

  (三)注重宣传,加强引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广泛宣传工作进展情况、实践成效,积极加强正面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深入挖掘典型做法和经验成效,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

  附件:

  1.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联办事项申请表

  2.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联办事项流程图

《安徽省推进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时间:2023-07-12 16:38           来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更加标准、规范、便利的工伤保险公共服务,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数据资源局联合印发《安徽省推进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是全国首个省级多部门推动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的省份。现就《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提出明确工作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实施方案》将“工伤一件事”纳入实施范围,为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我省工伤保险全流程工作效能,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

  二、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结合主题教育活动认真开展调研,积极学习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根据我省工作实际,起草《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

  三、适用范围

  《实施方案》明确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康复申请确认、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旧伤复发申请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等。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依规提出办理申请。

  四、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概括起来,一是对14个事项申请材料进行整合,形成标准化工作流程,通过数据共享、系统提取方式实现材料共享和多次使用。二是明确线上、线下办理要求,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需求线上自主选择办理全部或部分事项,也可线下填写《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联办事项申请表》,勾选需要办理的服务事项。《实施方案》要求工伤保险行政、经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步获取信息,开展联动审批。三是对于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相关待遇支付时,不再要求申领人员提供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主要生活来源证明、民政部门证明等,只需“承诺”即可办理。四是延伸服务事项,《实施方案》提出工伤保险有关事项办结后,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业务部门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加强对五至十级伤残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及时兑现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单位和人员,工伤认定结论下发同时告知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五是办理情况实时查询,线下受理的申请同步至线上查询功能模块。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环节受理和完成时主动短信告知申请单位和个人。

  五、办理流程

  《实施方案》明确办理的流程包括办理申报、受理审核、事项办理、办结告知四个环节。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选择需要一次办的服务事项,并上传(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对于各事项重复材料或重复信息只需提交(填写)一份(次)。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一次性告知需补证的材料。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做出后,及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并在法定时限内当面或邮寄送达。根据申请人意愿将办理结果推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其他业务场景。

  按照有关规定,对工伤认定决定存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存有异议可以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因此,如出现上述情况,《实施方案》规定办理机构将待相关程序依法依规完成,并经申请人确认后按规定继续办理。

  六、实施时间

  《实施方案》已经印发,由于现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需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进行升级改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在省直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并指导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解读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单位:工伤保险处

  联系人:韩笑

  联系方式:0551-6266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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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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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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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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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