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3]1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0-20
文号:财会[20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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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的通知

财会[2023]18号      2023-10-20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

财政部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

  一、关于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

  根据《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下按照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明细科目。

  同时,单位应当将“固定资产”科目和对应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原相关明细科目余额(如有)按以下规定转入新的明细科目:

  1.原“房屋及构筑物”明细科目的余额,按照所属资产类别分别转入“房屋和构筑物”、“设备”、“家具和用具”明细科目;

  2.原“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设备”明细科目;

  3.原“图书、档案”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图书和档案”明细科目;

  4.原“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明细科目中属于家具、用具、装具的资产余额转入“家具和用具”明细科目;

  5.原“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明细科目中属于动植物的资产余额转入“特种动植物”明细科目。

  二、关于工程项目专门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

  单位为购建固定资产等工程项目借入专门借款的,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利息费用,应当计入工程成本,在财务会计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应付利息”或“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产生的归属于单位的利息收入,应当冲减工程成本,在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

  专门借款不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利息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在财务会计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或“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不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产生的归属于单位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在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单位应当在实际支付专门借款利息支出、收到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产生的归属于单位的利息收入时,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预算会计处理。

  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确定,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财会〔2018〕31号)的规定。

  三、关于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的会计处理

  单位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清算、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等原因导致调整以前年度应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等)的,对属于单位缴费的部分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轧差退回以前年度缴费的情况。

  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财政应返还额度”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等科目;在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有关结转结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

  有关资金需缴回财政或注销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额度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轧差补收以前年度缴费的情况。

  在确定补缴金额时,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

  在实际补缴时,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在预算会计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等科目。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退回以前年度缴费,再按调整后的结算金额收缴的情况。

  单位在收到全额退费时,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单位按调整后的结算金额缴费时,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结算缴费金额小于退费金额的。

  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按照退费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结算缴费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等科目;在预算会计按照差额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有关结转结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

  有关资金需缴回财政或注销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额度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结算缴费金额大于退费金额的。

  在确定缴纳金额时,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按照结算缴费金额大于退费金额的差额借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

  在实际缴纳时,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按照退费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差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按照结算缴费金额贷记“银行存款”、“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在预算会计按照差额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等科目。

  此外,单位对属于个人缴费的部分,收到退回的以前年度缴费时,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确定应补缴以前年度缴费金额时,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时,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关于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在初始设立并取得开办资金对应的各类资产时,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按照取得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有关预算收入科目。本解释所称初始设立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29号)中合并、分立情形下新组建单位,以及本解释“关于由执行其他会计制度转为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新旧衔接处理”中单位性质转为事业单位的情形。

  事业单位在持续运行期间,接受举办单位无偿投入资产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取得上级补助收入、无偿调入非现金资产等业务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五、关于由执行其他会计制度转为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新旧衔接处理

  因单位性质或执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发生变化,由执行其他会计制度转为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新旧衔接处理。

  在首次执行日,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设立新账,对所有资产、负债、净资产、预算结余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一般流程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认原未入账资产、负债,以及调整资产、负债余额的,应当相应调整累计盈余。单位应当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首次执行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在首次执行日,单位应当根据新账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并在附注披露新旧衔接对报表项目金额的影响。

  单位在首次执行日后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首份年度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无需填列上年比较数。

  六、关于生效日期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解释规定首次施行时均采用未来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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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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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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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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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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