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发改体改[2023]512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近期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18
文号:甘发改体改[2023]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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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近期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发改体改[2023]512号           2023-9-18

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发改体改〔2023〕1054号),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落实落地,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近期若干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近期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各项决策部署,推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1.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额外对民营企业设置准入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兰州新区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对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梳理,有序清理废除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依法清理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并向社会公布。(省市场监管局落实)

  3.开展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分类采取行政处罚、督促整改、通报案例等措施,集中解决一批民营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4.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打造便捷高效政务环境

  5.持续提升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一窗通办”效能,推行“容缺办理”,实现全流程“一日办结”。深入推进商事主体“一照多址”改革,推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审批时限压减至6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高压单电源客户、高压双电源客户涉及供电企业办电时间分别压减至22个、32个工作日内。不分有无外线工程,将用水用气报装流程从受理用户申请至通水通气时间压减至3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外线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工程施工及气密性实验等特殊环节时长)。(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电力公司、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6.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建立清欠台账,跟踪落实,将清欠进度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监督机制,加大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7.各级审计部门多渠道接受民营企业反映的欠款线索,将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作为各类审计项目的重要审计内容,强化审计监督,推动加大清欠力度。(省审计厅落实)

  8.建立“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备案名录,主动上门开展面对面、点对点预审服务,持续提升预审服务影响力和备案数量。完善“预审、互检、质检”审查流程,深入推进专利复审无效案件多模式审理试点,常态化开通专利复审无效优先审查通道,及时保护创新成果。(省市场监管局落实)

  9.进一步深化跨境服务,优化“一带一路”相关政策资讯服务,持续更新发布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民营企业防范跨境投资风险,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10.吸引优秀民营企业家参与政府智囊机构,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在制定和修改涉企政策时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涉企政策调整应设置合理过渡期。(各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打造平等保护法治环境

  11.聚焦招商引资政策不兑现、政策调整导致土地无法办证和开发等涉企历史遗留问题,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负责做好问题化解工作,政法机关落实执法司法责任,负责做好涉企案件办理工作。强化法律监督,加大清理力度,持续抓好涉企“挂案”“积案”清理工作。(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12.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落实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规定和“两轻一免”清单制度。健全完善涉企执法检查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行为。(省司法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13.坚持依法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坚决防止非法插手经济纠纷,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健全完善多元解纷、繁简分流机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14.在当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和次年1—5月汇算清缴期两个时点基础上,增加当年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可享受政策的时点,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可按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15.持续确保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在6个工作日内,将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省税务局落实)

  16.依托“陇税雷锋”全员帮办服务机制,精准推送优惠政策。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扶持小微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加速推进税费智能咨询建设,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系统拓宽供需对接渠道。(省税务局落实)

  17.持续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延长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期限至2024年底。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常态化的银企融资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充分运用“甘肃信易贷”“不来即享”“银税互动”“陇信通”等融资对接平台,不断提高民营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微民营企业,落实续贷、转贷政策,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18.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总对总”批量业务合作,开展“见贷即担”“见担即贷”业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降低抵质押担保和反担保物的抵质押率,推动扩大信用贷款发放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降低担保费率。引导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有效推动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省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19.建立全省债券融资后备资源库,提升发债主体信用评级,完善债券发行担保机制,提高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壮大债券市场投资者群体,切实推进民营企业发债融资。(甘肃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

  20.加大政府投资类项目向民营企业推介力度,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搭建统一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公开发布项目信息。积极争取国家促进民间投资引导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水利、清洁能源、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设施农业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21.建立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同步向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推介,为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做好融资和要素保障。开展投贷联动机制试点工作,共享民间投资项目前期手续办理与资金安排等信息。(省发展改革委落实)

  22.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省发展改革委、甘肃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23.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实施国家、省级科研项目,建设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协作配套和协同创新。支持民营企业在工业软件、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新能源、生物医药等产业领域发挥积极作用。提高民营企业承担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专项比例。(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加大土地人才支持力度

  24.探索产业链精准供地,支持中小微民营企业产业链发展,在产业项目用地批准后,依法依规为中小微民营企业提供适宜的供地方式,优化产业链项目供地程序,提高产业链项目供地效率。(省自然资源厅落实)

  25.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将供水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再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省住建厅落实)

  26.完善利用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全省范围内构建完善统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为缺工民营企业和劳务人员提供对接服务。(省人社厅落实)

  27.探索开展规模以上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对符合评委会组建条件的技术实力强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探索单独或联合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省人社厅落实)

  七、营造民企发展良好氛围

  28.开展全省民营企业运行情况监测,及时分析研判民营经济发展的运行情况,加强常态化监测预警。注重日常调度与年度督查相结合,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工商联、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29.畅通涉企投诉渠道,依托“陇商通”一键服务系统,不断畅通完善涉企问题转办整改跟踪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失信信息纳入甘肃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大数据中心、省工信厅、省工商联、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30.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对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切实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先进标杆的示范引领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省工信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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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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