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社会保险相关参数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宁人社发[2023]51号 2023-4-10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相关数据和《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9〕9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1〕10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度社会保险相关参数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相关参数
202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9283元,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19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430元。
以上述公布的各类参数为基数计发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等,均按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
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629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943元。
村干部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943元。
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补贴的分担比例为:川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30%,县(市、区)财政补贴70%;山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70%,县(市、区)财政补贴30%。
三、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奖励缴费补贴标准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少生快富”工程户和计划生育纯女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奖励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29元。
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补贴的分担比例为:川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山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按照70%和30%的比例承担。
宁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0日
2023年度社会保险相关参数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政策解读
一、关于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相关数据的使用
1.根据《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用于计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2.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1〕100号),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用于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3.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9〕9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全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用于测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特殊群体缴费补贴。
二、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的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9〕9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有关特殊群体缴费补贴的相关规定:
1.对于村干部,个人按照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缴费,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按照24%的比例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比例,逐年测算,取整数公布。
2.对于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在政府缴费补贴的基础上,每年再按自治区公布的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给予个人奖励缴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逐年测算,取整数公布。
三、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的测算办法
根据2022年度我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16430元),测算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如下:
1.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
(1)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6430元×16%=2629元(取整数),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6430元×24%=3943元(取整数)。
(2)村干部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6430元×24%=3943元(取整数)。
2.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奖励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6430元×2%=329元(取整数)。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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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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