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促进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工信规[2023]7号 2023-11-1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进一步促进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屋附件:厦门市进一步促进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若干措施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
2023年11月1日
厦门市进一步促进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若干措施
为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拓宽企业销售渠道,增强企业发展的韧性与活力,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打造新发展格局节点城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企业举办专场活动
(一)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在本市举办工信领域影响力大、带动效应强的产业或行业年会、峰会。对经报市工信局同意举办的活动,给予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实际会议支出(场租费及市级以上官方媒体宣传费)最高50%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国家部委及直属机构、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主办的国际性、国家级、专业类产业展会在厦落地。对经报市政府同意举办的展会,补助按照《厦门市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扶持办法》标准执行,单个项目总额不超过800万元,并予以协调相关活动保障。(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国内各地举办的产品推介会、新品发布会、订货会、经销商大会等开拓市场活动。对参会企业数达30家以上的,单个项目按企业实付场租费用给予最高50%的补助扶持,单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展会
(四)鼓励企业组团参加重要展会。对国家部委、省、市政府要求及工信、商务部门组织本市特色优势行业、企业参加的重要展会,经列入部门年度计划项目的,给予参展企业按实际发生展位费给予最高80%的补助,单一展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设立厦门展区集中布展,为企业组团展示提供统一形象宣传,对展区集中且展位在12个以上的展会,可由相关行业协会统一申请展位进行公共布展,30个展位(含)以下的公共布展费不超过16万元,超过30个展位的公共布展费不超过20万元;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市政府有特装要求的按照实际需要安排资金。项目扶持计划将根据当年度本项目资金预算规模和展会申请情况确定年度扶持展会数量和资金补助比例。(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三、搭建平台助力企业拓展市场
(五)支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在机场、高铁、地铁、公交等重点场所开展产品应用、体验、展示。由工信部门牵头加大对先进企业、典型做法、先进行业的宣传力度,提振我市工业企业拓市场、促生产的信心和氛围,并予以安排资金保障。(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举办促进我市企业开拓市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区域合作等重要活动项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市工信部门、商务部门在市内外主办或委托举办的重要活动,项目费用按照“一事一议”程序研究确定。(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本措施由市工信、财政、商务等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市工信、商务部门按职责结合促进本行业产业领域发展实际发布实施细则、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同时每年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进行资金兑现。
本措施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的相关项目扶持参照本措施执行。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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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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