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规[2023]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1-4
文号:津政规[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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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

津政规[2023]5号            2023-11-4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4日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一)打造高效便捷暖心的政务环境。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各区、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始终高度重视民营经济,把抓好民营经济发展作为战略性问题持续推动,尊重民营企业家,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与民营企业常态化开展沟通交流,让民营企业“敢说话、说真话”。定期开展民营经济运行调度,通过大调研大走访大服务、政企互通信息化服务平台,线上线下相结合解决民营企业重点难点问题,不断为民营经济创造健康舒适的发展空间。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协同发力,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大力推动“证照联办”改革,通过数据共享、流程再造、管理创新,推动企业开办和高频涉企经营许可联动办理,努力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报、一套材料、一网通办”,进一步简化流程、减少时间、优化服务。

  (二)破除市场准入壁垒落实公平竞争制度。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区、各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建立涉企行政许可相关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确需新设的,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完善政策文件公平竞争抽查检查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强化惠企政策公开,市、区两级政府门户网站(含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市级有关部门网站,在首页显著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

  (三)加强信用体系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持续更新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完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深化守信激励,在市场监管领域减少对信用等级较高企业的抽查检查频次。完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引导民营经营主体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失信违约投诉专栏,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开展失信惩戒。

  (四)优化民间投资环境。各区、各部门要重点强化民间投资项目的要素保障和服务保障。推动要素资源向民营企业集聚,为民营企业争取更多政策和资金支持。建立适宜民营资本参与的重大项目清单、产业项目清单、特许经营项目清单,选取具有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优质项目,向民营企业集中推介。支持更多民间投资项目进入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支持更多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五)支持民营企业投标竞标。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问题专项治理。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民营企业投标人合法权益,坚决防范工程项目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

  (六)完善企业市场化重整机制。建立企业应急援助机制,对于生存发展困难、存在倒闭风险且影响面较广的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应急援助工作,依法为企业正常经营提供人力资源、政策信息等服务,帮助企业克服困难、找到出路,为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提供重新焕发生机活力的机会。完善歇业制度配套政策措施,降低经营主体维持成本。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

  二、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七)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延期政策,扩大信用贷款发放规模,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有效落实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引导商业银行接入“信易贷”、“津心融”等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线上线下全方位开展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将民营企业债券央地合作增信新模式扩大至全部符合发行条件的各类民营企业,扩大受益覆盖面。深入推广运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灵活采取“中债+银行”、“银行+政府”等方式联合增信,提高民营企业债券发行成功率。

  (八)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用好各类专项资金,加力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海河产业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等通过直接投资、设立母基金和子基金等方式加大对优质民营企业支持力度。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做到应免尽免、应减尽减。延续压缩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平均时间政策。根据国家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民营企业更好防范跨境投资税收风险。

  (九)完善拖欠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健全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依托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加强投诉事项的分办、催办、督办和反馈。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完善合同管理机制,各区人民政府和各市级部门要加强对涉企合同规范化管理,对有分歧的合同加快化解争议。健全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依法予以曝光。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重点清理工作,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审计部门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加强审计监督。

  (十)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畅通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在公共招聘活动中设立民营企业专区。设立为民营企业家和创业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管家专属服务的人才档案专库。建立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深化“科创企业评职称”专项服务,允许技术实力较强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单独或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评审,支持民营企业员工自主报名参与职称评定。探索开展校企联合培养项目,鼓励民营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合作。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发挥平台企业在扩大就业方面的作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产业园区内新型产业用地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规模占地上总建筑规模比例可以提高至30%,其中用于商业、餐饮、宿舍等生活服务设施建筑规模比例不超过15%,用地性质仍按主导用地性质管理,支持合理配套生活服务设施满足企业职工生活需求。

  (十一)强化政策沟通和直达快享。在涉企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和评估等方面,充分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建议。加快民营经济奖励资助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加强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津心办”应用程序(APP)、政务一网通平台事项库管理系统、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等业务协同,能够通过平台系统提取的办事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供。各产业园区建立惠企政策与企业信息自动匹配机制,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设立企业服务专员,个性化、定制化落实惠企政策。

  三、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十二)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规范异地公安机关在津执法协作程序,建立健全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应急协调处理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探索建立府院联动机制下企业信用保全白名单,名单内企业在应诉过程中以自身资信担保资产。

  (十三)完善监管执法体系。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探索“一业一查”,推广扩大部门联合抽查覆盖面,提高监管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杜绝选择性执法。对直播电商、跨境电商、社交电商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创新监管模式,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留足发展空间。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不予实施行政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规定,重点在城市管理、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明确不予处罚具体情形。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持续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常态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民营企业法治教育,引导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营造诚信廉洁企业文化,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提升市企业家法治服务中心效能,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民营企业腐败治理机制。

  (十五)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发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开展快速预审、快速维权。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和行政非诉执行快速处理机制。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四、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十六)引导完善公司治理和民营资本健康发展。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推动实现企业法人财产与出资人个人或家族财产分离,引导民营企业通过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务等方式明确企业产权结构。组织开展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培训,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落实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支持各类资本共同良性发展,更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引育并举壮大民营领军企业,支持更多民营企业参与世界一流企业创建。

  (十七)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包括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在内的各级各类创新项目,加大研发投入,开展重大科技攻关,提升民营企业创新能力。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创新产品迭代应用。引导本市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创新平台、试验场地、仪器设备等资源。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组建创新联合体,联合上下游企业,面向重点领域,开展“卡脖子”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在天开高教科创园集中建设高水平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推动高校、科研院所落实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加大对“北京研发、天津制造”项目落地支持力度,对来津落地转化的北京高新技术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照现行政策给予产业化项目支持。发挥好天津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作用,支持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承接高校院所“沉睡专利”和开放许可专利。支持海河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助力民营企业取得关键技术突破。

  (十八)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智能化改造和绿色化提升。鼓励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持续创建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加快发展柔性制造,提高应急扩产转产能力,提升产业链韧性。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对标达标、企业标准“领跑者”等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标准和产品质量水平。开展民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提升民营企业质量技术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牵头设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实施绿色低碳领域科技重大专项,突出绿色技术研究和综合示范,支持民营企业绿色转型升级。

  (十九)鼓励提高国际竞争力。融入共建“一带一路”,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加快建设“走出去”行业服务平台和海外服务驿站。支持民营企业拓展海外业务,有序参与境外项目,用好天津自贸试验区政策,加强金融机构协同,提供结算便利化支持。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对开展管理系统认证、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和参加境外展会等相关费用给予支持。完善公益涉外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机制,引导民营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天津市“走出去”企业海外投资保险统保政策作用,助力民营企业建设“走出去”风险防范体系。

  (二十)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鼓励支持本市民营企业积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广泛参与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雄安新区建设。鼓励民营企业依托各类经贸交流平台,参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投资兴业。支持民营服务机构参与专业化节能降碳服务,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加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等领域投资力度,参与碳排放权、用能权交易。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万企兴万村”行动,参与优势特色农业产业集群、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等创建。

  五、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二十一)完善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机制和教育培训体系。通过举办创新大讲堂、商会讲习所等,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厚植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情怀。完善民营中小微企业培训制度,重点围绕融资、信息、技术、人才、法律等方面开展“线上+线下”培训。加强民营经济人士梯次培养,推动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

  (二十二)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好工商联及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总结推广富有中国特色、顺应时代潮流的企业家成长经验,对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加强对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的宣传,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三)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优化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结构,规范政治安排,完善相关综合评价体系,规范动态调整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数据库,稳妥做好推荐优秀民营经济人士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工作。支持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在国际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十四)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完善与民营企业联系沟通机制,规范政商交往行为,落实亲清政商关系“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支持和鼓励各级领导干部敢闯敢为,发自内心尊重民营企业家,与民营企业家真正交朋友,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依法依规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守住交往底线,防范廉政风险,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桥梁纽带作用,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服务。

  六、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

  (二十五)加强尊重民营经济的宣传引导。组织新闻媒体刊发评论言论、理论文章,推出专家访谈和专题节目,宣传解读民营经济重要作用。每年开展天津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程,公开发布百强民营企业榜单。举办中国民营企业投融资洽谈­­会等活动,搭建民营企业交流平台。强化对恶意抹黑本市民营经济发展负面言论信息的巡查处置,依法严厉打击查核属实的恶意抹黑、利用网络舆情要挟勒索等行为。

  (二十六)支持民营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民营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参加和谐企业创建活动,鼓励民营经济人士做发展的实干家和新时代的奉献者。探索建立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引导民营企业踊跃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组织民企商会参与“天津慈善奖”、“中华慈善奖”、“光彩之星”等各类评选表彰活动。引导民营企业志愿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鼓励民营经济人士支持国防建设。

  七、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不动摇。发挥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市、区联动,统筹推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工作。完善民营经济统战工作协调机制,支持工商联围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工作履行职能、发挥作用。

  (二十八)强化激励约束。各区、各部门要对照本措施和任务台账,完善工作机制,压实主体责任,项目化、清单化抓好落实。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做好民营经济投诉举报受理和督办考核工作。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促进民间投资奖励支持专项政策,积极推动民间投资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强的区争取获得奖励支持。

  (二十九)做好总结评估。定期对本措施落实成效开展第三方评估,对落实不到位的及时予以整改。用好全国工商联和本市“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调查”结果。做好本市营商环境综合评价工作。注重总结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积极复制推广,提升民营经济整体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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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