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23]1336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因地制宜开展以工代赈工作促进农民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0-17
文号:京发改[2023]1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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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因地制宜开展以工代赈工作促进农民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发改[2023]1336号          2023-10-17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将《关于因地制宜开展以工代赈工作促进农民群众就业增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体育局

2023年10月17日

关于因地制宜开展以工代赈工作促进农民群众就业增收的实施意见

  按照国家开展以工代赈工作要求,落实《关于促进本市农民增收若干措施》,新时期实施以工代赈,旨在提升农民劳动技能,巩固农民持续稳定增收成效和集体经济薄弱村“消薄”成果,助力中低收入群体劳动增收致富。北京作为超大城市,虽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但仍然存在城乡收入差距较大,农民劳动能力和技能水平偏低,内生动力不足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各区、各部门主动谋划,积极用好有利因素,因地制宜开展以工代赈工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以工代赈工作要求

  (一)实施对象。主要面对本市农村地区适龄劳动力,因灾需救助群体、增收能力有限的群体、因不可抗力无法外出务工劳动力等优先。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领办的合作社组织当地农村劳动力组建施工队伍参与项目建设,存在“返薄”风险的集体经济组织优先。

  (二)实施范围。重点在本市乡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包含但不限于农村生产生活、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业等领域小微工程项目,重大项目的具体环节以及项目谋划前期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已明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的项目。对符合以工代赈实施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加大资金倾斜支持力度。

  (三)实施环节。聚焦项目建设中人工作业、劳动密集型的一般劳动环节、服务保障环节以及项目建成后的后期管护环节,通过发放劳务报酬、就业技能培训、增加公益性岗位、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等方式,完善以工代赈利益联结机制,助力农民获得稳定可持续的收入。(具体项目领域和环节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点工程项目中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指导目录》)

  二、明确以工代赈工作的原则

  一是坚持因时因地制宜。要结合本地发展阶段特征和用工结构因地制宜实施以工代赈。不搞“平均主义”,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农民务工需求,优先选择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小微项目推广以工代赈,鼓励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二是鼓励劳动致富增收。坚持扶志扶智、多劳多得、勤劳致富,鼓励引导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民提高素质技能和劳动积极性,通过劳动实现持续增收致富,避免政策异化。鼓励参与项目建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困难群体兜底帮扶,促进共同富裕。

  三是确保安全质量优先。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的项目要优先保证好项目的安全和质量,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工程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开展工程建设,务工人员技能水平要符合工程要求,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

  四是严守合法依规底线。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法规制度规定,坚持全过程项目监管,守住市场公平底线,坚决杜绝“借以工代赈之名,行违规操作之实”的情况发生。

  三、高质量实施以工代赈重点任务

  (一)做好项目谋划和储备。市级部门指导各区做好全市以工代赈工作的项目谋划和储备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用好乡村建设项目库,制定本区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及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二)抓实群众务工组织动员。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区级部门、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乡镇政府等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本区劳动力摸底调查,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劳务需求明确就业岗位、技能要求等,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当地劳动力自主开展项目建设和管理。项目业主单位要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做好以工代赈务工人员台账登记、报酬发放、日常考勤等实名制管理工作。培育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鼓励作为市场主体参与项目招投标,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

  (三)精准开展务工人员培训。区有关政府部门要统筹各类符合条件的培训资金和资源,采取“培训+上岗”的方式,联合施工单位针对性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重点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岗前培训和技术交底。要推动“零工”变“长工”,结合项目建成后运行管护的用工要求,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优先吸纳参与工程建设的劳动力。

  (四)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区有关政府部门要督促项目施工单位扩充以工代赈就业岗位,合理确定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标准,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发放规模。施工单位建立统一规范用工名册和劳务报酬发放台账,经务工人员确认后,原则上将劳务报酬通过银行卡发放至本人。

  四、推动建立以工代赈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坚持部门协同、区抓落实,各区人民政府是推进以工代赈工作的主体。要抓好以工代赈工作组织实施,统筹好本区以工代赈工作的项目谋划实施、组织动员、技能培训、监督管理、总结评估等各个环节,要将其列入专门议事日程,由分管领导牵头推动。加强与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的沟通衔接,抓好以工代赈务工人员组织、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本市建立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沟通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全市以工代赈工作。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园林绿化、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好本领域以工代赈工作的项目研究推进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聚焦以工代赈工作需要,开展精准技能培训,做好用工组织和培训资金保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拟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的适宜项目加大资金倾斜支持力度,并在立项批复、资金拨付文件中明确提出以工代赈工作要求,同时积极沟通争取中央资金支持。

  五、进一步强化以工代赈工作管理

  (一)严格规范管理。相关项目前期要件中明确以工代赈要求,项目建设环节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围绕当地务工人员组织、劳务技能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等加强监管,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参考。

  (二)做好总结评估。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对以工代赈政策落实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年度总结评估。农业农村部门将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工作成效纳入乡村振兴责任制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对实施以工代赈政策和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区及有关部门给予相应激励。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区、各部门加强以工代赈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用好媒体开展专题宣传报道,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讲好以工代赈助农增收故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开展创新试点。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围绕灾后恢复重建、乡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率先开展以工代赈工作项目试点,结合实际探索具有首都特点的以工代赈模式和路径,形成示范引领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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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