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23]1336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因地制宜开展以工代赈工作促进农民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0-17
文号:京发改[2023]1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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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因地制宜开展以工代赈工作促进农民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发改[2023]1336号          2023-10-17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将《关于因地制宜开展以工代赈工作促进农民群众就业增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体育局

2023年10月17日

关于因地制宜开展以工代赈工作促进农民群众就业增收的实施意见

  按照国家开展以工代赈工作要求,落实《关于促进本市农民增收若干措施》,新时期实施以工代赈,旨在提升农民劳动技能,巩固农民持续稳定增收成效和集体经济薄弱村“消薄”成果,助力中低收入群体劳动增收致富。北京作为超大城市,虽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但仍然存在城乡收入差距较大,农民劳动能力和技能水平偏低,内生动力不足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各区、各部门主动谋划,积极用好有利因素,因地制宜开展以工代赈工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以工代赈工作要求

  (一)实施对象。主要面对本市农村地区适龄劳动力,因灾需救助群体、增收能力有限的群体、因不可抗力无法外出务工劳动力等优先。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领办的合作社组织当地农村劳动力组建施工队伍参与项目建设,存在“返薄”风险的集体经济组织优先。

  (二)实施范围。重点在本市乡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包含但不限于农村生产生活、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业等领域小微工程项目,重大项目的具体环节以及项目谋划前期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已明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的项目。对符合以工代赈实施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加大资金倾斜支持力度。

  (三)实施环节。聚焦项目建设中人工作业、劳动密集型的一般劳动环节、服务保障环节以及项目建成后的后期管护环节,通过发放劳务报酬、就业技能培训、增加公益性岗位、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等方式,完善以工代赈利益联结机制,助力农民获得稳定可持续的收入。(具体项目领域和环节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点工程项目中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指导目录》)

  二、明确以工代赈工作的原则

  一是坚持因时因地制宜。要结合本地发展阶段特征和用工结构因地制宜实施以工代赈。不搞“平均主义”,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农民务工需求,优先选择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小微项目推广以工代赈,鼓励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二是鼓励劳动致富增收。坚持扶志扶智、多劳多得、勤劳致富,鼓励引导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民提高素质技能和劳动积极性,通过劳动实现持续增收致富,避免政策异化。鼓励参与项目建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困难群体兜底帮扶,促进共同富裕。

  三是确保安全质量优先。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的项目要优先保证好项目的安全和质量,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工程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开展工程建设,务工人员技能水平要符合工程要求,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

  四是严守合法依规底线。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法规制度规定,坚持全过程项目监管,守住市场公平底线,坚决杜绝“借以工代赈之名,行违规操作之实”的情况发生。

  三、高质量实施以工代赈重点任务

  (一)做好项目谋划和储备。市级部门指导各区做好全市以工代赈工作的项目谋划和储备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用好乡村建设项目库,制定本区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及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二)抓实群众务工组织动员。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区级部门、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乡镇政府等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本区劳动力摸底调查,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劳务需求明确就业岗位、技能要求等,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当地劳动力自主开展项目建设和管理。项目业主单位要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做好以工代赈务工人员台账登记、报酬发放、日常考勤等实名制管理工作。培育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鼓励作为市场主体参与项目招投标,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

  (三)精准开展务工人员培训。区有关政府部门要统筹各类符合条件的培训资金和资源,采取“培训+上岗”的方式,联合施工单位针对性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重点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岗前培训和技术交底。要推动“零工”变“长工”,结合项目建成后运行管护的用工要求,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优先吸纳参与工程建设的劳动力。

  (四)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区有关政府部门要督促项目施工单位扩充以工代赈就业岗位,合理确定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标准,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发放规模。施工单位建立统一规范用工名册和劳务报酬发放台账,经务工人员确认后,原则上将劳务报酬通过银行卡发放至本人。

  四、推动建立以工代赈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坚持部门协同、区抓落实,各区人民政府是推进以工代赈工作的主体。要抓好以工代赈工作组织实施,统筹好本区以工代赈工作的项目谋划实施、组织动员、技能培训、监督管理、总结评估等各个环节,要将其列入专门议事日程,由分管领导牵头推动。加强与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的沟通衔接,抓好以工代赈务工人员组织、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本市建立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沟通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全市以工代赈工作。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园林绿化、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好本领域以工代赈工作的项目研究推进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聚焦以工代赈工作需要,开展精准技能培训,做好用工组织和培训资金保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拟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的适宜项目加大资金倾斜支持力度,并在立项批复、资金拨付文件中明确提出以工代赈工作要求,同时积极沟通争取中央资金支持。

  五、进一步强化以工代赈工作管理

  (一)严格规范管理。相关项目前期要件中明确以工代赈要求,项目建设环节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围绕当地务工人员组织、劳务技能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等加强监管,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参考。

  (二)做好总结评估。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对以工代赈政策落实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年度总结评估。农业农村部门将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工作成效纳入乡村振兴责任制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对实施以工代赈政策和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区及有关部门给予相应激励。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区、各部门加强以工代赈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用好媒体开展专题宣传报道,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讲好以工代赈助农增收故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开展创新试点。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围绕灾后恢复重建、乡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率先开展以工代赈工作项目试点,结合实际探索具有首都特点的以工代赈模式和路径,形成示范引领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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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