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发改就业[2023]560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印发《甘肃省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落实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0-25
文号:甘发改就业[2023]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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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印发《甘肃省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落实措施》的通知

甘发改就业[2023]560号       2023-10-25

各市(州)及兰州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发改就业〔2023〕1017号)精神,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优化汽车购买使用管理制度和市场环境,更大力度促进新能源汽车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了《甘肃省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落实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甘肃省工信厅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住建厅 甘肃省交通厅 甘肃省商务厅 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

兰州海关 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市场监管局 甘肃省机关事务局

2023年10月25日

甘肃省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落实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发改就业〔2023〕1017号)精神,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优化汽车购买使用管理制度和市场环境,更大力度促进新能源汽车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若干落实措施。

  一、积极扩大汽车消费

  (一)开展形式多样的汽车促销活动。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汽车企业、金融机构等开展汽车巡回展销和成品油促销等系列活动。举办汽车展与演艺娱乐等行业跨界联合展销活动,创新汽车消费场景。引导主流媒体聚焦汽车展销活动,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加大要素保障力度支持汽车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动营地等项目建设运营,促进展示、收藏、交易、赛事等传统经典车相关产业及汽车文化发展。鼓励举办以汽车生活为主题的文旅活动,推动自驾车和旅居车销售。(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本条及以下落实措施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提升汽车消费服务水平。以创建放心消费为主线,加强市场监管和服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汽车消费领域不正当竞争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各地不得出台地方保护的政策,避免恶性竞争,共同维护行业秩序。简化购车登记、汽车更新等办事程序,推广汽车消费线上线下申办业务登记“一站式”办理。引导企业进一步下沉维修服务渠道,加强新能源汽车流动维修站、农村维修点等建设,开展维修售后服务下乡活动,提供应急救援等服务。(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老旧汽车更新消费

  (三)引导老旧车辆有序退出。采取经济激励、科学划定限行区域、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手段,加快推进国三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违规非标商用车淘汰报废。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规定回收拆解,办理车辆注销登记。(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开展“以旧换新”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出台汽车以旧换新等支持政策,对转出本人名下旧车后购买新车或交售报废汽车后购买新车进行奖补,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拓展新车消费空间。(省商务厅负责)

  三、加快培育二手车市场

  (五)优化提升二手车交易流程。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对已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中完成信息备案的二手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转让登记时,按照“减流程、减材料”等原则办理相关转让登记。鼓励具备条件的销售企业、交易市场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提供交易、开票、登记等“一站式”服务。鼓励汽车领域非保密、非隐私信息向社会开放,提高二手车市场交易信息透明度,完善信用体系。(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落实二手车交易新规和改革措施,优化二手车经营市场主体备案流程,指导二手车流通企业完善公章影像等备案信息,提升二手车交易登记签注、号牌管理的便利度。合理增加对二手车平台企业的抽检频率,抽检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开展全省汽车流通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规范二手车经营秩序。(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二手车出口通关服务。支持鼓励达到相关质量要求的二手车出口,构建沟通协调机制,为二手车出口企业提供“一对一”通关政策辅导和服务,指导企业做好出口规范申报、许可证件联网核查等工作。持续推进一体化通关改革,做好“7×24小时”预约通关,指导企业妥善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兰州海关、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

  (八)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科学布局,应建尽建,结合电动汽车发展趋势,适度超前安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场景充电需求。滚动修订公共充电网络规划,同步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配电网规划、交通发展规划等的衔接,在用地、地下廊道通行、施工等方面给予支持。既有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落实人防、消防安全相关责任。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保障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电网。(省发展改革委、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设结构完善、有效覆盖的充电网络。完善城市充电网络,以城市道路交通网络为依托,以居住区、办公区和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推动城市充电网络从中心城区向城区边缘、从优先发展区域向其他区域有序延伸。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100%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既有居住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因地制宜开展建设条件改造。选取合适区域,推动居住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加快农村地区充电网络有效覆盖,推动县城、乡镇充电网络与城市、城际充电网络融合发展,加快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在县城、乡镇有效覆盖,力争到2025年实现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地区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到203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农村地区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供给能力。加快公路沿线快充电网络有效覆盖,全省新建及在建高速(一级)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纳入服务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范畴与服务区同步建设运营,农村公路沿线充电桩有效覆盖。(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水平。鼓励新建充电桩具备有序充电功能。推动电动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网、电信网、交通网、电力网等能量互通、信息互联。鼓励开展新能源汽车与电网互动应用试点示范工作。持续推动换电基础设施相关标准制定,增强兼容性、通用性。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积极开展公共领域车辆换电模式试点,支持城市公交场站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和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线加快推进换电站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着力提升农村电网承载能力

  (十一)推动农村地区电动汽车安全平稳充电。进一步加大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投资力度,建立滚动项目库,加快农村电网可再生能源承载能力建设,确保供电可靠性指标稳步提升。加快配电网增容提质,有效解决农村电网低电压、动力电不足等问题。推进农村电网智能化、信息化、自动化进程,提升农村电网对多样化负荷的适应性和承载力,适应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发展要求,提高乡村入户电压稳定性,强化用电安全监管,确保农村地区电动汽车安全平稳充电。(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降低新能源汽车购置使用成本

  (十二)落实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的政策措施。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落实充换电分时电价政策。推动居民小区内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执行居民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除合表用户外)可根据实际用电情况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执行工商业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高峰时段交易价格不低于平段交易价格的150%,低谷时段交易价格不高于平段交易价格的50%,鼓励用户在低谷时段充电。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推动提供充电桩单独装表立户服务,更好满足居民需要。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商阶段性降低充电服务费,鼓励对城市公交车辆给予充电补贴或充电服务费优惠。加强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收费标准动态评估,引导充换电服务费收费标准保持在合理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公共领域增加新能源汽车采购数量

  (十四)提升新能源汽车在公共领域的占比。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新增或更新车辆按照一定比例采购新能源汽车,更新机要通信和相对固定路线的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时,优先配备新能源汽车,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鼓励适宜地区公交、出租(包括巡游出租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邮政、环卫、园林、机场等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全面推动旅游景区新能源汽车运营。鼓励农村客货邮融合适配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采购占比逐年提高。(省机关事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文旅厅、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汽车消费金融服务

  (十五)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丰富汽车消费普惠金融产品供给,创新新车和二手车消费金融产品,设立汽车消费贷款审批快速通道和新能源汽车消费贷款专项审批绿色通道,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持续深化车险综合改革,健全商业车险费率形成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开发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保险等创新产品。严格规范汽车金融市场秩序,不得向消费者强制搭售金融产品服务或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汽车企业开发经济实用车型

  (十六)提升新能源汽车产业制造水平。加快现有汽车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支持新产品研发,坚持整车发展与协作配套相结合,研发制造与拓展服务相结合,通过各种合作提升整车制造水平。鼓励企业立足城乡不同消费群体需求,针对生产、生活、交通等使用场景,以及客货邮融合发展等组织模式,精准选择产品定位,开发适宜车型,优化丰富供给,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选择。(省工信厅负责)

  (十七)加快建设新能源动力电池及电池材料全国重点生产基地。以省内现有产业基础和重点企业为依托,积极布局新能源动力电池和电池新材料生产、研发、测试以及新材料应用体系。逐步构建关键零部件技术供给体系,提升基础关键技术、先进基础工艺、基础核心零部件、关键基础材料等研发能力。支持金昌建设全国重要的新能源电池和电池材料供应基地。(省工信厅负责)

  十、持续缓解停车难停车乱问题

  (十八)有效扩大停车位供给。适度超前配建或预留停车设施空间,充分利用城市边角地、零星地、绿地广场的地下空间、人防等现有设施场地,大力建设发展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有序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停车场对社会错时开放。鼓励私营企业、工厂、居民区车位所有人、管理人按照错时开放、收益分享等模式有偿开放私有车位,提高存量停车泊位利用效率。建设智慧停车信息系统,引导接入各类停车场信息,统筹路内、路外停车资源,合理划定路内停车泊位,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车设施位置、准停时段、收费标准等信息。新建居住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相关标准要求配建停车位,提高老旧小区、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改造中的车位配建比例。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统筹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企业债券等各类支持措施,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停车设施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探索提供基于停车设施产权和使用权的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甘肃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政策。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需关系及地方经济水平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全面推行电子计费,实现无人值守、自动计费缴费等快捷收费方式。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汽车消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照责任分工,坚持系统谋划,积极主动作为,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大汽车消费市场运行监测,持续跟踪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实现信息共享和政策联动。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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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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