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65号 2023-11-2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公共服务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市委六届二次、三次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助企扩岗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大学生等青年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37号)要求,现就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执行范围。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底。
适用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等毕业生。
在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问题专项整治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暂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二、政策执行条件。1名上述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跨年度、跨地区重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三、资金列支渠道。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四、政策落实方式。一次性扩岗补助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向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下发符合政策享受条件参保人员名单,由各区县审核公示后,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服务窗口,畅通申领渠道,便于企业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并在收到企业申请后30日内办结。
五、加强基金风险防控。依托“数字人社”,加强业务经办实时智能监管,做好基金风险防范,强化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核查,统筹推进一次性扩岗补助“畅通领、安全办”。市人力社保局将定期下发人社部比对的身份不实、跨省(区、市)重复享受等疑点数据,各区县要立即核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追回所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六、强化宣传引导。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结合“助企纾困·人社在行动”活动,深入企业,用好媒体资源,多举措做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宣讲、解读、推送,讲解政策享受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政策知晓度,帮助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尽可能享受政策红利,支持企业积极吸纳青年就业。
七、做好组织实施。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是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维护就业局势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区县人力社保、教育、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保障,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政策落地。各区县在推进工作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报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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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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