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23]9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引领地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3-11-3
文号:粤府[202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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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工智能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决策部署,抢抓通用人工智能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充分发挥广东在算力基础设施、产业应用场景、数据要素等方面的优势,加快建设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引领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智能算力规模实现全国第一、全球领先,通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体系较为完备,人工智能高水平应用场景进一步拓展,核心产业规模突破3000亿元,企业数量超2000家,将广东打造成为国家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引领地,构建全国智能算力枢纽中心、粤港澳大湾区数据特区、场景应用全国示范高地,形成“算力互联、算法开源、数据融合、应用涌现”的良好发展格局。

  二、构建全国智能算力枢纽中心

  (一)打造通用人工智能算力生态。

  研发具有通用性、可编程性的高端训练、推理芯片,多模态多精度计算的算力芯片,探索可重构、算存一体的新型体系架构研究。开发高效易用的开源人工智能芯片编译器与工具链等基础软件,支持自主人工智能芯片与国产通用服务器的适配,构建完善的自主可控人工智能软硬件生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广州、深圳等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二)打造国家算力网络枢纽节点。

  在搭建“中国算力网”中发挥核心作用,实现国家公共算力开放创新平台、智算中心等大型异构算力中心互联互通。推动国家算力总调度中心、粤港澳大湾区算力调度中心加快落地深圳、韶关。做优广东省算力资源发布共享平台,在智能算力规模上形成显著优势,服务国家数字经济发展和“东数西算”重大战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委网信办,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能源局,广州、深圳、韶关等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三)打造与国际接轨的城市级算力平台。

  支持各地市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数据中心的规划和布局要求,依托研究机构、高等院校、龙头企业等搭建算力平台,有效整合城市内算力资源,接轨国际最先进的算力产品、算力框架,建设城市级算力调度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支持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公共算力开放创新平台建设,满足科学研究和创新需求。(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

  三、强化通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能力

  (四)加强大模型关键技术攻关。

  围绕基础架构、训练算法、调优对齐、推理部署等环节,研发千亿级参数的人工智能通用大模型,形成自主可控的大模型完整技术体系。聚焦智能经济、智能社会等行业创新场景,研发具有多模态数据、知识深度融合的垂直领域大模型,支撑多任务复杂场景行业应用。(省科技厅牵头,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五)加强前沿及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支持前沿性、颠覆性技术研究,在群体智能、类脑智能、具身智能、人机混合智能等方向开展研究,加强无监督自然语言处理、群体自主无人智能技术、人工智能安全技术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形成突破性原创性成果。(省科技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六)加强评测保障技术研究。

  鼓励开展通用人工智能内容生成、模型评测、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研究,研究适用通用人工智能的多维度评测方法,开展大模型可信安全性研究,确保大模型输出的准确性、创造性、鲁棒性和安全性。构建数字政府大模型评测体系,加强评测结果应用,为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使用大模型提供支撑。(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省委网信办,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通信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四、打造大湾区可信数据融合发展区

  (七)着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数据特区。

  加快推进“数字湾区”建设,探索数据跨境双向流通机制。发挥珠海横琴,深圳前海、河套,广州南沙等地区政策优势,探索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数据特区”,着力打通业务链条、数据共享、数据流通堵点。发挥港澳制度和资源优势,建立湾区内数据流通规则体系和运营机制,依托湾区优势机构整合资源,共建共享共治共营数据可信流通基础设施,为数据合规有效流通提供存储、共享、交易等服务。充分利用境外高质量数据,建立样本数据融合训练机制,推动数据特区人工智能创新场景先行先试。(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广州、深圳、珠海等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八)着力构建高质量多模态中文数据集。

  深入实施广东第二轮公共数据资源普查,汇聚高质量与高可用的中文数据,开展公共数据标注攻坚行动。打造公共性、公益性数据共同空间,构建面向行业的高质量中文语料数据库,推动典型行业数据汇集、访问、共享、处理和使用。基于隐私计算支撑样本数据流通安全,搭建可信数据标注和模型训练环境。鼓励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机构开展数据流通、交易,促进跨领域、跨行业数据融合。建设高质量数据集和精细化标注平台,推动成立数据标注联盟,形成数据标注行业标准,建立人工智能产业数据资源清单,汇集行业数据资源,提升人工智能数据标注库规模和质量。(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技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九)着力完善可信可控的数字安全体系。

  加强人工智能内生安全、防火墙等建设,增强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支持提供服务的企业和网络服务商开发元数据标记、签名、水印等溯源工具,做好标注工作。发挥数字政府基础能力安全可控、可预测的优势,健全数据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省委网信办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五、打造通用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区

  (十)持续优化区域发展布局。

  构建形成以广州、深圳为主引擎,珠三角地区为核心,粤东西北各地市协同联动的区域发展格局。高水平建设广州、深圳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以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应用为牵引,探索通用人工智能发展新模式、新路径,打造产业科技创新前沿阵地。支持河套地区建设人工智能总部基地和专业园区,加快建设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研发型产业园。发挥珠三角地区产业资源集聚优势,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性产业集群。支持粤东西北建设算力基础设施,为广东算力服务提供支撑。(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十一)持续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基地建设。

  加快大型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战略性、全局性布局。支持现有省级人工智能产业园区提质增效,鼓励园区在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投融资、上市辅导对接等方面加大服务力度,大力引进相关项目,加快产业集聚。重点依托中心城市科技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特色产业园、特色小镇、军民融合产业基地等载体,建设人工智能产业集聚与应用示范园区,实现集群式发展。支持韶关依托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枢纽节点数据中心集群建设人工智能产业园,并发挥韶关算力网络枢纽节点算力及生产要素成本优势,积极对接广州、深圳,探索建设人工智能产业飞地,促进省内人工智能产业协同发展。建设“产业数链”,打造以数据为核心的虚拟产业集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技厅,广州、深圳、韶关等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十二)持续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领军企业。

  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围绕通用人工智能长远布局、做大做强,快速提升引领性产品研发水平和行业赋能能力,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人工智能企业。鼓励龙头企业建设海外研发中心,加强与国外优势企业交流合作,利用国际人才、技术等资源开展离岸创新。加快培育人工智能行业标杆企业,支持中小企业通过上市、并购等方式加快发展,打造一批人工智能细分领域领军企业,支撑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壮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技厅、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十三)持续发挥人工智能平台载体引领作用。

  充分发挥鹏城实验室、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省实验室等一批战略科技力量作用,加强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积极开展高端创新资源引进和布局工作,强化与港澳研发机构的联合创新。加强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能力建设,整合行业上下游资源,加大先进算法攻关、硬件产品研发、行业应用赋能等方面的支撑力度。鼓励平台机构与其他企业开展合作,降低技术与资源使用门槛,引导更多中小微企业和行业开发者创新创业。(省科技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十四)持续支持软硬件产品创新。

  依托广东优势产业,支持骨干企业将大模型技术融入终端产品,重构系统资源调度和各类应用调用方式,打造新智能化操作系统。支持原始设计制造企业引入大模型技术开发具有人工智能应用功能的产品。支持软件企业加强大模型插件研发,开发融合人工智能应用的商业软件,打造“智慧助手+软件”生态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技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十五)持续加快技术创新场景应用。

  加强技术与经济、社会、科学领域深度融合,打造一批示范性强、带动性广、显示度高的典型应用场景,推动相关企业、研究机构组建行业联盟。通过场景创新促进通用人工智能关键技术迭代升级,形成技术供给和场景需求互动演进的持续创新力,带动提升制造、医疗、教育、金融、科学研究等领域的发展水平。联合龙头企业组建政务大模型联合实验室,统筹建设数字政府人工智能运行平台,常态化发布人工智能场景清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六、打造通用人工智能创新生态圈

  (十六)强化科技金融支撑作用。

  支持各地市制定符合区域特色的人工智能专项扶持政策,发挥产业发展基金、创新创业基金等政策性基金的引导作用,统筹整合基金资源,打造千亿级人工智能基金群。(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十七)加大开放合作力度。

  加强省际合作,提升产业和创新能力,实现优势互补。举办高水平论坛和国际会议,利用大湾区科学论坛、数字湾区发展大会、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等大型活动,增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粤港澳大湾区独特优势,与香港、澳门共同探索项目联合支持、人才联合培养、资金联合投入创新模式,形成粤港澳新型创新联合体,在算力供给、技术互补等方面探索人工智能发展新模式、新路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港澳办,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十八)建设算力算法交易平台。

  整合龙头企业商业数据中心算力资源,研究制定算力资源度量标准,分类分级制定算力产品目录。引导龙头企业打通现有云计算资源,集成打造广东“AI云”,支持调用各方大模型,倡导“模型即产品、模型即服务”模式,实现客户按需选择接入不同云资源,建立互联互通的算力、大模型、算法交易服务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七、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广东通用人工智能协同推进机制,合力推动创新发展各项工作。推进通用人工智能高端智库建设,开展前瞻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研究,对创新发展重大决策提供咨询评估。(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二十)发挥政策协同作用。

  在科研攻关、“数字湾区”建设、可信产品等方面出台相关政策和举措,形成多维度政策支撑体系。实施“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专项旗舰项目,加快制定“数字湾区”建设行动方案,研究推动可信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供给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形成政策合力,赢得战略发展主动权。(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建设高水平人才集聚地。

  利用粤港澳大湾区的区位优势,加快引进全球高端人才,优化海外人才落户和服务保障措施。加强与港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人才交流、联合办学,加快培养复合型人才。发挥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龙头企业等机构的人才集聚作用,引进培育各层次技术、产业人才。发挥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在人才引进、项目落地的作用,举办高质量、高规格的人工智能算法大赛,吸引全国优秀团队参赛,加快引进各类创新创业青年人才。完善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体系。(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二十二)探索营造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

  探索人工智能监管模式创新,针对人工智能不同细分领域,根据风险等级、应用场景、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境,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针对高中低风险应用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建设人工智能反诈平台,加强新型人工智能诈骗宣传科普。对通用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应用所产生的风险隐患和灾害进行科学监测、预警和评估,推动协同治理,及时应对人工智能应用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围绕技术伦理、劳动就业、数据隐私保护、道德意识等领域,研究制定安全规范,开展理论研究,推动对接国际标准并参与制定。(省委网信办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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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