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资产评估机构:
《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已于2023年10月31日经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11月15日
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签署《公约》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将本机构在广东省财政厅备案的分支机构及其专业人员纳入履约范围,并负有统一管理监督其所属分支机构和专业人员履行《公约》的责任。深圳市及省外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广东省财政厅备案的分支机构单独签约并承担履约责任。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深圳市及省外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机构)自愿加入《公约》,应向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加入自律公约履约承诺书,由签约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公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条 机构签约后,由协会授予签约机构“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自律公约签约单位”证书,协会将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上设置专栏公布签约机构的名单,并每月对新签约机构名单进行同步更新公布。
第五条 签约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自觉履行《公约》及本实施细则各项条款,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维护公众利益,依法承接业务,规范执业行为,强化内控管理,共同营造良好执业环境。资产评估投标应按照《广东省资产评估机构参与资产评估项目投标工作指南》的要求进行合理成本核算和投标报价,不得以可能影响评估程序及执业质量的恶性低价竞标。
第六条 对连续三年及以上无违反《公约》及本实施细则的签约机构,向社会公开相关资料时注明“连续×年履行行业公约单位”字样,并给予机构综合评价加分。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履约机构,在评优评先、人才选拔等工作中优先推荐或优先给予行业帮扶。
第七条 加强履约监督,会员发现签约机构存在违约行为,可向协会秘书处反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协会高度关注以恶性压价、低价竞标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签约机构执业质量,对签约机构以不正当竞争承揽业务的问题线索报告诚信自律委员会,并列入当年度执业质量重点关注对象。
第八条 协会每年在10月对签约的机构开展履约情况年审工作,主要包括《公约》履行情况自查,对报告数量、执业行为及其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协会每年将年审结果体现在签约单位证书上。各签约机构应自觉参加履约情况年审,不按时参加的,视为主动退出《公约》。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将会员反映、中标报备、履约年审等工作掌握的违约线索通知相应的签约机构。签约机构可以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同意的,由诚信自律委员会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不同意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协会秘书处根据违约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初步的意见并报告诚信自律委员会,由诚信自律委员会按规定作出是否违约的判定。签约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 签约机构应积极配合诚信自律委员会对其履约情况开展的调查核查等工作,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应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对不予配合、拒不接受调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签约机构,按违约单位处理,由诚信自律委员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签约机构违反《公约》,由诚信自律委员会在听取调查核查和签约评估机构陈述申辨等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签约机构违约情形、内容、轻重程度和改正情况,研究作出违约处理。违约情节较轻的,给予关注函、谈话提醒、训戒处理;违约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书面检讨、业内通报处理;已受到刑事处罚、责令停业以上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及以上行业惩戒的,以及由诚信自律委员认定为违约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退出公约处理。违约情形涉及行业自律惩戒的,将交由协会惩戒委员会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作出自律惩戒的决定。涉及会员信用信息的,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记入会员不良行为信息或提示信息。
第十二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自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违约机构和相关当事人。违约机构和相关当事人如对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
第十三条 本年度内没有因违反《公约》受到违约处理,或在本年度受到关注函、谈话提醒、训戒等处理但在限期内改正的,将评定为履约机构。本年度受到关注函、谈话提醒、训戒等违约处理但在限期内未改正的,或者受其他违约处理及行业惩戒、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均评定为违约机构,纳入年度综合评价减分事项。协会将履约机构名单及违约机构名单同步向相关部门、单位及国企进行推送。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主动退出《公约》,应向协会提出退出自律公约申请,说明退出原因,经诚信自律委员会研究同意后予以退出。协会每月及时公布退出《公约》的机构名单,对责令退出公约的,两年内不得再次加入《公约》。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对签约机构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
《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加入与退出程序
根据《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和《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规定,制定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加入与退出程序如下:
一、加入程序
(一)资产评估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提交《承诺书》(一式两份)。
2.签订《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协会留存,一份签约资产评估机构留存。
(二)领取“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自律公约签约单位”证书。
(三)每月定期在协会网站上公布新签约机构名单。
二、退出程序
(一)主动退出
1.资产评估机构提交退出《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申请。
2.经诚信自律委员会研究同意。
3.每月定期在协会网站上对退约机构进行公布。
(二)责令退出
1.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送达责令退出决定书。
2.每年度在协会网站上对责令退出机构名单进行公布,责令退出机构两年内不得再次加入《公约》。
附件2
承诺书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我机构自愿申请加入《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我机构(及分支机构)和全体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经了解并愿意遵守《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的约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评估准则和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配合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履约检查,做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诚实守信自律的一员,共同营造和维护良好执业环境,发挥专业作用服务国家建设。
法定代表人(签名):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承诺书》一式两份,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和签约资产评估机构各留存一份。)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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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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