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市监提[2023]108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1113号(商贸监管类063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文时间:2023--8-24
文号:国市监提[2023]1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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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子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标准化工作引领作用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工商联,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指出了民营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重要意义,分析了当前民营企业在开展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以创新成果的标准化、标准服务的便利化、企业标准的国际化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建设性意见,我们十分赞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民营企业标准化工作,共同促进民营企业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一、已开展的工作


  (一)共建民营经济标准化高质量发展良好政策环境。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高度重视运用标准化手段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共同印发《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行动计划》,指导民营经济标准创新的政策框架基本形成。国家标准委与全国工商联积极推动强化民营经济标准化合作机制,共同制定并印发《关于鼓励、引导和规范工商联所属商会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意见(试行)》《标准化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3年)》《关于做好2023年民营经济标准创新工作的通知》,推动民营企业对标、达标、用标、创标。全国工商联与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连续三年共同举办民营经济标准创新大会,指导服务各类商会和企业增强标准化意识,提升标准化水平。在2022年度民营经济标准创新大会上,罗文局长提出要举办100场以上民营企业标准化人员培训、推动培育100家标准创新型民营企业、推动100家民营企业成为标准“领跑者”、推动100个民营企业标准化技术人员成为国际标准注册专家、支持民营企业提出100个国际标准提案的“五个一百”工作目标,多措并举助力民营企业运用标准化方法实现高质量发展,积极营造民营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良好环境。


  (二)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民营企业是参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力量,尤其是一些技术领先的民营企业,如华为、中兴、联想、吉利、海尔、海川实业、万向钱潮、九牧、波司登等,通过标准化手段推动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有效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对提升产品质量、推广科技成果、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作出了积极贡献。在参与国家标准建设方面,目前我国共有1328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括550个技术委员会(TC)、758个分技术委员会(SC)、20个标准化工作组(SWG),共有注册委员57646人次,企业委员占比60%,其中,来自民营企业的委员有16288人次,占技术委员会委员总数的28.25%,民营企业共承担了94个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包括12个TC、80个SC、2个SWG,占技术委员会总数的7.08%。在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方面,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积极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标准化国际合作交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组织岗位竞聘,承办国际会议,支持其通过亚太经合组织等平台参与国际标准规则交流,加强能力建设。截至2023年一季度,来自民营企业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注册专家1095人次、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注册专家570人次,民营企业牵头提出ISO国际标准提案46项、IEC国际标准提案150项。


  (三)加强民营企业标准化人才培养。人才培养是提升企业标准化工作能力的关键要素,是提高我国标准国际化水平的关键环节,是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根本需求。全国工商联积极开展针对民营企业标准化人才的培养,依托“德胜门大讲堂”“工商联大讲堂”等平台,举办多期民营企业标准化公益大讲堂,已累计培训150余万人次。国际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延续性工作,针对企业缺乏国际标准化人才,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重点面向企业开展国际标准化人才培训。截止目前,通过举办国际标准化综合知识培训,邀请ISO、IEC专家来华专题培训,以及指导和支持有关重点企业培训等形式,已组织和联合举办近百期国际标准化培训活动,为我国市场监管系统各单位、我国承担ISO/IEC TC和SC秘书处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重点企业培训国际标准化工作人员8500余人次。


  (四)以金融创新支持民营企业标准化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推动开展“标准+”金融创新工作。探索开展金融标准创新建设试点,研究试点工作组织方案,将标准融资增信作为任务纳入其中,鼓励地方开展标准融资增信创新实践。中国人民银行于2022年印发金融行业标准《金融网络安全信息科技外包评价指标数据元》,将企业标准化能力水平纳入信息科技外包服务商评价指标,引导鼓励信息科技外包服务商提高标准化工作意识和能力。各地也在积极探索金融制度创新,比如广东省佛山市推出总授信300亿元的标准专属融资增信项目—“佛标贷”,单个佛山标准企业可获得免抵押、低利率(年利率4.5%以下)、最高1亿元的高授信额度融资,目前已帮助25家企业获得融资授信6亿元。


  (五)激发民营企业标准化工作争先创优活力。市场监管总局积极组织开展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企业标准“领跑者”等工作,引导企业争优创优,不断提升标准化工作水平。全国工商联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参与相关工作,截至2022年底,已推动1000多家民营企业的1897个企业标准进入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2022年组织企业和商会申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在提名的9个项目中,2个项目进入最终获奖名单。2023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启动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通过培育引导企业走“标准创新”协同发展之路,全面调动企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标准化战略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企业不断探索实施标准化的新方法、新模式。


  二、下一步工作


  目前,民营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意识和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引领作用还需要进一步释放。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将联合相关部门,聚焦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部署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积极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为更好激发民营企业创新活力,市场监管总局将与全国工商联一起推动民营企业夯实标准化管理和工作基础,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运用标准化方法生产经营,推动标准和技术创新融合发展,疏通“科技创新成果研发—标准创新能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推广—国际创新视野开拓”的发展路径,有效增强民营企业标准化意识,提升民营企业标准化能力。积极探索激励机制,引导更多标准化工作资源投入到民营企业当中,培育更多“懂标准、会标准、定标准”的民营企业,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为主相结合的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制度运行环境,让标准化在助力民营企业提质增效过程中发挥更显著的作用。


  二是支持民营企业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将强化与全国工商联的合作,为民营企业及其技术人员创造更多参与国际标准化交流合作的机会,支持民营企业提出有影响力的国际标准提案,推动民营企业标准化技术人员成为国际标准组织注册专家,加强民营经济领域国际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提升民营企业的国际影响力。支持民营经济在拓展海外市场、承建海外项目中,积极推动使用中国标准,推动中国标准海外应用示范。全国工商联将积极组织动员大中型民营企业瞄准国际先进标准提高自身标准化水平,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助力制定实施更具竞争力的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以先进标准引领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提升,逐步成为国际先进标准的参与者、实施者乃至引领者。


  三是探索出台更多标准化金融支持政策。2023年,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拟联合组织在长三角区域、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开展金融标准创新建设试点。鼓励银行在对企业授信时将质量水平、标准水平、品牌价值、获评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等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和开展金融服务的参考因素,加大支持力度。


  四是加强民营企业参与试点示范工作的支持。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指南(2023—2025年)》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行业龙头、“独角兽”以及新兴产业企业承担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将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参与对标达标活动的渠道,完善民营企业对标机制,加强民营企业达标培育,为民营企业提供“一站式”及“一揽子”标准化服务。鼓励民营企业联合开展标准化试点,探索第三方机构与民营企业对标达标合作机制,促进民营企业标准创新和质量提升。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将联合开展小微民营企业“标准体检”试点活动,促进小微民营企业在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积极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商会团体标准等,通过标准的更新迭代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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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