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函[2023]80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法规制度建设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1-22
文号:民办函[2023]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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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局),中国老龄协会,各直属单位:


  《民政法规制度建设规划(2023-2027年)》已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民政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22日


民政法规制度建设规划(2023-2027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提高民政工作法治化水平,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分析中国式现代化的立法需求,全面推进民政法规制度建设,加快完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增强民政法规制度执行力,为更好履行民政工作职责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党在民政领域制定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坚持以人为本,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为着力点,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目标,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确保民政法规制度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增进人民福祉。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党中央关心关注的问题,紧盯影响制约高质量发展的问题,紧盯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增强民政法规制度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坚持系统观念,统筹立改废释,丰富立法形式,把握好政策、法规、标准的不同定位,协调发挥政策引领、法制保障、标准支撑作用。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抓好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的贯彻落实。指导地方结合实际及时出台配套法规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增强民政法规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统筹需要和可能,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谋划实施政策举措,循序渐进、久久为功,确保民政法规制度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坚持与时俱进,注重把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规律性认识上升为法规制度,及时修改同实践要求不相适应的法规制度,使民政法规制度建设始终随着实践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不断向前推进。


  (三)主要目标。力争经过5年努力,民政领域基础主干法规制度更加健全,实践亟需的法规制度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制度更加完备,各项法规制度之间更加协调,基本形成涵盖民政工作主要业务、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的法规制度体系框架,为到2035年建立起与中国式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二、完善基本民生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进一步织密民生保障安全网


  社会救助、儿童福利、残疾人保障、慈善事业等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顺应人民对高品质生活的期待,适应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进程,制定和完善基本民生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以法治方式推动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积极发展儿童、残疾人等社会福利事业,更好发挥慈善第三次分配作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推动制定社会救助法,着眼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将构建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格局,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并加以完善,推动社会救助事业行稳致远。加快社会救助法配套行政法规立法进程,推动制定社会救助法实施办法,修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按照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要求,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完善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建立健全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


  (五)完善儿童福利制度。落实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研究完善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推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使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康复服务。修订《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巩固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发展成果,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养治教康水平。修订《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保障寄养儿童合法权益。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健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困境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基本生活、医疗、照料、康复、教育等方面的保障水平。建立健全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确保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适时启动儿童福利法立法研究。


  (六)完善残疾人保障制度。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推动完善残疾人康复、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法规制度,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落实民法典有关规定,研究细化成年残疾人监护制度。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更好满足残疾人生活保障和长期照护需求。研究制定困难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政策,优化重度残疾人集中或者社会化照护服务。研究制定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措施,健全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政策。健全促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制度,完善康复辅助器具标准体系,更好满足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等群体康复服务需求。


  (七)完善慈善制度。配合修订慈善法,推动出台促进新时代公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回应慈善发展新问题,优化慈善促进措施,健全慈善监管机制,更好发挥慈善事业第三次分配作用。制定或者修订慈善组织认定、信息公开、公开募捐、应急慈善、网络慈善、慈善信托等管理制度。健全慈善褒奖、促进制度,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加强慈善制度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有机衔接,鼓励和支持慈善力量积极参与重大国家战略实施。加强福利彩票管理相关法规研究,完善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管理、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等制度,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落实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完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相关制度,保障无人继承遗产得到有序处理。


  三、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的法规制度,有效提升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


  社会组织管理、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地名管理等是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完善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制度,健全社会组织管理、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地名管理等制度,巩固和发扬中国特色基层治理制度优势,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治理共同体。


  (八)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公平竞争和行业有序发展。推动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或者修订社会组织名称、章程范本、印章、评估、年检、信息公开、直接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管理制度,提升社会组织治理效能。推动完善外国商会管理制度,加强对外国商会的管理。修订《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风险挑战。适时启动社会组织法立法研究。


  (九)完善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制度。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区划工作的决策部署,适时修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区划规划拟订、标准制订、部门联审、实地调查、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督导评估等制度,提升行政区划设置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确保行政区划设置和调整与国家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需要相适应。制定完善行政区域界线相关标准规范,提升依法管界治界水平,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适时启动行政区划法立法研究。


  (十)完善地名管理制度。落实《地名管理条例》,制定《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提高地名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推动相关部门和地方健全完善地名管理配套制度规范,形成统一监督管理、分级分类负责的地名管理制度体系。完善地名命名更名、用字读音审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外国语地名汉字译写等制度。完善地名标志管理制度,健全地名标志体系,维护地名标志的严肃性。健全地名保护名录制度,传承弘扬优秀地名文化。健全国家地名信息库管理服务制度,规范地名备案公告、采集上图、共享服务机制,深化地名信息服务。完善地名分类、拼写译写、标志设置与管理、文化保护等领域标准。


  四、完善基本社会服务方面的法规制度,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品质


  养老和老龄工作、殡葬、婚姻、收养等社会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基础。加强基本社会服务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服务能力,保持适宜水平,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十一)完善养老服务和老龄工作制度。推动制定养老服务法,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面完善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等内容,为老龄工作提供综合性法律依据。落实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完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管理制度,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集中供养和失能照护能力。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发展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逐步提升老年人福利水平。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经营、转型升级、优化服务。研究制定一批与国际接轨、体现中国特色、适应服务管理需要的养老服务标准,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等级评定与认证体系。


  (十二)完善殡葬服务制度。推动制定加强和改进殡葬服务管理工作有关政策,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移风易俗,提高基本殡葬服务水平,办好群众身后事,实现“逝有所安”。推动修订《殡葬管理条例》,规范殡葬服务行为,完善殡葬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综合监管,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制定或者修订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管理制度,推动建立健全丧葬用品、网络祭扫平台等方面管理规范,制定无人认领遗体和骨灰处置办法,依法提高殡葬治理水平。开展林地草地和墓地复合利用研究论证,探索绿色生态殡葬新路径。优化殡葬标准体系,健全和推广殡葬服务、殡葬设施设备、殡葬用品等领域标准。适时启动殡葬法立法研究。


  (十三)完善婚姻、收养服务制度。落实民法典有关规定和“放管服”等改革要求,推动修订《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行政法规,修订《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等部门规章。完善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制度,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研究探索婚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推进婚介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支持国内家庭收养残疾孤儿的政策措施。健全收养评估制度,提高评估工作专业化水平。完善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五、抓好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部党组要切实加强对民政法规制度建设工作的全面领导。部党组书记要严格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部党组成员要加强对分管领域的指导和督促,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强化与人大、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推动规划任务落地落实。


  (十五)加强分工协作。政策法规司、各有关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政策法规司要认真履行统筹协调职责,拟定年度立法计划,积极与立法机关对接,通过季度调度、年度报告等方式跟踪立法项目进展,督促各有关单位抓好落实。各有关单位要把规划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要点,结合实际,有计划、有步骤抓好落实;起草重要法规制度,要及时向部党组请示汇报,同时按照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要求,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扎实做好调研论证、意见征集、风险评估等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起草任务。


  (十六)加强支撑保障。政策法规司、各有关单位要强化对民政事业发展和法规制度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充分发挥部政策研究中心的作用,加强对重大问题和重要制度的理论研究;充分发挥地方民政部门、全国民政法治工作联系点和专家学者的作用,不断增强法规制度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实效性。加强专业人员配备和培养,提高法规制度建设工作人员的素质能力。加强财政经费支持,确保列入规划的项目顺利推进。


  本规划确定的法规制度项目,是对五年内民政法规制度建设工作的预期性、指导性安排,在实施过程中,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民政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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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