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函[2023]80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法规制度建设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1-22
文号:民办函[2023]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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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局),中国老龄协会,各直属单位:


  《民政法规制度建设规划(2023-2027年)》已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民政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22日


民政法规制度建设规划(2023-2027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提高民政工作法治化水平,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分析中国式现代化的立法需求,全面推进民政法规制度建设,加快完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增强民政法规制度执行力,为更好履行民政工作职责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党在民政领域制定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坚持以人为本,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为着力点,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目标,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确保民政法规制度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增进人民福祉。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党中央关心关注的问题,紧盯影响制约高质量发展的问题,紧盯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增强民政法规制度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坚持系统观念,统筹立改废释,丰富立法形式,把握好政策、法规、标准的不同定位,协调发挥政策引领、法制保障、标准支撑作用。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抓好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的贯彻落实。指导地方结合实际及时出台配套法规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增强民政法规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统筹需要和可能,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谋划实施政策举措,循序渐进、久久为功,确保民政法规制度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坚持与时俱进,注重把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规律性认识上升为法规制度,及时修改同实践要求不相适应的法规制度,使民政法规制度建设始终随着实践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不断向前推进。


  (三)主要目标。力争经过5年努力,民政领域基础主干法规制度更加健全,实践亟需的法规制度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制度更加完备,各项法规制度之间更加协调,基本形成涵盖民政工作主要业务、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的法规制度体系框架,为到2035年建立起与中国式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二、完善基本民生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进一步织密民生保障安全网


  社会救助、儿童福利、残疾人保障、慈善事业等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顺应人民对高品质生活的期待,适应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进程,制定和完善基本民生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以法治方式推动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积极发展儿童、残疾人等社会福利事业,更好发挥慈善第三次分配作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推动制定社会救助法,着眼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将构建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格局,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并加以完善,推动社会救助事业行稳致远。加快社会救助法配套行政法规立法进程,推动制定社会救助法实施办法,修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按照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要求,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完善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建立健全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


  (五)完善儿童福利制度。落实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研究完善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推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使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康复服务。修订《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巩固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发展成果,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养治教康水平。修订《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保障寄养儿童合法权益。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健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困境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基本生活、医疗、照料、康复、教育等方面的保障水平。建立健全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确保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适时启动儿童福利法立法研究。


  (六)完善残疾人保障制度。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推动完善残疾人康复、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法规制度,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落实民法典有关规定,研究细化成年残疾人监护制度。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更好满足残疾人生活保障和长期照护需求。研究制定困难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政策,优化重度残疾人集中或者社会化照护服务。研究制定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措施,健全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政策。健全促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制度,完善康复辅助器具标准体系,更好满足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等群体康复服务需求。


  (七)完善慈善制度。配合修订慈善法,推动出台促进新时代公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回应慈善发展新问题,优化慈善促进措施,健全慈善监管机制,更好发挥慈善事业第三次分配作用。制定或者修订慈善组织认定、信息公开、公开募捐、应急慈善、网络慈善、慈善信托等管理制度。健全慈善褒奖、促进制度,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加强慈善制度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有机衔接,鼓励和支持慈善力量积极参与重大国家战略实施。加强福利彩票管理相关法规研究,完善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管理、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等制度,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落实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完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相关制度,保障无人继承遗产得到有序处理。


  三、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的法规制度,有效提升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


  社会组织管理、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地名管理等是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完善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制度,健全社会组织管理、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地名管理等制度,巩固和发扬中国特色基层治理制度优势,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治理共同体。


  (八)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公平竞争和行业有序发展。推动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或者修订社会组织名称、章程范本、印章、评估、年检、信息公开、直接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管理制度,提升社会组织治理效能。推动完善外国商会管理制度,加强对外国商会的管理。修订《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风险挑战。适时启动社会组织法立法研究。


  (九)完善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制度。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区划工作的决策部署,适时修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区划规划拟订、标准制订、部门联审、实地调查、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督导评估等制度,提升行政区划设置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确保行政区划设置和调整与国家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需要相适应。制定完善行政区域界线相关标准规范,提升依法管界治界水平,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适时启动行政区划法立法研究。


  (十)完善地名管理制度。落实《地名管理条例》,制定《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提高地名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推动相关部门和地方健全完善地名管理配套制度规范,形成统一监督管理、分级分类负责的地名管理制度体系。完善地名命名更名、用字读音审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外国语地名汉字译写等制度。完善地名标志管理制度,健全地名标志体系,维护地名标志的严肃性。健全地名保护名录制度,传承弘扬优秀地名文化。健全国家地名信息库管理服务制度,规范地名备案公告、采集上图、共享服务机制,深化地名信息服务。完善地名分类、拼写译写、标志设置与管理、文化保护等领域标准。


  四、完善基本社会服务方面的法规制度,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品质


  养老和老龄工作、殡葬、婚姻、收养等社会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基础。加强基本社会服务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服务能力,保持适宜水平,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十一)完善养老服务和老龄工作制度。推动制定养老服务法,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面完善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等内容,为老龄工作提供综合性法律依据。落实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完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管理制度,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集中供养和失能照护能力。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发展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逐步提升老年人福利水平。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经营、转型升级、优化服务。研究制定一批与国际接轨、体现中国特色、适应服务管理需要的养老服务标准,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等级评定与认证体系。


  (十二)完善殡葬服务制度。推动制定加强和改进殡葬服务管理工作有关政策,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移风易俗,提高基本殡葬服务水平,办好群众身后事,实现“逝有所安”。推动修订《殡葬管理条例》,规范殡葬服务行为,完善殡葬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综合监管,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制定或者修订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管理制度,推动建立健全丧葬用品、网络祭扫平台等方面管理规范,制定无人认领遗体和骨灰处置办法,依法提高殡葬治理水平。开展林地草地和墓地复合利用研究论证,探索绿色生态殡葬新路径。优化殡葬标准体系,健全和推广殡葬服务、殡葬设施设备、殡葬用品等领域标准。适时启动殡葬法立法研究。


  (十三)完善婚姻、收养服务制度。落实民法典有关规定和“放管服”等改革要求,推动修订《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行政法规,修订《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等部门规章。完善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制度,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研究探索婚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推进婚介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支持国内家庭收养残疾孤儿的政策措施。健全收养评估制度,提高评估工作专业化水平。完善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五、抓好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部党组要切实加强对民政法规制度建设工作的全面领导。部党组书记要严格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部党组成员要加强对分管领域的指导和督促,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强化与人大、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推动规划任务落地落实。


  (十五)加强分工协作。政策法规司、各有关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政策法规司要认真履行统筹协调职责,拟定年度立法计划,积极与立法机关对接,通过季度调度、年度报告等方式跟踪立法项目进展,督促各有关单位抓好落实。各有关单位要把规划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要点,结合实际,有计划、有步骤抓好落实;起草重要法规制度,要及时向部党组请示汇报,同时按照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要求,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扎实做好调研论证、意见征集、风险评估等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起草任务。


  (十六)加强支撑保障。政策法规司、各有关单位要强化对民政事业发展和法规制度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充分发挥部政策研究中心的作用,加强对重大问题和重要制度的理论研究;充分发挥地方民政部门、全国民政法治工作联系点和专家学者的作用,不断增强法规制度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实效性。加强专业人员配备和培养,提高法规制度建设工作人员的素质能力。加强财政经费支持,确保列入规划的项目顺利推进。


  本规划确定的法规制度项目,是对五年内民政法规制度建设工作的预期性、指导性安排,在实施过程中,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民政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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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