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发文时间:2023-11-29
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00

  《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23年11月23日第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刘小明


2023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动态管理原则,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专项社会救助制度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促进城乡、区域统筹。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提供依据。


  公安机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障、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司法行政、大数据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共享相关数据。


  第五条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 标准和对象


  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逐步实现城乡、区域统一。


  第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省户籍家庭。


  第八条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其以下家庭成员,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一)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符合相关限定条件,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单身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


  第九条 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


  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计算家庭收入时,应当综合考虑致贫致困因素,按照有关规定扣减教育、医疗、房屋租赁、残疾(疾病)康复、因灾农业成本、照料护理、就业成本等家庭刚性支出。残疾人、优抚对象、老年人、学生、失独人员等群体获得的津贴、补助和收入依照相关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屋、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保险理财等金融产品以及其他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


  第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其家庭收入应当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法定义务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但拒不履行的,申请人应当首先通过调解或者诉讼途径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依法调解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第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评估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三亚市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困难家庭走访、政策咨询等相关工作,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有困难的群众提供代办服务。


  第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交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等证明材料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二)填写申请表,申明家庭收入、财产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与经办人员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单独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备齐入户调查的相关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者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重复提交。在取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授权后,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无法入户时,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进行入户调查。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


  入户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审核确认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对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公示期满二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第十八条 公示期间出现投诉、举报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束二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投诉、举报涉及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的,复核时应当回避。


  第四章 资金发放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工作,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从审核确认的次月起,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直接发放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得抵扣贷款、欠款等款项。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按照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上浮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统一组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核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月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新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进行全面审查,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对当年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入户抽查;对近亲属备案和群众投诉、举报、信访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入户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现需变更审核确认决定的,应当及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整变更。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生家庭成员增减、家庭经济和生活状况重大变动的,应当于变动发生后三十日内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第二十四条 鼓励通过以工代赈等方式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创造灵活就业岗位。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就业后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六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内按照原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或者便民服务中心的电子屏等场所长期公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保障金额等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保障标准、保障资金发放额度等信息。


  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照料访视、社会融入、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社会救助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开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电话,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


  第五章 诚信评价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信用评价机制,对申请以及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失信行为依法进行认定、惩戒和管理,并对守信行为进行激励。


  申请以及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真实、完整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承担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按时诚信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先提供社会救助服务;对主动申报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原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


  第三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恶劣的,相关部门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为他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将其行为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 对于履职尽责,但因下列原因导致工作失误或者偏差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应当免予或者减轻问责: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故意隐瞒、未按时申报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造成错保的;


  (二)因现有调查手段局限,信息共享不充分、不及时等原因造成错保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出现工作失误或者偏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免予或者减轻问责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海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和2006年8月2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省于2003年出台《海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165号),2006年出台《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上述两个办法体现城乡二元结构色彩,且已经实施十余年,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和现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相冲突,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出台《办法》,将从更深层次、更大力度推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推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一体化、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


  二、出台意义


  近年来,我省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做了大胆探索和创新,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审核确认时限压缩、海南户籍人口在居住地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等,极大提升了群众办事体验。出台《办法》,将现有创新经验上升固化为法律规范,同时适应自贸港建设的新需要,对最低生活保障的功能定位、运行管理方式和服务模式进行前瞻性调整和设计,对于加快形成高效、便捷、精准的海南救助服务新模式,实现政府对困难群众“保得了”、“保得准”、“保得快”的工作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3条,包括总则5条、标准和对象7条、申请和审核确认6条、资金发放和动态管理9条、诚信评价和法律责任5条、附则1条。


  (一)加快推动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统筹。在标准制定方面,逐步缩小城乡差距,适时实现城乡标准一体化。在服务管理方面,推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申办程序统一,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


  (二)适度放宽最低生活保障准入条件。落实202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低保扩围增效的指示精神,丰富刚性支出核减的指标体系,将更多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大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有效解决相对贫困问题。


  (三)推动最低生活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机制,涵养社会诚实守信之风,引导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经济状况和财产,提升社会救助精准度。


  (四)积极推动服务类社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访视照料、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增权赋能。


  (五)推动最低生活保障容错制度落地。依据省委出台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办法(试行)》,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变动大的客观实际状况出发,把主观上尽职尽责,客观上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恶意隐瞒、信息核查手段不健全等因素造成的工作失误与不作为、不担当的行为区分开来,为社会救助基层经办人员解缚、松绑。


推荐阅读

适应登记制度改革,明确增值税申报方式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经营场所,即“一照多址”,这是自市场监管部门推出“一址多照”登记改革后,又一项便利个体创业的登记制度。不论是“一址多照”还是“一照多址”,都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适应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个体税收征管,引导其合法合规经营、依法诚信纳税,是基层税务机关关注的问题。

  “一址多照”,指在同一经营地址,允许登记多个经营主体,即“一个经营地址,多个经营主体”,也就是说多个经营主体可以共用一个地址进行注册登记和从事经营。这种登记形式原来在各地建设的集贸市场、招商市场、家具市场、小商品市场、装饰装潢材料市场等一些专业市场中较为常见,如今已扩大至所有经营场所均可办理“一址多照”。

  “一照多址”,指同一经营主体、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不需要前置审批的,可用同一营业执照登记多个实体经营场所,即“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这种登记形式原来一直适用于企业登记,也就是在一张营业执照下登记注册多个经营场所或分支机构,并对分支机构发放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凭营业执照副本,向经营所在地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现在将“一照多址”扩大至个体户,个体户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的一张营业执照下可记载多个实体经营场所,且无须另行办理其他实体场所的注册登记,也无须领取营业执照副本。

  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记制度,其目的是简化登记流程,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然而,在实践中,一些个体工商户利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登记制度便利,采取分散经营策略,将一户变多户、一址变多址,以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目前除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其经营所得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和减免税额外,对个体工商户利用“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在两处以上取得的经营收入,如何计算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仍未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统一和明确。

  对个体工商户在同一经营场所,采取“一址多照”,一户变多户、拆分经营的,在增值税上,仍应以一户为单位合并计算或核定其销售额,对拆分后的新办户不得单独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及其他税费优惠政策。对其他“一址多照”登记的新办个体工商户,如在经营品类、经营人员、资金往来上确与原经营户无关,且财务能够独立核算的,可按新办户规定计算或核定销售额,并按规定享受各项税费优惠。

  对同一区域内(指县、区、县级市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采取“一照多址”经营的,虽然其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不同,能够分开核算,但仍应由其总机构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管理,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汇总区域内所有经营场所的经营收入,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其他税费。

  对跨区域的个体工商户,采取“一照多址”经营的,应由各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和纳税申报,纳税人需要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同时,纳税人在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并如实反映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及纳税申报情况,从而防止漏报少报税费的现象发生。

  对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或同时从事线下和网络开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一址多照”或“一照多址”登记的,其税费征管可比照上述实体经营场所的规定执行。

  对“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纳税人定期开展走访巡查、风险评估,引导纳税人合规经营、诚信纳税,防止其利用“一址多照”或“一照多址”拆分、转移、隐匿销售收入,及时查处逃避税和骗享税费优惠的行为,为各类市场创业主体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AI开票时将“柚子味鱼排”写成“柚子”,怎么办?

当下人工智能(AI)应用逐渐深入各行各业,如何依托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赋能企业开票,将传统需要人工判别的开票内容,转变为规则自动化、判别智能化的AI链路数智化开票,值得关注和探索。

  人工开票面临“选码”难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兴产品快速涌现。传统开票系统依赖开票员人工选取每个商品的开票信息,存在个体主观认知偏差且人工处理速度较慢等问题,难以适应复杂的行业特性与政策变迁。

  商品编码、税目及税率的选择需同时匹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海关总署颁布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等多套编码体系。

  以常见的薯片为例,因工艺不同,在税收分类编码中分为两个不同的条目。原切薯片的税收分类编码条目为“焙烤松脆食品”(编码103020105),对应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产品通用名“原切马铃薯片”;薯泥压制薯片的税收分类编码条目为“膨化食品”(编码103020104),对应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产品通用名“膨化食品”。有的财务人员未接触过生产线,见“薯片”即选“膨化食品”,将不同工艺混为一谈,导致选错、用错、开错发票。

  一方面,目前的商品编码体系较多,有待统一;另一方面,编码设计滞后于新业态的发展速度。一些新兴产品、复合型商品等没有与之完全对应的条目,存在“无码可选”的问题。有的企业“自主创标”,根据自有业务管理便利创建内部类目,无法与现有商品编码直接对应。有的电商平台自建分类标签,对部分携带附加服务属性的复合型商品等,开票选码依赖电商平台财务人员主观判断,不同电商平台开具发票信息可能不同。

  当前人工智能同样可能误判商品信息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广后,纳税人可将原税控设备中的客户和商品编码等信息批量导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特有名词、关键词匹配的线性逻辑实现快速开票,解决了人工选码效率低、跨平台数据割裂等问题。但是商品编码体系较多、对复合商品的赋码标准缺乏等影响因素依然存在。

  笔者认为,可探索“数据获取—语义理解—多维校验—动态优化”的AI全流程链路开票模式,以更好应对复杂开票场景。依托AI语义处理能力,理解复杂的业务并简单描述,再将其自动匹配到最接近的编码,结合业务合同、支付记录等多维数据交叉校验,不断优化匹配规则。

  从目前来看,实现链路开票尚存待解难题。

  数据质量有待加强。数据校验和机器学习对数据质量要求较高,目前纳税人自行填写商品信息开票的模式让开票行为自由度更高,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有效数据与无效数据掺杂的情况。例如,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兼营物业管理和停车服务,开票时惯性思维选择“现代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率,未将停车服务对应的销售数据正确开具为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适用9%的增值税率。这使得日常税收征管中预警模型对风险识别的误判率上升,需要人工耗费大量精力追溯数据链路、校准算法逻辑。自由填报数据后失真的错误数据可能“污染”AI模型,AI可能将错误模式视为合理行为,导致错误推荐编码、税率错配等。

  AI应用的技术水平也有待加强。当前AI对非结构化数据解析能力有限,开票项目名称中出现多种规格名、品牌名等数据时,会对商品适用税率判断造成干扰。如开票项目名称为“柚子味鱼排”,AI可能误判商品为“柚子”。同时,在诸如混合销售或减免税政策等复杂业务场景下,AI误判率增加,需要人工介入复核。

  此外,各个行业的商品分类逻辑差异显著,单一AI模型难以兼顾各行业特征,每个垂直领域模型调试都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并且随着行业发展、政策变动等因素还需要模型能够快速迭代响应,调试成本较高。

  “链路开票”落地的解决方案设计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进一步优化商品编码,升级税率、征收率的智能推荐系统等,推动实现销售货物或劳务过程的争议前置、校验前移、标准先定、链路闭环。

  构建商品全生命周期溯源体系。在商品编码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等现有编码规则匹配之外,拓展匹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GS1编码数据,构建开放共享的商品服务编码知识库。可通过AI自动生成基础词条,匹配对应商品,根据行业标准、优惠政策等变化及时更新对应词条,供纳税人和税务人实时查询使用。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实时调取商品名称、规格、材质等基础信息,依托GS1编码基础标识体系,为每个商品生成独有的“税收数字身份证”,保证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识码寻码”,通过单个商品唯一的“税收数字身份证”选择与之对应且正确的商品编码和税率、征收率。通过管理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获取相关商品的流通路径和销售情况,为行业趋势和经济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推动分类体系规范融合。基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服务注释条款,探索构建“业务场景—服务类型—编码税率”模型。在数电发票开票平台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解析业务合同和商品关键词,根据关联属性强、中、弱三层清分处理。对于强关联的关键词自动关联匹配相应商品编码和税率,初步清分出标准化商品征收信息。对于中、弱关联的商品做好人工复核标记,提示转入人工确认环节,可人工一键处理的简单复核业务在确认后更新开票模型知识库。同时,由税务与行业领域的专家代表组成编审委员会,对清分后无法判别的弱关联争议条目进行人工裁定,将可能存在的争议环节前置,提供企业异议申诉渠道,会商解决后定期更新商品服务编码知识库,通过动态增补尽量实现所有货物服务商品代码、名称及税率、征收率的正列举和更新维护。

  打造智能开票精准智控系统。探索扫码开票、人工预填开票和图像识别开票三类开票模式,提升企业规范开票效能。针对已有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的规范化商品,通过扫描对应的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码,自动匹配对应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和税率开具发票,并根据购买方付款的账户信息自动发送给购买方。在开票环节,依托数电发票提高开票效率,同时推进智慧税务场景建设辅助校正开票准确率,实现商品流通全链路自动化“无感”开票。

  通过“系统智能化预填+人工校验修正”的人机协同模式,自动获取纳税人前期人工预填数据,根据业务类型自动预填必填项目,纳税人仅需人工核对补充,解决标准化系统难以覆盖复杂交易场景的问题,同时通过人工修正结果反哺系统迭代开票监测,双向反馈降低误开率。开票系统增设描述词过滤模型,自动屏蔽“柚子味”“芝士味”等风味描述词,聚焦核心商品词预填,当人工核对时弹出提示框“检测到风味描述词,请确认实际商品是否为鱼排?”确认即开票,修正即通过人工修正补充商品特征描述,训练模型提示预填准确度。

  对未纳入GS1编码体系的非标商品,如定制商品、手工制品等,可以采用“图像特征提取+语义分析”技术识别商品外观、结构,智能生成推荐编码,并按照对应税率开具相应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