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违反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失信惩戒若干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违反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失信惩戒若干规定
(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戒违反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的严重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适用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的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依法对其严重失信行为予以信用惩戒。
第三条 经营者违反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其列入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下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未办理备案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备案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经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办理备案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经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违反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通过信用中国(海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者实施以下失信惩戒措施:
(一)禁止从事所违反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领域的经营活动;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和查验力度,提高随机抽检比例和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三)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五)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六)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七)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者,在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前,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不得新任适用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征信机构可以依法采集违反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的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违反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的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和交易佣金,或者依法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保荐、承销等服务。
第七条 经营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三年的,由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移出,并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依照法律、法规实施限制开展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措施超过三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第八条 经营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规定向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因违反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或者因违法从事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领域经营活动受到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