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发改规发[2023]1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数字经济“飞地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1-29
文号:宁发改规发[2023]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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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宁政办发[2021]6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宁夏枢纽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宁政办规发[2022]1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规范我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飞地园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我委研究制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数字经济“飞地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委2023年第20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11月29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数字经济“飞地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壮大我区数字经济生态,加快“东数西算”宁夏枢纽建设,促进数字技术赋能千行百业,强化区域合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和数字经济“飞地园区”认定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是指聚焦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方向,具备相当基础和规模,管理科学规范、创新能力突出、特色优势明显、辐射带动性较强、产业链条基本完整,按规定程序完成认定的数字经济发展集聚区。自治区数字经济“飞地园区”是指我区各级政府、园区、企业等结合自身需求,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到自治区外创新、技术等资源丰富地区设立的跨区域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并按规定程序完成认定,其管理、奖励等参照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执行。


  第三条 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数字经济“飞地园区”认定工作实行申报认定制,市场主导、政府引导,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我区各级政府部门、各类园区,以及在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等。


  (二)园区(基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健全,有完善的发展规划,产业定位清晰明确,在以下数字经济领域具有一定特色优势: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未来信息通信、卫星应用等电子信息产业;云计算和大数据、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高端工业软件、信息安全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人工智能、未来网络、区块链、5G应用、虚拟现实、元宇宙和数字孪生、量子信息、智能机器人、智能网联汽车等新兴数字产业;工业互联网、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数字农业等制造业、农业数字化;数字文创、数字金融、数字贸易、数字医疗、数字旅游、数字教育、数字直播等服务业数字化。园区(基地)产业集聚明显,在数字经济特色产业方向应至少聚集有1家骨干企业及不少于10家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


  (三)园区(基地)数字基础设施完善,可以在高性能计算、大规模存储、无线高速传输、通讯和系统安全等方面满足园区(基地)内企业的业务需求。


  (四)园区(基地)生活基础设施完善,各项设施配套齐全,基本建成以信息技术应用为支撑的园区(基地)管理和生活服务体系,具有便捷、舒适、高效、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五)园区(基地)建有公共服务平台和智慧管理平台,能够提供政策辅导、法律咨询、企业孵化、人才培训、项目路演对接、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公共服务,能够实现园区(基地)的智能化、高效化管理。


  (六)园区(基地)具备其他特色功能,可适当放宽上述要求。


  第五条 数字经济“飞地园区”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我区各级政府部门、各类园区或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对“飞地园区”拥有实际控制权,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建设运营。


  (二)“飞地园区”具备规范的运营管理、公共服务、保障机制等制度规范,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园区日常运营开支。


  (三)“飞地园区”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福建等创新、技术资源集聚地区设立,能够提供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及基本办公设施。具有一定的运营经验及相关的人才储备,运营期内拥有不少于5名全职运营人员,并正常开展运营活动。


  (四)“飞地园区”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运营管理工作,具有明确的招商引资、人才引育、项目培育、科技研发、对接考察、交流活动任务和绩效考核目标,在运营期内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县(区),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招商引资、对接考察、交流培训、人才引育、项目培育等工作。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内申报工作,进行材料初审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 根据评审评估或实地考察的结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拟认定的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数字经济“飞地园区”名单,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拟认定名单公示无异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文公布,认定为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数字经济“飞地园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数字经济“飞地园区”的规划、考核、调整和撤销等方面职责。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助管理获认定的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数字经济“飞地园区”。


  第十一条 获得认定的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数字经济“飞地园区”,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每个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发文公布认定名单后,申报单位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约定管理期(2年)内年度考核指标。管理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三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适时跟踪园区(基地)工作进展,根据需要综合运用实地勘察、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对园区(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对于考核结果欠佳的,提出限期整改,对工作推进不力、成效不明显、连续两年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园区(基地)撤销其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飞地园区”称号,收回已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数字经济“飞地园区”的奖励资金使用需建立资金台账,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工作场地购置、运营平台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孵化、研发创新、交流培训、人才引育、办公设备购置、园区服务配套等。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请、审核、管理、使用等相关工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恶意重复申报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发生以上情况的园区收回已拨付奖励资金,暂停两年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奖补政策发挥效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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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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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