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2023]107号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天然橡胶综合保险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8
文号:财金[2023]1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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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云南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金融监管总局海南、云南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天然橡胶扶持政策,助力提升种胶产胶积极性,促进天然橡胶生产,支持提升天然橡胶产业竞争力,服务保障重要农产品和物资供给安全,现就实施天然橡胶综合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通过在海南省、云南省(统称两省)开展天然橡胶综合保险,稳定胶农合理收益,稳定天然橡胶种植面积和产能产量,助力提升天然橡胶自给率。


  (一)坚持稳妥有序。地方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当地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适应本地农业保险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坚持自主自愿原则,将辖内天然橡胶种植农户和企业均纳入保险保障范围,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及时足额拨付保费补贴,循序渐进扩大天然橡胶综合保险实施范围。


  (二)服务稳产保供。将成本、价格、产量、收入等因素纳入综合保险保障范畴,为天然橡胶生产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涵盖多灾因保险责任和多重致损因素的保险保障,进一步推动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保护胶农生产积极性,支持天然橡胶产业可持续发展,提升天然橡胶产业竞争力,服务我国重要农产品和物资稳产保供。


  (三)优化保障机制。鼓励依法合规探索开发符合当地特点和胶农需求的农业保险产品,在管理上要效率,在创新上要效益,不断优化完善保险机制,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切实提高橡胶种植主体政策满意度。同时,加强防保一体化,强化风险减量管理,高质高效落实政策要求。


  (四)发挥协同作用。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农业农村、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协同,会同橡胶种植及产业有关部门,强化绩效导向,确保政策精准滴灌。政策实施地区要加强经营风险管控,强化对大灾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同时,夯实保单级数据管理基础,加强承保理赔信息管理,提高农户信息、价格数据、测产数据采集准确度,有效规避道德风险。


  二、实施方案


  (一)保险标的为两省内生长及管理正常且定植6个月以上的橡胶苗木或橡胶树,以及橡胶树生产的天然橡胶。保险保障对象包括两省所有橡胶种植农户和企业。


  (二)保险险种为天然橡胶综合保险,包括橡胶树物化成本保险、橡胶树完全成本保险和天然橡胶收入保险三项子险种。开展天然橡胶综合保险的地区以及有关橡胶种植主体和承保机构均应坚持自主自愿原则。两省橡胶种植主体可在橡胶树物化成本保险、橡胶树完全成本保险、天然橡胶收入保险中自主自愿选择投保产品,但对同一保险标的,不得同时投保物化成本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投保标的需与橡胶树挂钩。


  (三)保险金额应覆盖橡胶树全生命周期年均种植成本或天然橡胶割胶合理收入,具体成本、价格、产量等数据以有关部门正式发布或认可的数据为准。


  对处于非开割期的橡胶苗木或橡胶树,可选择投保物化成本保险。保障水平应覆盖开垦、清芭、定植、化肥农药、抚育管理等种植成本。


  对处于开割期的橡胶树,可选择投保物化成本保险或完全成本保险。其中:物化成本保险保障水平不超过当年物化成本与非开割期种植总成本的80%之和,完全成本保险保障水平不超过当年物化成本、人工成本、土地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和非开割期种植总成本之和的80%。


  对处于开割期的橡胶树生产的天然橡胶,可选择投保天然橡胶收入保险。保障水平应覆盖割胶合理收入,体现天然橡胶公允价格和目标产量。其中:公允价格应以割胶季近三年天然橡胶市场公开价格数据为基础,综合考虑现货收购价格、期货市场价格和橡胶树全生命周期成本情况,但原则上不得超过最新一个割胶季期货市场主力合约月均收盘价上浮10%与橡胶树全生命周期年均总成本按目标产量折算价格之间的最大值;目标产量应契合国家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要求,满足稳产保供需要,充分考虑当地天然橡胶实际生产情况,并按照目标产量的一定比例设置最低产量标准,该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年当地平均开割率。政策实施地区可结合市场价格变动、当地生产需要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相关比例,并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备案。


  (四)保险责任作为保险赔偿触发依据,应全面体现灾害及事故风险,并按照风险及损失程度科学细化分级,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物化成本保险或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橡胶苗木或橡胶树面临的主要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根据所处生长周期、灾害类型、损失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保险赔偿。


  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天然橡胶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根据约定周期实际平均收胶价(P)、实际交胶量(Q)与公允价格(P0)、目标产量(Q0)、最低产量标准(QL)之间的数量关系测算赔偿金额(M),约定周期可为日、周或月,但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赔偿金额M可表示为:


  ①当Q≥Q0时,M=max{(P0-P)×Q0,0};


  ②当QL≤Q


  ③当Q


  (五)补贴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有关规定执行,在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45%。地方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具体资金拨付方式由省级财政部门自主决定。


  (六)保险费率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承保机构公平合理拟定保险费率,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指导,并征求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农户代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意见。承保机构应规范费用列支,在保障服务质量前提下加强费用管控,向成本管理要效益,确保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七)保险监管部门应监督承保机构加强承保理赔管理。承保机构应优化保险产品,提升服务水平,鼓励运用高科技手段提升查勘定损效率。


  三、其他事项


  (一)两省财政厅应会同农业农村厅、金融监管部门指导承保机构结合当地实际细化保险方案,于2023年12月29日前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备案。


  (二)两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应会同有关方面确定年度割胶期、成本投入数据、目标亩均产量等要素,明确公允价格、最低产量标准和目标收入等测算方式,于每年3月31日前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备案。


  (三)实施地区要高度重视天然橡胶综合保险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金融监管总局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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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