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云南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金融监管总局海南、云南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天然橡胶扶持政策,助力提升种胶产胶积极性,促进天然橡胶生产,支持提升天然橡胶产业竞争力,服务保障重要农产品和物资供给安全,现就实施天然橡胶综合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通过在海南省、云南省(统称两省)开展天然橡胶综合保险,稳定胶农合理收益,稳定天然橡胶种植面积和产能产量,助力提升天然橡胶自给率。
(一)坚持稳妥有序。地方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当地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适应本地农业保险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坚持自主自愿原则,将辖内天然橡胶种植农户和企业均纳入保险保障范围,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及时足额拨付保费补贴,循序渐进扩大天然橡胶综合保险实施范围。
(二)服务稳产保供。将成本、价格、产量、收入等因素纳入综合保险保障范畴,为天然橡胶生产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涵盖多灾因保险责任和多重致损因素的保险保障,进一步推动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保护胶农生产积极性,支持天然橡胶产业可持续发展,提升天然橡胶产业竞争力,服务我国重要农产品和物资稳产保供。
(三)优化保障机制。鼓励依法合规探索开发符合当地特点和胶农需求的农业保险产品,在管理上要效率,在创新上要效益,不断优化完善保险机制,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切实提高橡胶种植主体政策满意度。同时,加强防保一体化,强化风险减量管理,高质高效落实政策要求。
(四)发挥协同作用。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农业农村、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协同,会同橡胶种植及产业有关部门,强化绩效导向,确保政策精准滴灌。政策实施地区要加强经营风险管控,强化对大灾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同时,夯实保单级数据管理基础,加强承保理赔信息管理,提高农户信息、价格数据、测产数据采集准确度,有效规避道德风险。
二、实施方案
(一)保险标的为两省内生长及管理正常且定植6个月以上的橡胶苗木或橡胶树,以及橡胶树生产的天然橡胶。保险保障对象包括两省所有橡胶种植农户和企业。
(二)保险险种为天然橡胶综合保险,包括橡胶树物化成本保险、橡胶树完全成本保险和天然橡胶收入保险三项子险种。开展天然橡胶综合保险的地区以及有关橡胶种植主体和承保机构均应坚持自主自愿原则。两省橡胶种植主体可在橡胶树物化成本保险、橡胶树完全成本保险、天然橡胶收入保险中自主自愿选择投保产品,但对同一保险标的,不得同时投保物化成本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投保标的需与橡胶树挂钩。
(三)保险金额应覆盖橡胶树全生命周期年均种植成本或天然橡胶割胶合理收入,具体成本、价格、产量等数据以有关部门正式发布或认可的数据为准。
对处于非开割期的橡胶苗木或橡胶树,可选择投保物化成本保险。保障水平应覆盖开垦、清芭、定植、化肥农药、抚育管理等种植成本。
对处于开割期的橡胶树,可选择投保物化成本保险或完全成本保险。其中:物化成本保险保障水平不超过当年物化成本与非开割期种植总成本的80%之和,完全成本保险保障水平不超过当年物化成本、人工成本、土地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和非开割期种植总成本之和的80%。
对处于开割期的橡胶树生产的天然橡胶,可选择投保天然橡胶收入保险。保障水平应覆盖割胶合理收入,体现天然橡胶公允价格和目标产量。其中:公允价格应以割胶季近三年天然橡胶市场公开价格数据为基础,综合考虑现货收购价格、期货市场价格和橡胶树全生命周期成本情况,但原则上不得超过最新一个割胶季期货市场主力合约月均收盘价上浮10%与橡胶树全生命周期年均总成本按目标产量折算价格之间的最大值;目标产量应契合国家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要求,满足稳产保供需要,充分考虑当地天然橡胶实际生产情况,并按照目标产量的一定比例设置最低产量标准,该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年当地平均开割率。政策实施地区可结合市场价格变动、当地生产需要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相关比例,并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备案。
(四)保险责任作为保险赔偿触发依据,应全面体现灾害及事故风险,并按照风险及损失程度科学细化分级,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物化成本保险或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橡胶苗木或橡胶树面临的主要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根据所处生长周期、灾害类型、损失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保险赔偿。
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天然橡胶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根据约定周期实际平均收胶价(P)、实际交胶量(Q)与公允价格(P0)、目标产量(Q0)、最低产量标准(QL)之间的数量关系测算赔偿金额(M),约定周期可为日、周或月,但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赔偿金额M可表示为:
①当Q≥Q0时,M=max{(P0-P)×Q0,0};
②当QL≤Q
③当Q
(五)补贴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有关规定执行,在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45%。地方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具体资金拨付方式由省级财政部门自主决定。
(六)保险费率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承保机构公平合理拟定保险费率,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指导,并征求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农户代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意见。承保机构应规范费用列支,在保障服务质量前提下加强费用管控,向成本管理要效益,确保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七)保险监管部门应监督承保机构加强承保理赔管理。承保机构应优化保险产品,提升服务水平,鼓励运用高科技手段提升查勘定损效率。
三、其他事项
(一)两省财政厅应会同农业农村厅、金融监管部门指导承保机构结合当地实际细化保险方案,于2023年12月29日前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备案。
(二)两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应会同有关方面确定年度割胶期、成本投入数据、目标亩均产量等要素,明确公允价格、最低产量标准和目标收入等测算方式,于每年3月31日前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备案。
(三)实施地区要高度重视天然橡胶综合保险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金融监管总局
2023年12月8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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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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