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学[2023]12号 中国会计学会关于征求《关于加强高水平会计专业智库建设的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8
文号:会学[2023]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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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学会会员: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有关精神,更好发挥中国会计学会的新型专业智库作用,提高学会的决策咨询能力和社会影响力,我们起草了《关于加强高水平会计专业智库建设的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中国会计学会,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中国会计学会 刘国强、许浩然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6层100045


  联系电话:010-68528922、010-68576306


  电子邮箱:68576306@asc.org.cn


  附件:关于加强高水平会计专业智库建设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会计学会


2023年12月8日


关于加强高水平会计专业智库建设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国家“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更好发挥中国会计学会的新型专业智库作用,提高学会的决策咨询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结合《中国会计学会章程》、《中国会计学会第九届理事会发展规划》、《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会计学会工作的意见》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会计学会以会计理论研究、会计学术交流、会计人才培养、会计学术期刊编辑出版等工作为基础,加强咨政建言能力建设,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会计改革重大举措,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政策研究,提出专业化、建设性、切实管用的政策建议,努力把中国会计学会建设成为高水平新型专业智库。


  第三条 智库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始终以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充分体现专业特点、学会特色、时代特征。


  第四条 智库建设围绕国家战略需求,突出问题导向,积极开展高水平的公共政策研究,充分发挥咨政建言、理论创新、舆论引导和社会服务功能,提高中国会计学会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度,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


  第五条 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负责智库工作的总体谋划和组织,分支机构(包括分会和专业委员会)是实施具体工作的主力军,鼓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参与智库建设。


  学会秘书处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智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各分支机构设置专职人员,负责与学会秘书处对接,配合智库建设工作。


  第六条 中国会计学会要紧扣党和国家的战略需求,每年根据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财政中心工作和会计改革与发展实践,在广泛听取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有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定期发布选题指引,并向分支机构推送。分支机构根据学会推送的选题,组织“专家库”开展专题研究,形成研究报告、政策建议、调研报告等形式的智库成果。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应结合自身研究专长,建立本领域的“专家库”。“专家库”在所属分支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专家库”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设首席专家1人、特聘专家2-7人。首席专家人选由“专家库”所属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特聘专家人选由“专家库”所属分支机构推荐,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入选“专家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或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具备较强的政策敏锐度,积极关注党中央重大战略部署、财政中心工作、会计改革与发展实践;


  (四)热心学术事业,有必要的时间、精力和能力从事与“专家库”相关的活动;


  (五)为会计学会会员。


  入选专家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不得利用入选专家身份牟利。


  第八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组织学术年会、研讨会、论坛、讲座、课题研究等学术活动。活动结束后,及时将取得的学术成果转化为研究报告、政策建议、调研报告等形式的智库成果,并报送至学会秘书处。


  第九条 中国会计学会负责会计名家培养工程、重点科研课题等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通过人才培养和课题研究,形成研究报告、政策建议、调研报告等形式的智库成果。


  第十条 学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形成的智库成果,可由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报送至学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学会秘书处对分支机构或会员报送的成果进行收集,综合考虑成果的理论与政策研究价值,甄选出优秀成果。专业性较强的研究成果或重大研究成果,可聘请专家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对优秀成果进行整理,形成书面文件,经中国会计学会秘书长审定,呈报部领导和有关方面。


  第十三条 学会秘书处定期对智库成果进行梳理,汇编成册后分送学会理事、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等有关方面。同时,选取优秀智库成果在学会网站和学会微信公众号上发布。


  第十四条 学会秘书处对智库成果进行归档和保存。电子形式的,分门别类、加密保存至固定电脑或硬盘之上。纸质形式的,按类别和时间放置于固定书柜之中。


  第十五条 对智库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机构或个人,在学会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开表扬。同等条件下,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的智库成果,优先在学会期刊上刊发。


  第十六条 智库成果的形成应秉持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如果存在弄虚作假或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或学术规范的情况,一经查实,学会有权发布公开声明并撤销相关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会计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中国会计学会届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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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