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学[2023]12号 中国会计学会关于征求《关于加强高水平会计专业智库建设的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8
文号:会学[2023]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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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学会会员: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有关精神,更好发挥中国会计学会的新型专业智库作用,提高学会的决策咨询能力和社会影响力,我们起草了《关于加强高水平会计专业智库建设的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中国会计学会,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中国会计学会 刘国强、许浩然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6层100045


  联系电话:010-68528922、010-68576306


  电子邮箱:68576306@asc.org.cn


  附件:关于加强高水平会计专业智库建设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会计学会


2023年12月8日


关于加强高水平会计专业智库建设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国家“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更好发挥中国会计学会的新型专业智库作用,提高学会的决策咨询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结合《中国会计学会章程》、《中国会计学会第九届理事会发展规划》、《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会计学会工作的意见》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会计学会以会计理论研究、会计学术交流、会计人才培养、会计学术期刊编辑出版等工作为基础,加强咨政建言能力建设,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会计改革重大举措,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政策研究,提出专业化、建设性、切实管用的政策建议,努力把中国会计学会建设成为高水平新型专业智库。


  第三条 智库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始终以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充分体现专业特点、学会特色、时代特征。


  第四条 智库建设围绕国家战略需求,突出问题导向,积极开展高水平的公共政策研究,充分发挥咨政建言、理论创新、舆论引导和社会服务功能,提高中国会计学会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度,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


  第五条 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负责智库工作的总体谋划和组织,分支机构(包括分会和专业委员会)是实施具体工作的主力军,鼓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参与智库建设。


  学会秘书处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智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各分支机构设置专职人员,负责与学会秘书处对接,配合智库建设工作。


  第六条 中国会计学会要紧扣党和国家的战略需求,每年根据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财政中心工作和会计改革与发展实践,在广泛听取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有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定期发布选题指引,并向分支机构推送。分支机构根据学会推送的选题,组织“专家库”开展专题研究,形成研究报告、政策建议、调研报告等形式的智库成果。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应结合自身研究专长,建立本领域的“专家库”。“专家库”在所属分支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专家库”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设首席专家1人、特聘专家2-7人。首席专家人选由“专家库”所属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特聘专家人选由“专家库”所属分支机构推荐,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入选“专家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或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具备较强的政策敏锐度,积极关注党中央重大战略部署、财政中心工作、会计改革与发展实践;


  (四)热心学术事业,有必要的时间、精力和能力从事与“专家库”相关的活动;


  (五)为会计学会会员。


  入选专家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不得利用入选专家身份牟利。


  第八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组织学术年会、研讨会、论坛、讲座、课题研究等学术活动。活动结束后,及时将取得的学术成果转化为研究报告、政策建议、调研报告等形式的智库成果,并报送至学会秘书处。


  第九条 中国会计学会负责会计名家培养工程、重点科研课题等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通过人才培养和课题研究,形成研究报告、政策建议、调研报告等形式的智库成果。


  第十条 学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形成的智库成果,可由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报送至学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学会秘书处对分支机构或会员报送的成果进行收集,综合考虑成果的理论与政策研究价值,甄选出优秀成果。专业性较强的研究成果或重大研究成果,可聘请专家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对优秀成果进行整理,形成书面文件,经中国会计学会秘书长审定,呈报部领导和有关方面。


  第十三条 学会秘书处定期对智库成果进行梳理,汇编成册后分送学会理事、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等有关方面。同时,选取优秀智库成果在学会网站和学会微信公众号上发布。


  第十四条 学会秘书处对智库成果进行归档和保存。电子形式的,分门别类、加密保存至固定电脑或硬盘之上。纸质形式的,按类别和时间放置于固定书柜之中。


  第十五条 对智库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机构或个人,在学会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开表扬。同等条件下,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的智库成果,优先在学会期刊上刊发。


  第十六条 智库成果的形成应秉持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如果存在弄虚作假或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或学术规范的情况,一经查实,学会有权发布公开声明并撤销相关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会计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中国会计学会届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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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