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学会会员: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有关精神,更好发挥中国会计学会的新型专业智库作用,提高学会的决策咨询能力和社会影响力,我们起草了《关于加强高水平会计专业智库建设的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中国会计学会,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中国会计学会 刘国强、许浩然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6层100045
联系电话:010-68528922、010-68576306
电子邮箱:68576306@asc.org.cn
附件:关于加强高水平会计专业智库建设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会计学会
2023年12月8日
关于加强高水平会计专业智库建设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国家“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更好发挥中国会计学会的新型专业智库作用,提高学会的决策咨询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结合《中国会计学会章程》、《中国会计学会第九届理事会发展规划》、《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会计学会工作的意见》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会计学会以会计理论研究、会计学术交流、会计人才培养、会计学术期刊编辑出版等工作为基础,加强咨政建言能力建设,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会计改革重大举措,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政策研究,提出专业化、建设性、切实管用的政策建议,努力把中国会计学会建设成为高水平新型专业智库。
第三条 智库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始终以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充分体现专业特点、学会特色、时代特征。
第四条 智库建设围绕国家战略需求,突出问题导向,积极开展高水平的公共政策研究,充分发挥咨政建言、理论创新、舆论引导和社会服务功能,提高中国会计学会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度,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
第五条 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负责智库工作的总体谋划和组织,分支机构(包括分会和专业委员会)是实施具体工作的主力军,鼓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参与智库建设。
学会秘书处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智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各分支机构设置专职人员,负责与学会秘书处对接,配合智库建设工作。
第六条 中国会计学会要紧扣党和国家的战略需求,每年根据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财政中心工作和会计改革与发展实践,在广泛听取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有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定期发布选题指引,并向分支机构推送。分支机构根据学会推送的选题,组织“专家库”开展专题研究,形成研究报告、政策建议、调研报告等形式的智库成果。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应结合自身研究专长,建立本领域的“专家库”。“专家库”在所属分支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专家库”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设首席专家1人、特聘专家2-7人。首席专家人选由“专家库”所属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特聘专家人选由“专家库”所属分支机构推荐,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入选“专家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或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具备较强的政策敏锐度,积极关注党中央重大战略部署、财政中心工作、会计改革与发展实践;
(四)热心学术事业,有必要的时间、精力和能力从事与“专家库”相关的活动;
(五)为会计学会会员。
入选专家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不得利用入选专家身份牟利。
第八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组织学术年会、研讨会、论坛、讲座、课题研究等学术活动。活动结束后,及时将取得的学术成果转化为研究报告、政策建议、调研报告等形式的智库成果,并报送至学会秘书处。
第九条 中国会计学会负责会计名家培养工程、重点科研课题等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通过人才培养和课题研究,形成研究报告、政策建议、调研报告等形式的智库成果。
第十条 学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形成的智库成果,可由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报送至学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学会秘书处对分支机构或会员报送的成果进行收集,综合考虑成果的理论与政策研究价值,甄选出优秀成果。专业性较强的研究成果或重大研究成果,可聘请专家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对优秀成果进行整理,形成书面文件,经中国会计学会秘书长审定,呈报部领导和有关方面。
第十三条 学会秘书处定期对智库成果进行梳理,汇编成册后分送学会理事、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等有关方面。同时,选取优秀智库成果在学会网站和学会微信公众号上发布。
第十四条 学会秘书处对智库成果进行归档和保存。电子形式的,分门别类、加密保存至固定电脑或硬盘之上。纸质形式的,按类别和时间放置于固定书柜之中。
第十五条 对智库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机构或个人,在学会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开表扬。同等条件下,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的智库成果,优先在学会期刊上刊发。
第十六条 智库成果的形成应秉持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如果存在弄虚作假或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或学术规范的情况,一经查实,学会有权发布公开声明并撤销相关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会计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中国会计学会届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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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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