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23]9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4
文号:渝府办发[2023]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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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工作安排,加快推进我市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引育壮大跨境电商主体


  加大对年度全球商品交易总额超过30亿元的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企业、年度进口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跨境电商进口供应链链主企业、年度出口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跨境电商卖家等的招引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行业垂直类跨境电商平台或独立站,对相关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自建独立站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加大对细分类目跨境电商标杆企业的培育力度,支持传统外贸、生产制造和商贸流通企业通过专业合作、数字赋能等方式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跨境电商第三方支付企业在渝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功能中心并开展跨境电商支付业务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完善市场化跨境电商专业服务体系,重点培育一批软件开发、数据分析、营销推广(含国际化网络直播)、财税支持、培训教育、知识产权代理、法律支持等方面的跨境电商专业服务企业,优化跨境电商产业生态。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参评市级数字商务企业、电商示范企业,对获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到2027年,争取全市跨境电商年交易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达到100家、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达到20家、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达到5家,跨境电商经营主体达到2700家。〔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招商投资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


  二、强化跨境电商品牌建设


  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立足技术、质量、服务、文化、体验等品牌内涵特质,强化品牌建设和运营,提升品牌价值。鼓励有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培育打造DTC(直接面向消费者)品牌。鼓励跨境电商企业使用自主品牌开展业务,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直播等数字化平台进行品牌营销推广,对跨境电商企业开展自有独立站境外营销推广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加大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国注册自有商标、开展产品国际认证、申请专利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三、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


  强化土地等要素保障,鼓励各区县结合产业特色和发展重点,培育建设物流仓储类、跨境直播基地类、专业服务类、平台合作类等产业特色鲜明、功能配套完善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鼓励园区设立跨境电商线下服务中心,打造智慧园区(口岸)系统,提供业务培训、人才培育、企业孵化、政策宣讲、资源对接、市场拓展、通关申报、智能仓储等公共服务。推荐优秀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参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对市级跨境电商示范区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到2027年,全市争取建成12个具有一定规模的跨境电商产业园,累计入驻企业数超过500家。(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四、推动跨境电商产业带建设


  推广“跨境电商+产业带”模式,推动汽车摩托车配件、消费电子、通用机械、五金工具、轻工纺织、智能家居、食品及农产品加工等优势特色产业以跨境电商方式出口,助力“重庆造”产品“出海”。依托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工业园区等载体优势,以打造品牌、构建产业链供应链为抓手,培育发展适合跨境电商出口的制造业集群。鼓励生产制造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方式进行数字化改造和升级,打造要素集聚、反应快速的柔性供应链,为适应跨境电商小单、高频、定制等交易特点提供产业支撑。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跨境电商供应链数字化协同平台,推动原料采购、生产制造、终端销售等产业链上下游环节实现业务协同,促进制造业与跨境电商深度融合。到2027年,争取全市年进出口总额超过5亿元的跨境电商产业带达3个以上。(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农业农村委、重庆海关,各区县政府)


  五、推动跨境电商创新发展


  用好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等政策,探索跨境电商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保税展示+跨境电商”快速配送新零售模式试点,加快推进宠物食品跨境电商分装零售进口试点,探索开展食品跨境电商分装零售进口试点,积极争取医药产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推动跨境电商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融合发展,支持市场经营者通过自建平台或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重庆海关,各区县政府)


  六、提升跨境电商通关便利化水平


  优化跨境电商通关节点布局,支持通关监管场所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持续提升通关便利化服务水平,增强综合服务能力。支持综合保税区建设机场前置货站,对跨境电商企业通关采用“简化申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优先查验跨境电商进出口货物,实行“7×24小时”预约通关。优化完善跨境电商出口货物拼箱作业模式,推动跨境电商出口监管实行“过程上链、对象赋码、分类通关”。建立跨境电商出口协调员制度,畅通“关地”“关企”联络渠道。全面推广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支持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和进境保税货物在满足监管条件下实现互转,允许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同其他保税货物“同仓存储、同车运输”。(责任单位:重庆海关,各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七、优化跨境电商税收政策


  引导企业用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和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政策条件的退运进境原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适用出口退税政策,引导出口企业在重庆跨境地方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出口商品信息并进行免税申报。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涉税辅导个性化服务。(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重庆海关)


  八、优化跨境电商外汇管理服务


  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支持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商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等费用。跨境电商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引导更多银行上线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业务,提升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水平。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采用远期结售汇等外汇衍生品开展汇率避险给予资金奖励。(责任单位:人行重庆市分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九、加大跨境电商金融服务支持力度


  搭建跨境电商数字金融服务网络,着力提升综合性数字金融服务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展跨境电商投融资服务,开发创新信贷产品,运用电商供应链物流、资金流等信息,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保兑仓融资、融通仓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依托重庆产业投资母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加强对跨境电商企业的上市指导,鼓励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对完成上市融资的企业按照现行政策予以奖励。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作用,推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出口信保重庆分公司)积极拓展产业链承保业务,深化对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服务,加大对跨境电商企业上游采购的信用支持和融资增信;针对跨境电商特点,将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作为授信评估的重要内容,进一步优化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和理赔条件,优化快速理赔服务机制。按照我市现行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政策,对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小微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市级财政予以全额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人行重庆市分行、市金融监管局、出口信保重庆分公司)


  十、打造专业高效跨境电商物流服务网络


  充分发挥西部陆海新通道的支撑作用,建立西部陆海新通道与中欧班列、长江航运、航空货运等高效衔接机制,提升跨境电商物流效率。依托西部陆海新通道,拓展面向东盟的跨境电商货物中转集散、区域分拨等多元化业务。优先为跨境电商企业协调西部陆海新通道、中欧班列舱位,常态化开行西部陆海新通道、中欧班列跨境电商专列,支持开展多种贸易方式拼箱拼列运输,降低物流成本。积极引入航空公司来渝设立货运基地,开行跨境电商空运货机专线,建设跨境电商航空货运转运(分拨)中心。提升跨境寄递服务能力,推动西部陆海新通道、中欧班列邮件快件寄递运输常态化运行。鼓励寄递企业与跨境电商企业有效协作,建立跨境寄递商业联合体,实现境外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邮政管理局、重庆机场集团、陆海新通道运营有限公司、渝新欧(重庆)物流有限公司〕


  十一、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发展


  推进市级公共海外仓建设,支持大型物流仓储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大型跨境电商卖家等在国际航空、班列枢纽城市及重要贸易节点地区通过自建或租赁等方式建设布局海外仓,构建覆盖全球的海外仓服务网络。鼓励寄递企业依托寄递物流网络建设海外仓及处理中心,提高跨境电商配送时效。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海外仓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建设海外仓服务平台,促进海外仓供需对接。推广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备案“无纸化”,实现“一地备案,全国通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邮政管理局)


  十二、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等多双边国际合作机制,深化与以东盟为重点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跨境电商交流与合作,带动多双边经贸合作。加强重庆、新加坡“双枢纽”联动,建好中新(重庆)跨境电商产业园,推进中国西部地区与东盟跨境电商和数字贸易合作发展。积极参与标准化建设,支持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企业等积极参与跨境电商营销、洽商、物流支付、统计等各领域标准研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中新项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三、健全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体系


  迭代升级重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拓展重庆跨境地方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完善信息共享、统计监测、风险防控、智能物流等公共服务体系,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平台对接,探索创新跨境电商金融服务。培育引进跨境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一站式综合服务。举办中国(重庆)跨境电商交易会,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产品展示、品牌宣传、合作洽谈、信息交流平台。(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重庆市税务局)


  十四、打造多层次跨境电商人才队伍


  支持引进跨境电商行业高层次人才,将跨境电商平台运营、信息技术产品开发、供应链管理、海外媒体投放等跨境电商人才纳入市级人才政策支持范围。鼓励高等院校加强跨境电商专业人才培养,结合实际设置跨境电商专业,深化产教融合。支持建设跨境电商人才孵化中心和实务操作培训基地,开展跨境电商应用人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支持举办国际化、专业化的跨境电商人才交流活动以及跨境电商职业技能大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


  十五、优化跨境电商发展环境


  成立重庆市跨境电商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在产业集聚、企业互联、人才培育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支持举办行业峰会、企业沙龙等多种形式的跨境电商行业交流对接活动。积极挖掘跨境电商发展创新亮点,形成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适时复制推广。统筹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渠道开展多层次宣传引导,营造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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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