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23]6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1-29
文号:豫政办[2023]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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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支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29日


河南省支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战略,加快我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支持政策措施。


  一、壮大市场主体


  1.支持软件企业争创国家试点示范。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新型信息消费、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区块链、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领域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平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支持软件企业提档进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3.支持软件企业做优做精。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对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软件企业,在有效期内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支持制造业数字化服务商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数字化服务商,按照其围绕企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提升等提供的技术服务收入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每个单位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二、支持技术创新


  5.支持软件技术成果转化。对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在豫企业,按照其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奖补,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的,按照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个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促成技术在我省转移转化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照其上年度促成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2%的奖补,每家机构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6.支持软件企业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单位,按照项目上年度实际获得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单位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加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央和地方协调联动,对国家有明确要求地方配套实施的项目予以足额保障,争取更多国家项目落地我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7.支持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对经省级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的省内研发企业按照不超过自认定之日起12个月内产品销售(服务)发票金额的20%给予奖励,单项产品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8.支持软件产品应用推广。支持制造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智能应用场景,对优秀智能应用场景建设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三、推动产业集聚


  9.支持软件产业园区提质建设。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中国软件名园、国家网络安全产业园区、国家数据安全产业园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10.支持软件企业入驻园区。对新入驻省、市级软件产业园区的软件企业,鼓励所在地财政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四、加强人才引育


  11.支持引育高端软件人才。对我省新入选的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创新领军人才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等国家级领军人才,省财政按照国家资助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补贴和科研经费支持。对我省培养的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等青年拔尖人才,省财政按照国家资助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补贴和科研经费支持。对入选我省中原英才计划的中原学者、中原领军人才、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原青年拔尖人才,省财政安排一定支持经费,用于自主选题研究、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财政厅)


  12.支持软件企业引才聚才。企业引进博士和副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


  13.支持软件人才创新创业。鼓励各地针对软件产业发展需求,对软件企业引进和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出台奖补政策,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公租房、人才公寓用于软件人才申请使用。(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五、优化公共服务


  1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政策,切实惠企利企。(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15.加强金融信贷支持。鼓励和带动银行、担保等机构面向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开展“专精特新贷”和“科技贷”业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河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河南监管局、河南证监局)


  16.发挥基金引导作用。发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高成长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领带动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软件产业。引导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加大对重点软件企业股权投资力度,推动软件企业提质增效、发展壮大,提升企业竞争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


  17.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或在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并实现融资的,或在省外并购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省内软件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股权融资的省内软件企业,按照不超过融资额的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河南证监局)


  18.支持举办软件产业活动。鼓励各地举办软件产业生态大会,组织开展软件产业发展论坛、创新创业大赛、产业对接、融资路演等系列活动。对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软件产业发展重大活动的,省财政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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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