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23]6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1-29
文号:豫政办[2023]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40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支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29日


河南省支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战略,加快我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支持政策措施。


  一、壮大市场主体


  1.支持软件企业争创国家试点示范。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新型信息消费、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区块链、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领域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平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支持软件企业提档进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3.支持软件企业做优做精。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对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软件企业,在有效期内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支持制造业数字化服务商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数字化服务商,按照其围绕企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提升等提供的技术服务收入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每个单位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二、支持技术创新


  5.支持软件技术成果转化。对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在豫企业,按照其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奖补,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的,按照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个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促成技术在我省转移转化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照其上年度促成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2%的奖补,每家机构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6.支持软件企业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单位,按照项目上年度实际获得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单位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加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央和地方协调联动,对国家有明确要求地方配套实施的项目予以足额保障,争取更多国家项目落地我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7.支持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对经省级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的省内研发企业按照不超过自认定之日起12个月内产品销售(服务)发票金额的20%给予奖励,单项产品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8.支持软件产品应用推广。支持制造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智能应用场景,对优秀智能应用场景建设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三、推动产业集聚


  9.支持软件产业园区提质建设。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中国软件名园、国家网络安全产业园区、国家数据安全产业园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10.支持软件企业入驻园区。对新入驻省、市级软件产业园区的软件企业,鼓励所在地财政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四、加强人才引育


  11.支持引育高端软件人才。对我省新入选的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创新领军人才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等国家级领军人才,省财政按照国家资助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补贴和科研经费支持。对我省培养的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等青年拔尖人才,省财政按照国家资助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补贴和科研经费支持。对入选我省中原英才计划的中原学者、中原领军人才、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原青年拔尖人才,省财政安排一定支持经费,用于自主选题研究、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财政厅)


  12.支持软件企业引才聚才。企业引进博士和副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


  13.支持软件人才创新创业。鼓励各地针对软件产业发展需求,对软件企业引进和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出台奖补政策,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公租房、人才公寓用于软件人才申请使用。(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五、优化公共服务


  1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政策,切实惠企利企。(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15.加强金融信贷支持。鼓励和带动银行、担保等机构面向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开展“专精特新贷”和“科技贷”业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河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河南监管局、河南证监局)


  16.发挥基金引导作用。发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高成长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领带动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软件产业。引导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加大对重点软件企业股权投资力度,推动软件企业提质增效、发展壮大,提升企业竞争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


  17.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或在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并实现融资的,或在省外并购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省内软件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股权融资的省内软件企业,按照不超过融资额的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河南证监局)


  18.支持举办软件产业活动。鼓励各地举办软件产业生态大会,组织开展软件产业发展论坛、创新创业大赛、产业对接、融资路演等系列活动。对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软件产业发展重大活动的,省财政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