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会[2023]50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代理记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23-12-12
文号:沪财会[2023]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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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沪委办发[2023]12号)和《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财会[2023]26号)精神,更好地发挥代理记账机构在规范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提升小微企业资信水平、加强财会信息社会监督等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探索开创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新格局,现就进一步促进本市代理记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目的意义


  会计是宏观经济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基础。会计行业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制定战略决策、提升经济运行透明度提供了重要的智力支持。代理记账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提供财会服务帮助企业搭建“合法、合规、合理”的财务体系,提升中小微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助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目前,本市代理记账行业总体上呈现健康发展的态势,但是也存在着发展不平衡、执业质量不规范以及人才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亟需完善措施加强引导和管理,推动本市代理记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推动发展,全面提升代理记账机构市场竞争力


  代理记账行业的市场空间广阔,要有效扩大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范围,持续提高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从而全面提升代理记账机构市场竞争力,实现代理记账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强化内部治理。一是增强依法执业理念,代理记账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办理代理记账业务;二是指导代理记账机构按照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业务,规范执业程序,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代理记账机构执业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三是鼓励代理记账机构加强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建设,对机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规范管理,有效提升对内管理和对外服务水平。


  (二)拓展业务范围。一是指导代理记账机构拓展财会业务领域,在代理记账业务之外积极开拓财会咨询、内部控制设计、信息化服务等业务,实现业务多元化发展。二是各区可结合本地区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和产业扶持政策,鼓励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营造创业创新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加强人才培养。一是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鼓励代理记账机构将遵守职业道德情况作为评价、选用从业人员的重要标准,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二是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培训,帮助代理记账机构熟悉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提升代理记账机构承接代理记账业务的能力,确保服务质量。三是健全代理记账行业人才选拔机制,在本市会计人才培养项目中加大优秀从业人员吸纳力度,为行业发展做好人才储备。


  三、强化监管,深入推进代理记账行业治理


  各单位要深入领会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切实履行行业监管的主体责任,积极宣传行业政策法规,强化各项行业监管措施,促进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执业、有序发展。一是主动做好与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等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情况,依法实施监管,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将全覆盖例行检查、行业专项整治、日常检查、专项执业质量检查等有机结合,并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精准监管,对存在虚假承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严格依法处理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是深化代理记账行业信用监管及信息公示,持续推进分类监管,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四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为行业监管提供坚实保障。


  四、加强自律,发挥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贴近行业开展日常监管的优势作用,加强自律管理,规范行业秩序,形成对行政监管的有机补充。一是市财政局指导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健全机制建设、深化诚信管理、加强人才培养,提升协会自律管理和服务能力。二是在行业人才培养、信用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与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协作,实现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三是在行业政策制定过程中注重听取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意见,引导行业协会收集和反映行业的共性问题,支持行业协会发展。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2日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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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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