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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小微企业等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幅度的通知》(桂财税[2022]10号)停止执行。我区小微企业等纳税人的“六税两费”减征幅度依照《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11月14日
政策解读
一、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小微企业等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幅度的通知》(桂财税[2022]10号)的背景
2022年4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公告》)授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小微企业等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幅度的通知》(桂财税[2022]10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公告》授权范围内顶格减半征收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
2023年8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并规定《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相应停止执行。根据以上规定,《公告》的授权已自2023年1月1日起失效,《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已无政策依据,应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通知》停止执行后我区小微企业等纳税人可享受的“六税两费”减征政策
《通知》停止执行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为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的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减征力度不减且优惠期限更长,其发展得到了更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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