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规[2023]14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7
文号:金规[2023]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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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监管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0月印发。现将配套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23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配合《办法》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非银行金融机构(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机构及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按《目录》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根据非银机构改革发展情况及监管工作需要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和完善,调整和完善后的《目录》将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外公布。


  三、本通知印发前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23年版)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12月7日


  (此件发至各监管分局和地方法人非银机构)


  附件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23年版)


  目录


  一、机构设立


  (一)法人机构设立


  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2.金融租赁公司


  3.汽车金融公司


  4.货币经纪公司


  5.消费金融公司


  (二)分、子公司及代表处设立


  1.分公司设立


  2.子公司设立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股权投资


  4.代表处设立


  二、机构变更


  (一)法人机构变更


  1.变更名称


  2.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3.变更注册资本


  4.变更住所(包括同城迁址和异地迁址)


  5.修改公司章程


  6.机构分立


  7.机构合并


  8.变更组织形式


  (二)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变更


  三、机构终止


  (一)法人机构终止


  1.解散


  2.破产前审批


  (二)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


  1.子公司解散或破产


  2.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


  四、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一)财务公司从事同业拆借等专项业务


  (二)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工具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


  (五)非银行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六)其他新业务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六、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一)电子文档报送内容及格式要求


  (二)纸质材料应符合的格式要求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为配合《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效施行,提升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性与有效性。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以下简称《目录》)。


  本次修订工作旨在强化《目录》与《办法》的配套衔接,根据最新发布的各项监管政策与监管导向,完善有关材料要求;加大简政放权工作力度,精简优化部分申请材料,便利行政许可申请人;着力解决监管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优化调整部分申请材料。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积极推进简政放权举措,完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要求,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行政许可工作更加规范、便利、高效。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答记者问


  为配合2023年10月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效施行,持续提升行政许可规范性、有效性,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以下简称《目录》),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目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目录》是与许可规章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最早制定于2007年,并于2015年、2021年先后两次进行修订。我局于2023年10月对《目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此次修订旨在强化《目录》与《办法》的配套衔接,根据最新发布的各项监管政策与监管导向,完善有关材料要求;加大简政放权工作力度,精简优化部分申请材料,便利行政许可申请人;着力解决监管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优化调整部分申请材料。


  二、《目录》的主要适用对象是哪些机构?


  《目录》适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三、《目录》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目录》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落实《办法》有关修订内容。如删除发行金融债券审批材料,精简发行资本补充工具审批材料,完善股东承诺和声明材料,明确非银机构分公司、子公司同城迁址有关申请材料等。二是与最新政策和监管规定相衔接。如与近年新修订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衔接,完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材料,优化董事高管任职资格核准材料等。三是适应监管实际需要。如取消公安部门安全防护验收证明,精简公司章程材料要求,优化完善变更注册资本材料、非银机构破产审批、解散报告材料等,进一步便利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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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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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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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