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委办发[2023]19号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18
文号:辽委办发[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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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号)精神,更好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突出政治属性,严肃财经纪律,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提升财会监督效能。到2025年,构建起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基本建立起各类监督主体横向协同、省市县纵向联动、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同的工作机制和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财会监督工作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财会监督体系。


  1.加强党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全省各级党委加强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位,统筹推动财会监督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各级政府建立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加强对下级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2.依法履行财政部门监督主责。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会监督的主责部门,牵头组织对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1)加强预算管理监督。严格预算编制、执行管理和预决算信息公开监督,推动健全现代预算制度,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对财政运行、基层“三保”、地方政府债务等重点方面的监控和监督检查。


  (2)加强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全流程管理监督,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


  (3)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加大对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和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4)加强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监督。加强对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强化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力度。


  (5)加强对会计行为的监督。聚焦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打击财务会计造假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6)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和代理记账行业执业质量的监督。针对伪造审计证据、串通舞弊、出具“阴阳报告”或虚假报告、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不完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做假账等问题,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行业秩序。


  3.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监督。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强化对主管、监管行业系统和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


  (1)加强对所属单位预决算工作的监督,强化对归口财务管理单位财务活动、会计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强化财经法纪刚性约束。


  (2)加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当事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和相关人员的监督。


  (3)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整治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4)按照会计法赋予的职权加强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监督,规范会计行为。


  4.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各单位加强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1)落实主体责任。压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财会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单位内部明确承担财会监督职责的机构或人员。


  (2)加强日常监督。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监督、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对自身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3)督促履职尽责。财会人员要加强自我约束,遵守职业道德,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会事项,有权检举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5.发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依法履职,规范执业行为。


  (1)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准则规定,履行审计鉴证、资产评估、税收服务、会计服务等职责,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


  (2)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风险分类防控。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建立健全事前评估、事中跟踪、事后评价管理体系。


  (3)持续提升一体化管理水平。强化内部治理,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建立并有效实施实质统一的管理体系。


  6.强化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督促引导作用,促进持续提升财会信息质量和内部控制有效性。


  (1)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诚信教育,健全行业诚信档案。


  (2)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开展行业自律监督检查,运用约谈、通报批评、警示告诫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持续加强执业行为日常监测,完善投诉举报、舆情处置等快速处理机制,不断提升行业执业质量水平。


  (二)完善财会监督工作机制。


  7.构建各财会监督主体间横向协同工作机制。加强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各单位、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监督主体横向协同,实现高效衔接、有序运转,形成监督合力。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本级政府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日常工作。


  (1)建立部门间工作机制。建立同税务、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管、银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间财会监督定期会议机制。健全各部门间财会监督政策衔接、重大问题处理、综合执法检查、监督结果运用、监督线索移送、监督信息交流等工作机制。


  (2)建立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联合监管机制。逐步完善联合监管措施,开展联合检查、审理、惩戒,实现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信息共享、共同促进。


  (3)强化协同配合。督促和指导相关中介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准则制度执业,并在配合财会监督执法中提供专业意见。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各单位应配合依法依规实施财会监督。


  8.建立省与市县纵向联动机制。压实各级有关部门财会监督责任,加强上下联动。


  (1)强化上下联动。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财会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省市县按层级责任落实财会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聚焦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监督检查,因地制宜联动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督促指导。省有关部门通过集中培训、统筹监督项目等方式,从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工作开展、结果应用等方面,加强对市县依法依规开展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


  (3)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财会监督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及时报告财会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9.建立贯通协调工作机制。推动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建立信息沟通、线索移送、协同监督、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


  (1)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内监督。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加强与巡视巡察机构协作,建立完善监督检查结果通报、重点监督协同、重大事项会商、线索移交移送机制;完善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等方面贯通协调机制,加强监督成果共享。选派财会业务骨干参加巡视巡察、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


  (2)加强与其他各类监督的协同联动。强化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配合协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作为财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完善与人大监督在提高预算管理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贯通协调机制。增强与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的协同联动,推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3)畅通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渠道。优化监督方式,完善受理、查处、跟踪、整改等制度。


  (三)开展重点领域财会监督工作。


  10.开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监督。围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落实财政政策举措和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等重大部署,运用多种方式开展财会监督,严肃查处财经领域违纪违规行为和阻碍辽宁振兴发展的问题,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落地。


  11.开展财经秩序整治。加强对财经领域公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针对当前财经领域存在的虚增财政收入、违规先征后返税收、违规修建楼堂馆所、无预算超预算支出、未按要求压减暂付款规模、资产闲置、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问题,分年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减税降费、党政机关“过紧日子”、加强基层“三保”、规范国库管理、加强资产管理、防范债务风险等要求落到实处。强化通报问责和处理处罚,使财经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12.开展财务会计行为监督。坚持“强穿透、堵漏洞、用重典、正风气”,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案件,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


  (1)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针对行政事业单位、重点企业等内控制度不健全、财务收支管理不严格、税收缴纳不及时、政府采购不合规、资产管理不规范等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分年开展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滥用会计准则等会计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监督。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监督,整治无证经营、挂名执业、违规提供报告、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行业日常监管和信用管理。


  (3)加强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强化财务数据审核,严肃查处会计核算不真实不完整、虚构经营业务、重大事项决策不合规、内部监督失效等问题,严厉打击企业财务数据造假、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夯实财会监督工作基础。


  13.加强财会监督制度建设。结合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进程,以及相关财会工作制度出台情况,及时修订我省相关制度规定。健全财政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14.加强财会监督队伍建设。创新财会监督人员培养方式方法,建设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财会监督人才队伍。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强化财会监督队伍建设,保障必要人员配置,不断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各相关单位配备与财会监督职能任务相匹配的专业力量,确保监管工作有效到位。完善财会监督人才政策体系,加强财会监督人才培训教育,分类型、分领域建立高层次财会监督人才库,健全财会监督人才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


  15.加强财会监督信息化建设。强化信息化技术在财会监督领域的应用,深化“互联网+监督”,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为日常监督、执法检查、追责问责提供有力支持。完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推动财会监督实质性融入财政预算管理全流程,提高监督工作效能。推进财政与审计、统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国资监管等部门实现财会监督数据共享、深度利用,构建财会领域重大风险识别预警机制。


  16.提升财会监督工作成效。推动财会监督关口前移,切实发挥财会监督基础性作用。优化监督模式与方式方法,推动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线上监督与线下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实现监督和管理有机统一。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大幅提高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成本,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倒查责任,增强财会监督的权威性、严肃性和震慑力。完善监督结果公告公示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人员,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属于党员和公职人员的,及时向所在党组织、所在单位通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开展财会监督发现问题“回头看”,重点关注发现的问题是否真正整改到位,杜绝虚假整改、数字整改。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财会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将财会监督工作推进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贯彻落实财会监督决策部署不力、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各有关部门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加强配合,围绕财会监督主要任务,采取务实工作举措,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抓好落实。加强财会监督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强化财会从业人员的执业操守教育。在依法合规、安全保密等前提下,大力推进财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财会信息透明度。加强对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工作成效的总结推广和宣传报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营造财会监督工作良好环境。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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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