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行政机构,省纤维质量监测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压缩自由裁量空间,落实“首违不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相关规定,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及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结合省委省政府“三个年”活动要求,省局制定了陕西省市场监管《“首违不罚”清单(2023年)》《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3年)》,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标准
(一)首违不罚。首违不罚是指对初次发现的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初次违法。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三年内在食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广告等各自领域内,第一次发生违法行为。三年内是指上一个违法行为立案之日至下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未超过三个自然年的时间。
(三)违法行为轻微。认定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货值金额(涉案金额)大小、是否初次违法、有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多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主观过错大小、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案涉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等因素综合判断。
(四)危害后果轻微。认定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是否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小,危害范围小,货值金额(涉案金额)少,违法所得少,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主动与被侵害对象达成和解等因素综合判断。
上述货值金额(涉案金额)小是指一般不超过3000元;违法所得少是指一般不超过300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是指一般不超过30日;主观过错小是指立案前积极采取召回、补偿等方式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各市级局可以在不与本通知精神相冲突的前提下,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再行细化前述因素标准。制定的标准应当通过官网等方式予以公开。
二、规范实施程序
(五)准确认定初次违法。应当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等方式,确定当事人是否为初次违法。
立案后认定违法事实存在,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再次实施该类型违法行为的,不属初次违法。当事人信用修复后再次实施该类型违法行为的,不属初次违法。
(六)严格遵照程序作出决定。对于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但符合“首违不罚”“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条件而不予行政处罚的,一般均应当履行立案程序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要依法履行告知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将案件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公示,但应当录入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七)注重后续监管。对于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建议、提醒、劝告、告诫等方式教育引导当事人,明确告知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可以要求当事人签订承诺书,承诺彻底改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犯;也可以结合信用监管等方式强化后续监管,并在合理时间内复核,视改正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三、认真抓好落实
(八)做好统计及案例发布。各市级局要及时统计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案件,深入分析案件情况,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能力。要优中选优做好典型案例汇编、公布、宣传工作,指导系统内准确适用“不罚”“轻罚”规定,并将政策红利及时准确传递给广大市场主体。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 版)〉〈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2 版)〉的通知》(陕市监发[2022]462号)继续有效。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联系人:陈少伟,联系电话:029-86138082。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5日
陕西省市场监管“首违不罚”清单(2023年)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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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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