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信发[2023]223号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8-11
文号:陕工信发[2023]2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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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财政局,韩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陕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已经7月31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财政厅


2023年8月11日




陕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陕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企业是指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省财政厅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示范企业每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申报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陕西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信用良好;


(二)建有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


(三)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


(四)近2年内无违法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无不良失信行为。


第七条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省内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省内行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有健全的研发机构并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上年度企业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


(三)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能力。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新产品、新技术(工艺)开发能力强,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20%。


(四)具有自主品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注重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注重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独具特色的创新环境和创新文化。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认定申请


(一)企业向所在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当年申报通知报送申报材料。


(二)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第九条申报材料


(一)申请示范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陕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


2.上年度审计报告;


3.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职能部门公开数据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第十条组织评审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评、专家评审。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省财政厅对初评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确定拟认定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认定及授牌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省财政厅对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予以认定,授予“陕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并授牌。


第四章 示范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示范企业名录及相关情况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及时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进行一次评价。评价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不合格的撤销称号、发布公告并摘牌。


第十四条示范企业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含)—90分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


第十五条示范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情况,通过所在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六条已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如发现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示范企业认定资格的,撤销示范企业称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示范企业。


第十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新认定的示范企业,在技术创新、质量品牌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示范企业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陕工信发[2018]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陕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编写提纲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



附件1


《陕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发展规划及中长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研发机构的组织架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研究开发人员情况,技术创新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创新人才培养情况。


6.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采取的独特措施、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审计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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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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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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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